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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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7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在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工程结构安全 性、适用性、耐久性,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和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结构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 环境; 2 1工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结构体系及抗震设施: 3 1+ 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 4 1+ 损坏地基基础; 5 11 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 量 影响毗邻结构使用安全的结构改造与施工。 2.1.8对结构或其部件进行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和 方案,并对拆除过程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结构拆 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 PA 2.2安 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2.2.1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 定。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跨既有线架梁及桥面系工程施工方案表2.2.1安全等级的划分

3永久性港口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 2.2.3结构的防水层、电气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应根据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和附属设施的材料、构造和使用 要求等因素确定。 2.2.4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 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3.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作用效应应通过考虑了力学平衡条

件、变形协调条件、材料时变特性以及稳定性等因素的结构分析 方法确定。

2.3.2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应能合理反映结构在相关因

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分析所采用的简化或假定,应以理论和工程 实践为基础,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合理性。 分析时设 置的边界条件应符合结构的实际情况 2

选用线性或非线性分析方法。当动力作用对结构影响显著时, 应采用动力响应分析或动力系数等方法考虑其影响

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2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 或准永久值; NI 3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2.4.2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 用模型和加载方式: 1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2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3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2.4.3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 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 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 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2.4.4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本规范

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 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2.4.5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 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天专亚的要求确定。 6 1 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7 基本组合:

4.7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 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4.8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 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

2.5.1在选择结构材料种类、材料规格进行结构设计时,应考 虑各种可能影响耐久性的环境因素。 2.5.2材料特性应通过标准化测试方法确定。当实际应用条件 与试验条件有差异时,应对试验值进行修正。

2.5.3岩土性能指标和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等,应通过原

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试验方法测定,并应考虑由于钻 探取样、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建筑结构条件的差别以及所采用 计算公式的误差等因素的影响 2.5.4当试验数据不充分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可靠资 料确定。 7

2.5.5结构连接部件几何参数的公差应相互兼容。

3.1.1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 一时,应认为超过 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 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N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 2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 1M1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览专用 2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 3.1.2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 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 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2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1.3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 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3.1.4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2年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3 1M1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撞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2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

击等罕见情况; 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人 3.1.5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 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 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7 3.1.7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2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3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4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5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 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X 6 1 当静力平衡等极限状态设计对永久作用的位置和大小很 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作为单独作用分别 考虑; ?I 7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完全相关时,应降低有利 效应的分项系数取值。 3.1.8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标准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频遇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准永久组合,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设计。 3.1.9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项 系数之商。

1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 系数之商

表3.1.12 结构重要性系数yo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

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预应力: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 利时,不应大于1.0。 3标准值大于4kN/m²的工业房屋楼面活荷载,当对结构 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4除第3款之外的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 1.5;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3.1.14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 采用。

表3.1.14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

3.1.15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表3.1.15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

1.16 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YL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于荷载标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 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y应按表3.1.16采用。当设计工作年 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

2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 限相同的原则确定

3.2.1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的标准

2.1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的标准组 或地震组合下的应力值不应超过材料的容许应力值。 2.2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合

.2.2 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合

或地震组合下的效应值乘以安全系数之后,不应超过结构或构件 的抗力值。

安康大道第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2.3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设计

应根据设计需要采用相应的疲劳荷载模型和验算表达式。

表4.2.2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润滑油加氢装置系统配套工程管控一体化电信 施工方案表4.2.3汽车通道及客车停车库的楼面均布活荷载

4.2.4当采用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方法设计楼面梁时,本规范 表4.2.2和表4.2.3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 小于下列规定值: V 1表4.2.2中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不超过25m2 (含)时,不应折减;超过25m²时,不应小于0.9; 2表4.2.2中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不超过 50m²(含)时,不应折减;超过50m²时,不应小于0.9; 3表4.2.2中第8~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 减系数; 4表4.2.3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不应小于 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不应小于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不 应小于0.8。

折减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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