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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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pdf

DB44/T 1613201

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boill

DB44/T16132015

3.6锅炉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3.9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设计文件要求编制锅炉启停、运行、维护和检修检验操作规程,并在锅炉使用 各环节严格执行。 3.10使用单位应按DL/T438规定制定锅炉金属技术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设立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 程师,建立健全锅炉金属监督原始资料、运行、检验检修和技术管理档案。 3.11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停炉一次,对锅炉受热面(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等)进行检查。 3.12锅炉使用、检验、检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以保证锅炉运行安全。

a)炉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 b)锅炉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和运行记录; c)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和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1锅炉启动前应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4. 2启动前安全要求

4.6启动过程安全监测

4.6.1应严密监视各种仪表指示的变化,把压力、温度、水位等工艺参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同时 检查各种仪表、阀门等设施的准确性、可靠性。 4.6.2锅筒、联箱、各受热面等部件的受热膨胀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 4.6.3严格控制锅筒壁温差不得超过40℃。

5.7.1应定期检查吹灰器管路,按规程定期吹灰。 5.7.2低负荷运行时不宜吹灰,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吹灰。 5.7.3吹灰时不得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8.3排污门有缺陷时不得排污。排污过程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立即停止排污,待故障消除后再 进行。 5.8.4排污过程除汽包水位过高和汽水共腾外,如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5.9锅炉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排汽试验。热工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 5.10锅炉的电气、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烟气净化、化学监督、除渣等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锅 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5.1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锅炉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工作的项目SL/T 801-2020 水利一张图空间信息服务规范(清晰无水印),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锅炉情况 在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重点项目安全维护项目表可参考附录A(资料性附录)。 5.12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每两年对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 锅炉热效率应满足设计文件和GB/T18750的要求。 5.13运行过程应确保烟气净化系统运行正常,使烟气排放符合GB18485的要求。

6.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特点及停炉目的选择停炉方式和停炉参数。 6.2停炉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缺陷,以便检修人员处理。 6.3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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