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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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0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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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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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8.1.2.6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应分废水、废气,分别记录设施基本

情况、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日常运行信息应每日记录中建七局PPP项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按月汇总。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3

8.1.2.7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

8.1.2.8监测记录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应记录监测数据的监测技术手段、记录频次、采样 和测定方法,按照本标准第7部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确定的要求予以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 校验记录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报 保养、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手工监测记录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 排放口、监测内容、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监测采样方法、手工测定方法、监测仪器型号等 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4。

8.1.2.9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 不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收集、应急准备措施,应记录污水收集系统保养计 划执行情况,记录为防范事故准备的应急物资、方案、人员等。

8. 1. 3 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 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8. 1. 3. 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 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8.1.3.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第7部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从其规定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 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制 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电子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储介质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 维护,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 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 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8.2.1.1年度执行报告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

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1.2季度执行报告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 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 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 热行报告。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944执行。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HJ944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HJ944附录D,具体内容要求参 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附录C

8.2.3.2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 台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 耗量、新鲜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堂

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不核算一般 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实际 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 测法核算。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 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 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 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且无有效治理设施 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 一 致,以热法监测数据为准

9.2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 2. 1 正常情况

9.2.1.1核算方法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实测法根据监测数据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实际排放 量。实测法适用于有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 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排放量,按直 接排放进行核算,

9.2.1.2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Z(C, ×Q,)×10

E正常情况下废水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一污染物在第i日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第i日的流量,m/d; n一核算时段内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 当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时,根据HJ/T356等予以补遗,仍 无法核算出全年排放量时,可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9.2.1.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或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可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 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 则机构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 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按公式(4)进行计算。

E正情况下废水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流量,m。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 寸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9. 2. 1. 4 产污系数法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的污染物,按照式(5)核算

E =Z(S,×G,)

E一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S,一核算时段内第i个生产线的产品产量,万张产品; G,一第i个生产线生产单位产品的某项水污染物产污系数,t/万标准张产品,取 直见附录D表D.1表D.3;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 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 示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采用公式(5)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 际排放量。

9.2.3全厂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

全厂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公式(6)进行计算

E全厂废水=E正常情况下废水+E非正常情况下废水

合规是指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 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 正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 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 张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

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 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 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及管理要求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 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除pH值、色度外)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 监测日的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监测日的有效日均值 可根据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确定。生态环境部发布在 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2.1.1执法监测

按照HJ/T91监测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 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 先证据使用。

10.2.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排放口或污染物应采用自动 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认为不合规。 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 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 亏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 亏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确定。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则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

10.2.2排放量合规判定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0.3.1排放浓度(速率)合规判定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 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 立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 居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小时浓度均值指“小时内连续采样45分钟以上的监测结果,或等时间间隔采样3~4 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若为间断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小时均值指 “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 均值”。

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 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手工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 即视为不合规。

10.4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竞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是否按照自行监 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 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 施防止新增污染;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 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报告,报告内容是合否 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资料性附录A由表A.1~表A.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A.1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2毛皮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A由表A.1~表A.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A.1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2毛皮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A.1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2毛皮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A由表B.1~表B.4共4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B.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B.2排污单位主要工艺、生产设施日常运行及维修维护记录信息表 表B.3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及维修维护记录信息 表 B.4手工监测报表

表B.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B.2排污单位主要工艺、生产设施日常运行及信息表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C由表C.1~表C.8共8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C.1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表C.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汇总表 表C.3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 表C.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表C.5污染物超标时段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报表 表C.6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情况 表C.7公众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 表C.8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注4:如报告周期有污案治理投资的, 班与9有天内容 毛皮加工工业排活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

注5:列表中未能通盖的信息,毛皮加工工业挂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设

是指设备日常保养或大修等, 生产过程申的正常停运状态不需要单独记求。 主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特征补充细化列表相关内容. 注2:列表中未能涌盖的信息,毛皮加工工业挂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

表C.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表C.5污染物超标时段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报表

表C.6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情况

GB T 50600-201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表C.7公众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

表C.8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资料性附录D由表D.1~表D.3共3个表组成。 表D.1生皮至成品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数 表D.2生皮至已棘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数 表D.3已毛皮至成品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

GBT18345.1燃气轮机烟气排放表D1生皮至成品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数

表D2生皮至已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数

表D.3已毛皮至成品毛皮生产单元的废水产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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