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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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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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C Z 60

DB41/160420

Emission Standard ofFumePolIutants from CateringIndustry

GB/T 50476-201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1/ 16042018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DB41/16042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 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油烟去除效率,适用于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 朵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孙鹏、张志华、庞龙、安洁、王燕飞。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培、靖中秋、张长。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1/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4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I252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HJ54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252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3.2 餐饮服务单位 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 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分为大、中和小三级,划分参 见附录A。 3.3

非甲烷总烃(NMHC)

DB41/ 16042018

按HJ/T38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对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 总量,以碳计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经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式中: P一一油烟去除效率,%; C前一一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Q前一一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h; C后一 一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h。

式中: P一一油烟去除效率,%; C前一一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Q前一一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h; 一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h。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6月8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 要求。

4.2.1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按表1规定

表1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

GB/T 38112-2019 管廊工程用预制混凝土制品试验方法DB41/16042018

4.2.2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4.3.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按HJ544规定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2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3.3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4.3.4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保留台账 备查。 4.3.5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4.1油烟污染物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 4.4.2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 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m,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油烟 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按GB18483的规定执行

CECS 483-2017-T 风电塔架技术规程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按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方法

5.3采样工况和采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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