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9-202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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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519-2020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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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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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19-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519-202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19—2020目次前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5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6再生铅企业污染控制要求,7再生铅企业运行环境管理要求8环境应急预案.附录A(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火法冶金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附录B(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湿法冶金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环境监测要求.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再生 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18916.62-2022 取水定额 第62部分:水泥.pdf,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6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4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4.1.1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企业,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个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4.1.2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GE 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 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4.1.4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4.1.5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4.1.6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运输企业应组织收集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4.2.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再生铝 企业、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 再生铅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者与专业收集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 1.2.2收集企业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4.2.3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a)废铅蓄电池应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破损和电解质泄漏。 b)废铅蓄电池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耐酸容器中

4.3.1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 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废铅蓄电池应采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公路运输车辆应按 GB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190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 满足国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条件的废铅蓄电池,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 格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4.3.2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 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3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 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4.4.1基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的特殊性及其环境风险,分为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种方式。

4.4.2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赔 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4.4.3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m²。 b)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c)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JTG/T 5190-2019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d)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4.4.4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 理,符合以下要求: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b)面积不少于30m²,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4.4.5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5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5.1.1再生铅企业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 5.1.2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性等合理确定;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 5.1.3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 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的落后装备。 5.14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

a)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 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地区。 b)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c)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d)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 e)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3.1再生铅企业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治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等设施。 5.3.2再生铅企业出入口、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GB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3.4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GB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利用 处置设施15日的利用处置量。 5.3.5再生铅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8%,具体计算参照《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规定。 5.3.6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治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 出。 5.3.7应具有完整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到GB31574的 要求后排放。 5.3.8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自动监测设备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5.3.9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 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4.1新建和改扩建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确定的生产 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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