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656-201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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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36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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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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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656-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3656-201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规范

8.4.5工程价款月支付

8.4.5.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 书。 8.4.5.2 监理机构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 款证书。

JGJ 475-2019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8. 4. 6 工程变更支付

8. 4. 7 计且工支付

监理机构可指示施工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未包括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 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 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合同约定不采用计日工的,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特殊工作处

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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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证金 款证书。 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证金付款证书。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 需要处理,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证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证金余 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证金

8. 4. 9 完工支付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二 付款证书,报建设单位批准, 审核内容包括: a)至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治理工程金额; b)施工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C)建设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建设 施工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认真协商与协调,或在合同双方长 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

3.4.11合同中止后支付

遇到施工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因建设单位违约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中止时,监理单位应按监 理合同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的估价与工程款支付, 签发支付证书,应合理支付的费用包括: a)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b) 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c) 施工单位撤离及人员遗返费用; d 因合同中止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 e) 按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若施工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施工单位违约原因所造成,施工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a)、b)、c)三项 费用的支付。

8.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5.1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应根据治理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制度,审核施工单位施工安全 施。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

8.5.2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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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机构的施工安全 保障体系。同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设置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或工作部门,落实施工过程的 安全检查、指导管理,向相关单位反馈放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8.5.3审核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专项 施工安全措施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相关条文对安全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应落实与实 施。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合同约定相关保险条件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相关保险落实情况

5.4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8.5.4.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8.5.4.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 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惠时,应指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整改。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 立即指示施工单位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8.5.4.3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5防洪渡汛措施检查

每年汛前和汛期,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防洪渡汛预案、防洪渡汛方案或指 施,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渡汛大检查,并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防汛值班检查,协助建设单位开 展安全渡汛与防灾工作

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 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施工单位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必要时 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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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由于对化石和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 出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B. 7 工程验收与移交

3.7.1治理工程验收依据

治理工程依据下列文件验收: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b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C 国家或行业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 治理工程管理法规等有关文件,

8. 7.2 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8.7.2.1简单或另行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分工验收也可合并进行。 8.7.2.2除非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建设单位另外要求,竣工验收宜在工程完建后1个月内进 行。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申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 3.7.2.3施工单位至少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提前天数申请验收,并开展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 质量检验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等工作

8.7.3工程验收监理任务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各时段治理工程验收的监 工作,其主要如下: a,) 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b) 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c) 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d) 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e)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验收专家意见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验收通过后在工程移交证书上签字。

8.7.4分部工程验收

8.7.4.1施工单位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施工单 位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7.4.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建设单 立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7.4.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监理机构提 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3.7.4.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文件,并

8. 7. 5阶段验收

7.5.1建设单位、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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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2阶段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 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 运用或运行后对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 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

8.7.5.3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a) 单元、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b) 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 c 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 d) 已完和未完成工程项目清单; e) 质量事故及重要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f) 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g) 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施工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 等文件; 施工大事记及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i 建设单位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其中b)、d)、e)、f)、g)、i)项应由监理机构预审。 8.7.5.4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 相关资料。 8.7.5.5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并进行审核,指示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8.7. 6整改和移交

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是 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以满足验收的 要求。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验收通过后, 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在通过竣工验收后限期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a)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b 阶段验收合格,以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检验; d)峻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7.8竣工验收相关报

进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项目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验收申请 报告一并提交其它文件,包括: a)工程竣工报告,包括: 工程概述; 2) 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时间; 3) 完工日期; 4) 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 5) 施工过程中设计; 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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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b) 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c) 各阶段验收合格证书及签证文件; d) 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e) 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f) 应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 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g)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施工合同履 行情况,经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h) 工程施工大事记; i)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的其它文件中,除a)、b)、d)、e)、g)、i)项应随同验收申请报 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它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收后供验收专家组查阅。 在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 为,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否则,应按时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 晟送建设单位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工初步验收和工验收

8.7.9验收工作内容

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包括现场验收和室内验收两部分。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 量与运行状况,室内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资料(重点查看项目批复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 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 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工程量确定记录、工程决算、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 有运行情况及有关成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工图纸、影像等)

8.7.10工程资料移交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监理机构应 合同文件及国家、行业、部门治理工 程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应报送的工程文件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 设单位移交

8. 7. 11合同责任

治理工程正式移交建设单位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直至将完建工程移 单位。

9.1保修期起算、延长和终止

9.1.1按承包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或按工程项目移交书申注明的保修起算日期确定保修期起算日期。 9.1.2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机构应在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9.1.3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施工单位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施工单位已按照工 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9.2保修期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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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a)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建设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 签证; 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监理机 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建设单位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 陷修复工作,并协助建设单位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若质量缺陷是由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 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施工单位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 申请; ? 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建设单位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d 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 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可适当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

10. 1工程变更管理

D.1.1监理机构宜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a)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 变更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勘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 文件的变更方案。必要时,报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变更方案的审查: b)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 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和对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c)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会签工程 变更单; d)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e)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0.1.2 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施工 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b) 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 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D.1.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D.1.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和认可。 0.1.5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0.2.1治理工程合同索赔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机构应履行监理合同职责,提请合 进行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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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10.2.3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当时记录,指示施工单位进行 延续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10.2.4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c) 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d) 由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 双方分担的比例; e): 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10.2.5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建设单位并抄 送施工单位。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 序进行解决。 0.2.6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 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施工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10. 4 监理人员保险

单位现场人员在执行监理合同期间,应办理人身

10. 5. 1监理协调制度

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和工程监理合同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 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重点协调: a)建设与施工单位之间或各标段之间的争议:

b)工程质量、进度与合同支付之间的争议; c)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之间的争议

10. 5. 2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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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开展如下调解工作: 调查、了解、取证合同争议情况; b) 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商; c) 提出调解方案,进行争议调解; d) 当调解不成时,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合同争议处理意见; 2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工程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应要求合同双方继续 履行合同。

10.5.3争议处理意见

在监理单位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无争议或双方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 异议,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执行。

10.5.4争议仲裁与诉讼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单位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及 时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0.6.1建设单位违约

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工程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 单位按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组织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应按合同规定从下列应得到的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的全部款项,并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a)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b) 按审批的采购计划订购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款项; c)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d) 施工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e) 合理的利润补偿; f) 工程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6.2施工单位违约

因施工单位违约导致工程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清算施工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 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a) 工程合同终止时,清算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所应得到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 的款项; b)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C)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和移交工程资料,以及该部分工程清算、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 用; d)工程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0.6.3不可抗力等原因

10.6.4清场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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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施工 单位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进行环境恢复工作。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 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和撤离。

11.1. 1监理文件包括

a) 招投标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文件; d)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e)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 f)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审批资料; g)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审批资料; 开工令、工程暂定令、复工令、开工/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i)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 j)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k) 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 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m)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n) 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等; 0)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p)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q) 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s) 监理总结报告: t) 监理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监理工程合格承诺书; u) 其它资料。 1.2监理日志内容主要包括: a) 治理工程进度情况:应记录当日工程实际进度(必要时记录相应的合格工程量),分析工 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落实情况; b) 治理工程质量情况:应记录当日工程实际质量检查数据和状况,以及相关的质量验收记录 况:并记录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以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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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程材料审核情况:应记录当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情况,见证取样复试情况、监理审 核记录及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 治理工程其他情况:应记录主要材料、机械、劳动力进出场、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签发的证书(包括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款支付等)、现场协调内容、停工情况及合 理化建议等简要内容和相应索引情况; 监理工作情况:应记录项目部对关键工序(部位)备案制验收、监理日常审核签证(包括材料 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工程例会和技术质量专题会、原材料、(半)成品和试 块见证复验、对关键工序(部位)旁站、日常巡查结果以及监理对外行文等情况。

11.2.1工程信息的载体与传递方式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重要的工程信息应形成书面文 牛。工程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文件、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等进行分类管理 11.2.2工程信息管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编码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 b) 根据治理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 信息管理制度: c) 补充完善工程管理表报格式; d) 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e) 采集、整理工程施工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 过程信息,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f) 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报表 和工程信息文件; g) 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监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 11.2.3 文件、报表应符合下列格式: a) 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b) 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 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11.2.4 监理文件的目录分类包括: a) 施工单位的“批复文件”; b) 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c) 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d) 治理工程施工“协调文件”; e) 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f) 提交灾害治理行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建议函”;监理“工作报告”等; g) 提交给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的“商议函”; h) 工程“报表”与“记录文件”; i) 监理“管理文件”; i)其他文件。

11.2.5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为书面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按规定格式编写,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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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除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建设单位; 6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施工单位有关事宜的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施工单位。 1.4.2 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11.4.3 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11.4.4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11.4.51 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11.4.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1.4.7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11.4.8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4.91 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 方以便执行。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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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前言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位置 (3)参建单位 (4)工程内容 (5)治理工程主要内容 3、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任务概述 4、监理机构组织与监理大纲概述 (1)监理机构组织 (2)监理工作大纲 5、监理工作综述 (1)监理目标 (2)监理原则 (3)施工监理 (4)施工质量监理 (5)施工进度监理 (6)工程费用监理 (7)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 6、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控制措施 (3)施工测量成果复验 (4)材料和设备审核检验 (5)检查施工单位人力和物力投入 (6)督促施工按章作业 (7)旁站监理和跟踪监理 (8)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工程投资控制 (1)工程变更控制 (2)项目投资控制 (3)项目投资支出 9、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10、工程质量评价 11、工程效果评价 12、缺陷和遗留问题

附: 1、监理影像资料 2、监理日志 3、治理工程监理大事记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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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273-2022 森林地表可燃物调查技术规范.pdf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治理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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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1、治理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概述 (2)工程项目组成及工程特点 (3)工程参建单位 (4)质量目标 (5)工期计划 (6)投资计划 2、监理工作范围 (1)工程项目建设监理阶段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1)质量目标 (2)进度目标 (3)投资目标 (4)安全、环境管理目标 (5)监理归档资料管理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2)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 (3)进度控制方法及措施 (4)合同管理方法及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方法及措施 (6)信息管理方法及措施 (7)组织协调方法及措施 (8)其它监理服务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附: 1、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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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治理工程监理规划目录

治理工程监理规划目录

1、本月工程实施概况,包括: (1)工程进展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施工单位 位的工程照片; (2)工程质量情况;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材料、构配件 :本期工程质量分析;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述; (4)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的统计及说明。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包括: (1)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 (5)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情况; (6)监理工作统计及工作照片。 3、本月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 (1)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5)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包括: (1)工程管理监理工作重点;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重点。

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pdfDB37/T36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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