DB63/T 2073-20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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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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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073-20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pdf

ICS 13.020 CCSZ.06

B63/T2073—201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技术交底DB63/T 20732022

首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2矿山地质灾害 3.3含水层破坏 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3.5在建、生产矿山, 3.6闭坑矿山..... 3.7政策性关闭矿山 3.8历史遗留矿山 3.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总则......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 5.1调查内容 , 5.2调查方法... 5.3调查范围 5.4调查要求., 5.4.1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 5.4.2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5.4.3生态环境问题调查 5.4.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5.4.5矿山历史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6.1.1崩塌、滑坡治理 6.1.2泥石流治理 6.1.3地面塌陷的恢复治理 6.1.4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6.2含水层保护与修复 6.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 6.3.1边坡治理 6.3.2土地资源损毁恢复治理

6.3.3井口整治........ 6.3.4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 6.3.5植被恢复的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7.1监测对象.... 7.2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 7.3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7.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以及恢复治理效果的监测,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8.1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 8.2历史遗留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 9.1 在建和生产矿山, 9.2历史遗留矿山, 附录A (规范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题纲及格式.. 附录B (规范性)制图要求 参考文献

DB63/T207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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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矿山又是一个具有特殊自然环境要 素的场地,以矿山地质灾害、矿区含水层破坏、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土地资源损毁、矿区植被 破坏等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具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对自然环境破坏性大、地域分布 广、持续时间长、修复难度大等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旨在指导和规范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高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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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在矿业活动 中所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程。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申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文件。 GB/T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32864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GB/T38509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388矿区地下水监测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2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0266矿产资源开发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DZ/T028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NY/T1342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TD/T1049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 TD/T130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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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 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3.3 含水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 坏现象。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 坏现象。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 植被破坏等现象。

在建、生产矿山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业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3.6 闭坑矿山 矿山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矿活动的,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3.7 政策性关闭矿山 已取得采矿权后受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恢复治理责任主 矿山企业的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 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和因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 活动的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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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因地 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保障安全、修复生态、兼顾景观和产业发展”的功 能次序和逻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包括: a)矿山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 b)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c)生态环境问题调查; d)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e)矿山历史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包括: a) 矿山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 b)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C) 生态环境问题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e e) 矿山历史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无人机航测、遥感解译、现场调查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按照GB/T12719、GB/T32864、 TD/T1049执行。

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及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间题影响到的范围

按照以下方面进行: a)矿山位置调查应包括:矿山所在行政区划、矿区拐点坐标及影响区域拐点坐标。行政地理位置 到区县,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b)气候条件调查应包括:平均气压、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平均相对湿度、 年平均降水量、特征降水量、年平均蒸发量、最大冻土深度、最大积雪深度、年日照时数等; c)水文调查应包括:地表水系分布、主要河流径流量、含沙量、流速、水位有无汛期、有无结冰 期、水能资源是否丰富; d)土壤调查应包括:土壤类型、厚度、密度、粒度、结构、含水率、易溶盐、pH值、有机质含 量等; e) 生物资源调查应包括:收集植被、动物的组成、类型、分布等,现场调查植被原始覆盖度、生 长等情况; f)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土地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分布等,土地利用类型标准执行GB/T21010; g) 社会经济调查应包括:区内重要城镇及村庄、人口、农业、工业、经济发展水平、重要基础设 施、交通干线等; h) 2 区位条件调查应包括:区内存在的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保护多样性优先区、自然 保护地、地质公园等

5.4.2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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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方面进行: a) 1 地层岩性调查应包括:地层层序、地质年代、厚度、岩性特征、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收集钻 孔柱状图、典型剖面图等; b) 1 地形地貌调查应包括:地貌类型、地貌单元分布、海拔、高差、地势起伏状况、地形倾斜方向 和走势、重要地形剖面特征等。 C) 1 地质构造调查应包括:区域控矿构造、各类断层、断层破碎程度、富水性、导水性等; d) 1 水文地质调查应包括:调查区所处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及其特征,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下 水类型,主要含水岩组类型分布、富水性、透水性、地下水位理深、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地下 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关系等; e) 工程地质调查应包括:岩体结构及风化特征、岩体强度及形变特征、土体类型及结构特征、分 布、厚度、物理力学性质等。

5.4.3生态环境问题调查

按照以下方面以资料收集为主进行: a 1M 水土流失调查应包括:地形、降水、地表物质组成和植被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植被破坏、矿 产资源开发等人为因素影响,收集侵蚀模数等水土流失参数; b)土地荒漠化调查应包括:干旱、地表松散物质、风力、植被破坏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过度放 牧、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人为因素影响; c)草原退化调查应包括:干旱、火灾、沙尘暴、鼠虫害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过牧、滥垦、矿产 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等人为因素影响; C 林地破坏调查应包括:火灾、虫害、物种之间的竞争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采伐等人为因素影 响; 湿地萎缩调查应包括:气候、降水量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工程建设、过牧、滥垦、矿产资源 1 的不合理开发等人为因素影响。

5.4.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按照以下方面进行: a)矿山地质灾害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已经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危害 对象、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致灾成因、处置情况等;以及今后的采矿活动可能遭 受、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所处位置、影响范围、威胁对象、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防 治措施等; b) 人 矿区含水层破坏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影响到的含水层类型、层位与结构、矿坑充水水源和充 水途径、矿坑排水量、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被疏干的含水层面积、含水层遭受影响的区域面积、 影响对象等; C)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影响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类型、位置、面积、破 坏方式、影响程度等; d)矿山土地资源损毁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类型、位置、面积、原因、影响程度等; e)植被资源损毁调查应包括:破坏的面积、植被类型及破坏方式。

5.4.5矿山历史调查

按照以下方面进行: a) 以往矿山开采的范围、层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 b) 矿山开采剩余储量、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等;

以往恢复治理情况及相邻矿山分布、开采、治理情况等

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6.1.1崩塌、滑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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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宜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加固工程、削坡工程、压脚工程, 同时配合截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工程进行综合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6.1.1.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按照GB/T32864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照GB/T38509的要 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查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一致。

6.1.2.1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应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弃渣土等物源、修 筑拦挡、排导工程,进行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治泥石流危害。 6.1.2.2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应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拦挡弃渣土等物源,修筑坡面截、排 水沟,拦挡、护坡工程,进行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防治泥石流危害,

GB/T 11026.7-2014标准下载6.1.3地面塌陷的恢复治理

6.1.3.1地面塌陷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对于已经稳定的,可采取加固、充填注浆、裂缝填充、 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措施。 6.1.3.2地面塌陷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对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搬迁避让、监测及 临时工程措施。 6.1.3.3地面塌陷不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时,对于已经稳定的可采取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措 施。 6.1.3.4地面塌陷不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时,对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警示及 临时工程措施。

6.1.4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应编制监测方案,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牌, 业 要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6.2含水层保护与修复

6.2.1对于影响生态水位的区域大连红沿河核电站一期核岛土建工程投标文件模板施工方案,应采用优化采矿方法、加强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地面塌陷的 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6.2.2已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等措施封堵含水层破坏处和封堵自然溢水平酮 口等工程措施。 6.2.3自然溢水平口封堵,要求采用粘土或防渗材料填埋压实,填埋压实长度不小于20m且达到防 渗要求,平口再设置厚度不小于1m的浆砌石或混凝土挡墙

6.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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