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700-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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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 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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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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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 700-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 700-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60.30

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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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7002020

删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64/7002020

DB64/7002020

DR64/ 7002020

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立方米/天(m/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 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 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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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4.1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 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3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 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4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GB18466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5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GB/T 37845-2019 居家安防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达到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可纳入处理,也可按本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1在城镇周边农村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执行GB/T31962。 5.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 规定。 5.3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Ⅱ、IⅢ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且规模大于50m3/d(含) 执行表1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5.4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水域且规模为300m3/d(含)~500m3/d执行表1一级标准: 规模为50m3/d(含)~30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执行表1三 级标准。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水域中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模小于50m3/d(不 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住衣 5.5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为50m3/d(含)~500m3/d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小于 50m3/d(不含)执行表1三级标准。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未明确水体中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 模小于30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5.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规定;用 于渔业的应符合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执 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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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2111-2019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6.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将人工湿地水 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3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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