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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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4 Z.60

ICS 3.040.40

GB/T 12085.23-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23部分:低压与低温、大气温度、高温或湿热综合试验.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951—2020 代替GB2095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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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petroleum transport (发布稿)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 输过程; 一一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增加了油船控制要求。 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新 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 2024年1月1日后实施。 本标准是对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信息公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新投入使用的油 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5600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HJ733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油品petroleum

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 注: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 3.2 含醇汽油ethanolormethanolgasoline 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等)。 3.3 油罐车road and rail tankers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 3.4 油船marine tanker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船舶。

罐体或船体内带有液体密封的分隔空间

罐体或船体内带有液体密封的分隔空间。

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密封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 摩尔分数表示

底部发油bottomloading 灌装鹤管与汽车罐车底部接口密闭连接的发油方式

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tanktruck 用于装卸油时将油气密闭输入/输出罐体并进行回收的装置;油气回收系统包括油气! 阀、油气回收阀、通气阀、气动联锁阀、密封盖、控制管路和连接管路等。

油气回收耦合阀vaporadaptorvalve 用于罐体与外部对接,传输油气的快速闭止阀。

油气回收耦合阀vaporadaptorvalve 用于罐体与外部对接,传输油气的快速闭止阀

4.1.1汽车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 4.1.2汽车罐车底部装卸油系统公称直径应为100mm,底部装卸油系统包括卸油阀、紧急切断阀、 乎吸阀、防溢流系统及连接管线等。 4.1.3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公称直径应为100mm,油气回收系统能够将储油库向汽车罐车发油 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油气处理装置,能够将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汽车罐车油罐内,能够保 证运输过程中油品和油气不泄漏,不得随意排放汽车罐车油罐内的油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操作、 维修和管理等方面原因发生的油品与油气泄漏。

4.1.4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卸油密封式快速接头应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内。多仓汽车罐 车应将各仓油气回收管路在罐顶并联后进入管路箱。 4.1.5铁路罐车应符合GB/T5600的技术规定DBJ/T 13-301-2018 旋挖成孔灌注桩技术规程,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

4.2.1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情性气体系统。 4.2.2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向油船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送入油气处理装置。 4.2.3油船应在每个油仓设置独立的透气管线,每个透气管出口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阀。 4.2.4油船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油品和油气不泄漏, 4.2.5油船应采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统测量油仓液位高度、油气压力和温度。 4.2.6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

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

6.1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和HJ819等规定,依法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 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2次自行监测,2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密闭性检测方法见附录A。 6.2汽车罐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检测,密闭 性检测方法见附录A,将检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见附录B。 6.3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

DB/T60-2015 地震台站建设规范 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台站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

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

7.1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 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自2024年1月1日后实施。 7.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对于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的检测,按照检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密闭性检测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对于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的泄漏检测,按照检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泄漏检测值超过本标准规 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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