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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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167-2016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家标准 GB 397272020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次前言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117污染物监测要求.....118实施与监督.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14附录B(资料性附录)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15附录C(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 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 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 简、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 材料和废料(渣、液)。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openrecirculatingcoolingwatersystem

3. 1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 20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药工业建设项目。3. 21重点地区keyregion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2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 23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 24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发酵尾气及其它污染物排放序号污染物项目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农药制造工艺废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监控位置构工艺废气气1颗粒物30 (20")30 (20")车间或生产2NMHC100100100设施排气筒3TVOC b150150

4.5进入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 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 定热行。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P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0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6喷雾干燥塔排放废气执行表1和表2的要求,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 为基准含氧量为1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4.7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 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 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 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JGJT413-2019 玻璃幕墙粘结可靠性检测评估技术标准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 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浮顶罐运行要求

5.2.4.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5.2.4.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4.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 措施。 5.2.4.1.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5.2.4.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

时可开启。 5.2.4.1.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 求。 5.2.4.1.7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 储存物料液面下。

5.2.4.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4.2.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4.2.2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5.2.4.2.3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2018【DL】-造价案例-《一本通》5.2. 4.3储罐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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