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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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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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TCS13.040.4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97262020

GB/T 42105-2022 水泥和煤炭行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指南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 环境 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次前 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7污染物监测要求..98实施与监督.10附录A(资料性附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 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28663、GB 28662的相关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foundryindustry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GB/T4754一2017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3391) 和有色金属铸造(C3392)。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 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 毛坏的成形方法。

3.3 金属熔炼metalmelting 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4 冲天炉cupola 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按熔化送风温度分为冷风冲天炉(鼓 风温度≤400℃)和热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 3.5 电弧炉electronicarc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6 燃气炉 gas smeltingfurnace

金属熔炼metalmelting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 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量浓度计。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 料(渣、液)

组织排放fugitiveemis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敬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密团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CJJ/T 273-2019 橡胶沥青路面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4

密闭(封闭)空间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 key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3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DB/T 58-2014 地震名称确定规则,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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