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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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DB 13/ 27952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27952018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TBT3122-2010标准下载,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大清河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大清河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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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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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new(rebuilding、extending)pollutantdischar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3.5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pollutantdischar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单位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大清河流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 控制区,详见附录A。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 a 排污单位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b 排污单位与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单位相同,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下游人工湿 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超标时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C 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及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相关规范 的规定。 4.2.2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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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1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放阳 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3.2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4.3.3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 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 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一实测排水量DBJ/T15-112-2016标准下载,m; Y一第i种产品产量,t; Q,基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产品); C一实测水污染排放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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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水污染物指标;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并在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 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 5.3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5.4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执 行。 5.5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国家有 新标准颁布时,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正常运行。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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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客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相应区域规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采取有效的管 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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