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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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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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ICS91.040.99

DB33/T2159201

JZGCP-BIM2:建筑工程P-BIM软件功能与信息交换标准合集(二)e of regulations for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pla

DB33/T 21592018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选址要求 建设要求 5.1基本要求 5.2建设规模 5.3 功能设置 5.4 设施配置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2启用管理 6.3 标志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避灾安置点指示牌示意图. 参考文献

DB33/T21592018

DB33/T21592018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 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1.2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 各: 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一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 筑;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且应避开滞 井洪或退洪主流区

5.1.1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18306、GB50011和GB50223的相关要求。 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50016相关要求。 5.1.3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21734。 5.1.4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5避灾安置场所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1.1避灭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18306、GB50011和GB50223的相关要求, 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50016相关要求。 5.1.3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21734。 5.1.4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诞火女上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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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 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 合DB33/1066的要求

2.1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 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表1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5.3.1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 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见表2。

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5.4.1避灾安置场所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场所本身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5.4.2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 应符合DB33/TXXXX的要求。 5.4.3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安 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各类设施配置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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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D31-05-2017 黄土地区公路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6.1.1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6.1.2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 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县(市、区)级政府可确 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6.1.3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3.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6.1.5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6.1.6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 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 2. 1 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一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6. 2. 2 启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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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避灾安置场所应急启用DB/T 79-2018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并统一指挥管理。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教育、 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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