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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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应根据火灾最小持续时间(2小时)及在所需压力下 的最大预计流量设计消防供水系统。该流量由火灾危害性分析得 出,应以固定灭火系统运行时的最大需水量加上适当的人工消防用 水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设计消防供水系统时,应考虑核动力厂内该 系统最高出口处的最低压力要求,以及在低温气候条件下的防冻要 求。应考虑加热保温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易损坏管段的冰冻。 5.3.4.7通常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可靠水源。如果只设一个水 源,则必须是足够大的湖泊、池塘、河流等水体,并应设置至少 两个独立的取水口。如果采用水箱,则必须设置两个100%系统 容量的水箱。核动力厂主供水系统应保证能在足够短时间(8小 时)内重新充满任一水箱。两个水箱必须互相连通,以便消防泵 能从任一水箱或同时从两个水箱抽水。在发生泄漏时,每个水箱 应能隔离。应在水箱上设置可与消防车或消防泵连接的接口。 5.3.4.8当消防供水和最终热阱共用同一水源时,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1)消防系统所需的供水量应是总水量中的一个专用部分; (2)消防系统的运行或故障不应损害向最终热阱供水的功能: 向最终热阱供水功能的运行或故障也不应损害消防系统的功能。 5.3.4.9消防水系统的供水应考虑必要的化学处理和附加过 虑,以避免因碎片、生物污垢或腐蚀产物导致喷头堵塞。 5.3.4.10应采取措施检查喷水设备(如过滤器、连接头和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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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应定期通过喷放试验检查水流,以保证灭火系统在核动力厂 整个寿期内能持续执行功能。试验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水对 电子设备的损坏。 5.3.5气体灭火系统 5.3.5.1二氧化碳及其他不消耗臭氧的气体(如氩气和氩氮 混合气和氯氟烃等)可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由于二氧化碳可能引 起对工作人员的严重危害,人员正常工作区域不应采用二氧化碳 系统灭火。 5.3.5.2对气体灭火系统应考虑: (1)在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需求时,应考虑火灾的类型、灭 火剂与其他物质可能的化学反应、对活性炭吸附器的影响,以及 热分解产物和灭火剂本身的毒性和腐蚀性; (2)气体灭火剂对火灾没有明显的冷却效应,需要冷却的场 所(如包含电缆材料的高火灾荷载区域的深部火灾)不应使用气 体灭火剂。当需要气体灭火剂扑灭油表面火灾时,应考虑在燃料 冷却之前若灭火剂浓度降至低于所需最低水平后燃料重新点燃的 可能性; (3)使用气体火火系统的场所,应确认在所需时间段内能维 持灭火剂气体所需的灭火浓度; (4)气体火火系统设计应避免导致构筑物或设备损坏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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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布置应避免初始喷放时吹扫火焰; (6)对于可能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其 也气体火火系统,应设置启动前早期报警,以便工作人员在系统 贯放前从受影响区域快速疏散。 5.3.5.3对于可能因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从火火系统中 意外泄漏或喷放导致危险环境的场所DBJ52/T 079-2016标准下载,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 施保护进入的工作人员。这些安全预防措施应包括: (1)设置当工作人员位于或可能位于系统保护区域内时防止 系统自动喷放的装置: (2)在保护区域外设置可手动操作系统的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环境恢复为正常状态前持续运行 (避免在火灾仍然进行时人员过早进入,并保护人员免受有毒气 体危害); (4)灭火气体喷放后,从厂房入口到系统保护的包容结构应 特续报警,直到环境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5.3.5.4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浓度的二氧化碳或其他 有害灭火气体泄漏至相邻的可能有人员的区域。 5.3.5.5应设置措施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灭火后为受保护封 团区域通风。通常需要对受保护封闭区域进行强制通风以保证排 出对工作人员有害的空气且不转移到其他区域。 5.3.5.6应考虑安全重要物项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期间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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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生局部冷却的后果。 5.3.5.7附件VII提供了气体灭火系统的进一步指导。 5.3.6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 5.3.6.1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包括一定量的干粉和化学灭火 剂、压缩气体推进剂、相关的分配管网、喷头以及探测和/或启动 装置。发生火灾时,系统可通过手动启动,或通过探测系统控制 自动或远程启动。该系统通常用于防护易燃液体火灾和某些电气 设备火灾。由于干粉灭火后通常会留下腐蚀性残余物,因此对于 敦感电气设备区域灭火不应使用干粉灭火剂。 5.3.6.2所选择的干粉或化学灭火剂应与可燃物料和/或火 灭危害相适应。对于金属火灾应使用特定的干粉灭火剂。 5.3.6.3由于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的受污染干粉残余物可能 难于去污,应慎重考虑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使用干粉灭火系统。 更用干粉灭火系统还应考虑可能带来的通风系统过滤器堵塞。 5.3.6.4应考虑干粉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 系统)一起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5.3.6.5干粉灭火系统不能提供冷却和情性环境,且只能最 低程度的防护火灾危害,应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降低火灾复燃的 可能性。 5.3.6.6十粉火火系统不易于维护。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十 粉在贮存容器中结块和在喷放期间堵塞喷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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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应为核动力工作人员火火提供适当的移动式火火 器,其类型和规格应与所防护的火灾危害相适应。 5.4.2核动力厂应装备足够数量、适当类型的移动式灭火器 以及相应的配件或设施。应清楚标明所有火火器的位置。 5.4.3灭火器宜布置在靠近水龙带的位置,并沿着疏散和救 援路线布置。 5.4.4应考虑使用灭火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使用干粉 灭火器之后的清洁问题。 5.4.5对于存在潜在可燃液体火灾危害的区域,应配备适用 于扑灭该类火灾的泡沫浓缩液和便携设备。 5.4.6在核燃料贮存、装卸或运输通道处,不应使用水基或 饱沫以及其他含有中子慢化能力灭火剂的移动式灭火器,除非核 临界安全评价已证明其安全性

5.5.1人工灭火是防火纵深防御策略中的重要部分。在设计 价段就应确定厂内和厂外消防队的救援能力。厂区内火灾的位置 和厂外消防队的响应时间将影响人工灭火效果。人工灭火相关指 导见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相关导则。 5.5.2核动力厂设计应能充许消防队及相关重型车辆进入。 5.5.3所有防火区应设置合适的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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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应在选定的位置安装可靠供电的固定式有线应急通信 系统。 5.5.5应在控制室和其他选定场所设置如双向无线电装置等 替代通信设备。消防队应配备便携式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在首 次装料之前,应通过试验验证这些无线电装置的频率和发送功率 不会引起核动力厂保护系统和控制装置误动作。 5.5.6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自持式呼吸装置(包括备用储气 钢瓶和再充气设备),以供应急响应人员使用。 5.5.7核动力厂设备及物品的贮存布置应尽可能便于消防通 行。 5.5.8对于包容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灭火预 案。

5.6.1为降低温度和有利于人工火火,应通过评价确定是否 需要排出烟气和热量(包括是否需要专门的排烟和排热系统)。 5.6.2在排烟系统的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因素:火灾荷载、 烟气传播特性、能见度、毒性、消防通道、固定灭火系统的类 和放射性释放。 5.6.3排烟和排热系统的排出能力应取决于对防火区和防火 小区中假想火灾所释放烟气和热量的评价。应在以下位置设置拥 烟和排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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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电缆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2)包含易燃液体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3)包含安全系统且通常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如主控室)

6.1.1火灾的二次效应是产生烟气(可能护散到未受初始火 灾影响的其他区域)、热量和火焰。这些效应可能导致火灾进一步 蔓延、设备损坏、功能失效甚至引发爆炸。灭火系统的二次效应 在3.6.2节中给出,火灾危害性分析应评价这些效应。在评价中 还应考虑由源自外部火灾和临时火灾荷载产生的二次效应。 6.1.2减轻火灾二次效应的主要自的如下: (1)将火焰、热量和烟气限制在有限空间内,将火灾蔓延和 对周边的后续影响减至最小; (2)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蔬散和救援路线: (3)为工作人员提供通道以便人工灭火、手动启动固定灭火 系统和人工操作必要的其他系统: (4)控制灭火剂的扩散以防止损坏安全重要物项; (5)必要时,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提供措施排出烟气和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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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核动力厂)房、设备、通风系统和固定火火系统的布 置应考虑减轻火灾后果。 6.2.2应为消防队和现场操作人员设置具备适当保护的疏散 和救援路线。这些路线上应没有可燃物料。应防止火灾和烟气从 附近的防火区和防火小区传播到疏散和救援路线。详见附件Ⅱ

6.3.1通风系统不应损害厂房分隔要求和多重安全系统的可 用性。 6.3.2为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设置的通风系统宜相互独立并 完全隔离。当包含安全系统一个系列的防火区发生火灾导致其通 风系统失效后,服务其余系列的通风系统应能够正常执行功能 通凤系统处于防火区之外的部分(凤管、凤机房和过滤器)应具 有与防火区相同的耐火极限,或由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阀对防火 区贯穿部件进行隔离。 6.3.3如果通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火区,应采取措施保持防火 区之间的隔离。应在每个防火区边界上适当设置防火阀或耐火凤 管,以防止火灾、热量或烟气传播到其他防火区。 6.3.4活性炭吸附器具有高火灾荷载。吸附器火灾可能导致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应采取非能动和能动的防护措施保护活性炭 吸附器免受火灾危害。这些措施可包括: (1)将吸附器布置在防火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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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空气温度和自动隔离气流; (3)通过水喷淋冷却吸附器箱体外部的自动保护装置; (4)在吸附器箱体内部设置带人工水龙带接口的固定灭火装 置。设计该系统时,应考虑到在水流量过低时过热活性炭和水可 能发生反应产生氢气,应采用大流量供水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6.3.5通风系统的过滤器被可燃物料(如油)污染时,其失 效和故障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释放,因此应采取以下预防 措施: (1)通过适当的防火屏障将过滤器和其他设备隔离: (2)应采取适当措施(如上游和下游设置防火阀)保护过滤 器免受火灾影响; (3)应在过滤器上游和下游的凤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其中 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器下游,温度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 器上游。 6.3.6防火区新风口的布置应远离其他防火区的排风和排烟 口,距离设计应可以防止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避免安全重要物 项的失效。

6.4火灾与潜在放射性释放

6.4.1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识别出在火灾情况下可能释放 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应将该设备布置在隔离的防火区内,并将该 防火区内的固定或临时火灾荷载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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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为满足安全要求,可能需要对包容放射性物质的防火 区设置通风排烟措施。尽管通风排烟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到 外部环境,但消防条件的改善可能防止更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最终 释放。以下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分: (1)能够证明可能的放射性释放量低于可接受限值 (2)放射性释放量可能超过可接受限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采 取措施关团通风或防火阀。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都应进行排风蓝测, 6.4.3应采取设计措施保持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可合理达到的 尽量低。设计措施应包括监测过滤器状态等,以帮助操作人员做 出操作决定。

多重安全系统的电缆应敷设在各自的专用保护路径中,宜设 置在相互隔离的防火区内,且申缆不宜穿过安全系统的多重系列 在某些特定部位(如控制室和反应堆安全壳等)的例外情况,可 使用经鉴定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屏障(如电缆包覆)保护电 缆,或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采用灭火系统等适当方法。

应尽可能消除在防火区内或相邻位置发生与火灾相关的二次 爆炸的可能性。如果这种爆炸仍然可能发生,应评估火灾和爆炸 的联合效应,并在设计中采取措施保证既不危害核安全功能,也

不危害核动力厂工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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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通常为手动控制)和 集油系统。集油系统应能从所有潜在泄漏点和喷放点收集油和水 并将其排放到可排气的容器或其他安全场所。 6.7.6汽轮机厂房可能包含安全重要物项,且存在大量火灾 荷载,对其进行防火区划分通常较为困难。在汽轮机的润滑、冷 却和液压系统中,以及发电机内的氢气环境中存在大量可燃物料。 因此,除设置火火系统之外,还应为所有包含易燃液体的设备设 置足够的集油系统。应将易燃的碳氢基润滑液体的用量减至最小 如果必须使用易燃液体,应选用满足运行要求的高闪点液体

7.1.1防火设施对防火安全自标的贡献取决于核动力2的设 计和布置,以及防火措施的具体方案,在设计阶段应确定防火设 施的安全分级。 7.1.2在采用火灾封锁法的场所,安全系统设备由具备抵御 防火区中可燃物料完全燃烧能力的防火屏障包围。对于在火灾时 失效无法执行功能会导致2.1.1节中自标不能满足的防火屏障, 可将其确定为“安全相关物项”。 7.1.3在采用火灾扑灭法的场所,通过材料限制、距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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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屏障或其他就地非能动防火措施、火火系统或这些措施的组 合实现防止火灾在多重安全系列之间的蔓延。对于在火灾时失效 会导致2.1.1节中目标不能满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系 统,可根据核动力的设计和布置将其确定为“安全相关系统”或 “安全系统”。 7.1.4鉴于火灾对核安全的潜在后果,在消防系统和设备的 设计中应对其质量保证、鉴定试验和在役试验予以特殊考虑

7.2.1应从核动力厂设计的初始阶段开始,对消防设施实施 质量保证措施,并贯穿整个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过程 7.2.2质量保证大纲应保证: (1)设计满足所有的防火要求; (2)所有消防设备和材料应满足基于消防要求和图纸要求的 采购技术规格书,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设备和部件应经鉴定适于 完成预期功能,且优先选用经过验证的产品,新开发的火灾自动 报警、火火设备和部件应进行鉴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部件和材料应按 设计要求进行制造和安装,灭火系统和设备应完成所要求的运行 前和启动试验程序; (4)在建造、调试、运行或退役期间,一旦发生影响安全重 要物项的火灾,应进行评价以保证受影响物项能保持或恢复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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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要求的能力; (5)发布实施防火规程,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的系统、设备 和部件应经过测试且可运行,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对于这些系统、 设备和部件的运行和使用应接受适当的培训。 7.2.3应在书面程序中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控制措施

计要求的能力; (5)发布实施防火规程,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的系统、设备 和部件应经过测试且可运行,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对于这些系统, 设备和部件的运行和使用应接受适当的培训。 7.2.3应在书面程序中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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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适用于本导则,其他术语可见《规定》中的名词解 释。 燃烧 Combustion 物质与氧气进行的放热反应,通常伴随产生火焰、和或发光 和/或产生烟雾。 火灾Fire 以发出热量为特征并伴随着烟气或火焰或两者,以不可控的 形式在时间或空间上传播的燃烧过程。 爆炸Explosion 导致温度或压力升高或两者同时升高的急剧氧化或分解反 应。 防火阀Fire Damper 在一定条件下为防止火灾通过凤管蔓延而设计的自动关闭装 置。 防火隔断Fire Stop 用于将火灾限制在厂房建筑单元内部或建筑单元之间的实体 屏障。 防火屏障FireBarrier 用于限制火灾后果的屏障,它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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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 Fire Retardant 物体对某些物料的燃烧起到熄灭、减少或显著阻滞作用的性 质。 误动作SpuriousAction 未想到和未预计(错误的或无意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 灭火系统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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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I.1火灾封锁法和火灾扑灭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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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考虑到国家建筑规范、预防事故的消防法规和规定以及 核安全方面的要求,应为工作人员设置足够的疏散和救援路线。 每个厂房至少设置两条疏散路线。对于每条路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保护疏散和救援路线不受火灾和烟气的影响。受保护 的疏散和救援路线包括从厂房通向外部出口的楼梯和通道 (2)疏散和救援路线上不应该存放任何物料: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在疏散和救援路线的适当部位设置灭 火器; (4)疏散和救援路线上应当设置清晰易于辨认的永久性标 识。标识应指向最近的安全通道; (5)在所有的楼梯间内应清楚标明楼层: (6)在疏散和救援路线上应设置应急照明: (7)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的所有场所、所有疏散路线和 厂房的出口处,应设置适用的报警措施(如火灾报警按钮); (8)应具有通过机械系统或其他方法为疏散和救援路线提供 通风的能力以防止烟气聚集,便于人员通行; (9)用于疏散和救援路线的楼梯间应保持没有任何可燃物 料。为保持楼梯间无烟气,可能需要设置正压送风。应采取措施 排除通往楼梯的走廊和房间的烟气。对于高的多层楼梯间应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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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上述措施; (10)通往楼梯间的路线上和疏散、救援路线上应设置自团 型常闭门,且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11)应采取措施允许从安全壳气闸门快速撤出反应堆厂房。 这些措施应能应对预计在维修期间和换料大修期间停留在安全壳 内最大数量工作人员的疏散: (12)应为所有的疏散和救援路线设置可靠的通信系统

考虑上述措施; (10)通往楼梯间的路线上和疏散、救援路线上应设置自团 型常闭门,且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11)应采取措施允许从安全壳气闸门快速撤出反应堆厂房。 这些措施应能应对预计在维修期间和换料大修期间停留在安全壳 内最大数量工作人员的疏散: (12)应为所有的疏散和救援路线设置可靠的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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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核动力厂中防火屏障的总目标是为某一空间(如防火区) 提供非能动边界,此屏障具备可论证的承受和包容预计火灾的能力: 并且防止该火灾蔓延到防火屏障背火面的材料和物项,或不引起这 些材料和物项的直接或间接损坏。在规定的时间长度内,防火屏障 应在没有任何灭火系统动作的条件下能完成这种功能。 I.2防火屏障耐火极限的特征是火灾条件下的稳定性、完整 性和隔热性。相应的准则是: (1)机械承载力; (2)防御火焰以及热气流或易燃气体的能力; (3)隔热性。当背火面温度保持低于预定值(如平均温度低 于140℃和任意一点温度低于180℃)时,则认为满足要求。 III.3应验证防火屏障的背火面不释放易燃气体。 I.4根据非能动防火系统在火灾中的特定功能和可能作用, 可以按三个性能准则进行分类: (1)承载能力(稳定性)。承载部件试样支撑试验荷载的能 力,变形量或变形率或两者均不超过特定准则。 (2)完整性。隔离部件试样按照特定准则包容火灾的能力: 该准则是针对火引起的塌、孔洞和裂缝、以及背火面的持续 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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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热性。隔离部件试样限制背火面的温升低于特定水平 的能力。 III.5在每一分类中,部件的防火等级以“耐火极限”(分钟 或小时)表示,对应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或其他标准 的热试验程序中该部件可以持续执行其功能或起作用的时间段 III.6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确定用作防火屏障的部件(墙 天花板、地板、门、风阀、贯穿部件封堵和电缆包裹)的特定功 能(承载能力、完整性和隔热性)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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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V电缆火灾的防护

IV.1防火措施 IV.1.1除了用作燃料以及用作润滑和绝缘液体的液态碳氢 化合物之外,大量有机绝缘电缆构成了核动力厂中重要的可燃物 料来源。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确定电缆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 影响。 1V.1.2应采取多种设计方法限制电缆火灾的影响,包括:防 止电路过载或短路;在电缆敷设安装中限制可燃物料的总量;降 低电缆绝缘层的可燃性;设置防火措施限制火灾曼延;在安全系 统多重系列电缆之间,以及在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之间进行隔离 IV.2 电缆量的控制 IV.2.1应控制安装在电缆桥架和电缆敷设路径上的聚合物 绝缘电缆数量,防止火荷载超过防火区防火屏障耐火极限的包 容范围,并降低火灾沿电缆桥架的传播速率。这些控制措施可能 包括对电缆桥架数量和规格的限制和/或对敷设在其上的绝缘体 填装量的控制,且应与所采用电缆的燃烧特性相对应。 IV.3燃烧试验 1V.3.1尽管阻燃电缆鉴定试验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但电缆 的大尺度火焰传播试验通常包括火焰点燃源烧垂直电缆试件的项 目。电缆火灾试验相关的重要变化因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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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点燃源的电缆量; (2)电缆布置; (3)阻燃性; (4)火灾蔓延的范围; (5)空气流量; (6)包容结构的隔热性; (7)烟气的毒性和腐蚀性。 IV.4电缆防火 IV.4.1在某些情况下,电缆防火应设置特定的非能动保护措 施,包: (1)降低点燃和火焰传播可能性的电缆涂层: (2)与其他火灾荷载和其他系统隔离的电缆包覆; (3)限制火焰传播的防火隔断。 在使用材料的选择中应考虑这些非能动措施可能导致电缆过 热和许用电流的降低。 IV.4.2经验表明用水可以迅速扑灭多数电缆火灾,因此自动 水基系统(如水喷淋系统)应作为电缆火灾的主要火火系统。成 束电缆可能产生深部火灾,不易被气体灭火剂扑灭。如果采用气 体系统,在设计中应考虑深部火灾的可能性。对电缆火灾通常优 先选用水基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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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4.3在电缆高度集中需要人工消防作为固定灭火系统 充的场所,消防队员应针对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接受培训。 IV.4.4在设置固定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屏蔽可能被水损坏 的设备,或将其布置位置远离火灾危害和水。应设置排水设施排 出火火用水以确保水的聚集不会使安全重要物项失效。 IV.4.5通过设置适当的隔离,采用火灾封锁法或火灾扑灭法 可降低电缆火灾的潜在影响。 IV.4.6在某些情况下,单独使用空间隔离(隔离空间内无可 燃物)或与其他防火安全措施联合使用可以提供充分隔离,以防 止多重安全重要物项因单一火灾而损坏。不可能规定一个对所有 况都能提供充分安全分隔的最小距离,应通过对具体情况的详 细分析确定隔离的适当性。 IV.4.7应优先采用设置无贯穿部件防火屏障的方法对安全 系统的多重系列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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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本附件针对特定应用中选用火灾探测器需考虑的因素 提供进一步指导。 V.2火灾探测器的类型 火灾探测器的主要类型有: (1)感温探测器:包括A)用作喷水系统触发装置的易碎玻 璃球和易熔联结:B)用于电气触发探测系统的屋顶安装探测器 线型感温电缆、测温敏感元件、热电偶和电阻温度计探测器。 (2)感烟探测器(或燃烧产物探测器):主要有离子型和光 电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利用管道连续从不同位置将 气体样品引至中央感烟探测器。 (3)火焰探测器(红外和紫外探测器):通常用于探测火焰 (4)易燃气体探测器:用于监测可能出现易燃气体与空气混 合的区域或包容结构。 (5)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 V.3探测器特性 V.3.1感温探测器一般设置在火危险设备临近的上方或 周围,也用于空气条件可能引起感烟探测器误报警的场所(如可 能存在油烟的场所)。感温探测器也用于易燃液体温度上升到危险 水平的早期报警。线型感温电缆布置在靠近危险源的位置(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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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桥架内),沿电缆长度方向上任意一点达到一定温度时动作,线 型感温电缆动作可触发其周围的火火系统。 V.3.2感烟探测器通常比感温探测器更早探测到早期阶段 的火情,因此在多数场所优先采用。在具有高电离辐射水平的场 合,不应使用离子型探测器,除非针对使用环境进行了鉴定并具 有可以验证其持续灵敏度的维修大纲。感烟探测器的布置点应保 证其性能不会受到通风系统的不利影响。 V.3.3红外线和紫外线探测器能迅速探测火灾。它们应用于 火灾可能快速发展的场所,如柴油机房(转动机械、高热及易燃 液体的组合可能导致快速发展的火灾)。选择此类探测器应注意保 证其他红外或紫外线源(如热管道或阳光)不会引起误报警。 V.3.4针对特定气体的易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正常和事 故情况下可能出现易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室内氢气贮 存区)。 V.3.5基于空气取样和烟雾颗粒高灵敏度探测的探测器系 统用于早期报警。某些应用光学比较方法的探测器也可比常规探 测器提供更早期报警。 V.3.6所有类型的探测器都可用作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具 有高可靠性的感温探测器通常用于启动水基灭火系统。对于需要 快速响应的高火灾危害区域(如易燃液体贮存区),通常选择感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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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光学探测器。感烟或光学探测器通常也用于启动气体火火系统。 V.4探测器类型和位置的选择 V.4.1火灾探测器类型和布置点的选择应保证探测器按预 计对火灾做出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对火势增长响应的因素有: (1)燃烧速率; (2)燃烧速率的变化率; (3)燃烧物料的特性; (4)天花板高度; (5)探测器的布置点; (6)墙的位置; (7)气流障碍物的位置; (8)房间的通风; (9)探测器的响应特性

V.4.2应分析评价所选火灾探测器类型和位置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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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V自动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

V1.1对于普通固体可燃物料和易燃液体火灾,一般认为水是 最有效的灭火剂。已经证实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对易燃液体火灾 (包括池式火灾和压力喷射火)的灭火是有效的。正确设计的 水喷雾系统还可安全应用于带载电气火灾(如变压器)。 V1.2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包括所有释放水以控制和扑火火 灾的消防系统,包括闭式或开式喷头系统。对于闭式喷头系统, 在达到某一最低温度前,单个喷头的易熔或易碎元件可防止水喷 出。对于开式喷头系统,当管道系统的阀门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开 启后,水将直接释放。 VI.3细水雾系统使用超高水压和具有特殊内部设计的螺旋 和涡流喷嘴,或两相喷嘴(如水和加压空气),在喷嘴喷放口处产 生非常小的水滴。细水雾系统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使用相对少的水 量就能达到灭火的自的。由于需要较高压力,细水雾系统较为复 杂。对于具体设备和设计,该系统应按照严格的预试验安排进行 安装。 VI.4所用喷头或喷嘴的类型和特性,以及系统本身的布置应 针对特定危害进行选择。 VI.5除了要考虑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的预计火以外,在 设计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喷头的间距和

DB32/T 3753-2020标准下载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位置、启动装置或喷头的额定温度和热响应时间、以及火火所需 喷水流量等。 VI.6应当根据具体装置的喷放特性和火危害性分析中所 确定需防护的火灾危害严重程度来确定喷头的间距。仅根据相关 标准确定的喷头间距,不一定能适当防护所有的火灾危害。 VI.7喷头的布置位置应对火灾有最佳响应和最佳喷水分布 并将影响水分布的障碍减至最小。 V1.8喷水喷头的额定启动温度应适当高于正常最高环境温 度。 V1.9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需快速启动水喷淋系统的场 所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感烟探测器联 动的雨淋系统。 VI.10喷水流量和喷水强度是确定喷头对扑灭特定火灾是否 有效的关键参数。水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是喷头的孔口尺寸、消 防给水系统的容量和压力、喷水系统管道尺寸和布置的函数。可 以通过水力学计算确定预计的喷水强度。设计喷放强度应与预计 的火灾强烈程度相匹配。 V1.11水喷淋系统由于真实火灾或喷头误动作引起的喷水可 能导致对湿气敏感的电气系统误动作。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评 价喷头误喷放的可能性和喷放后果。可能需要对安全重要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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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感部件设置防水侵入的特殊遮蔽 VI.12在使用水基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可能 受污染的水,应设置数量充分布置适当的疏水设施以防止放射性 物质向环境的任何不可控释放。 VI.13为了快速响应火灾,水喷淋系统应优先采用自动启动。 只有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明确论证在火灾紧急情况下水喷淋系统 的延迟运行不会损害核动力厂安全的场所,才可使用手动操作的 水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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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VII气体灭火系统

VIl.1气体灭火剂灭火后不会留下任何残余物,通常被称为清 洁灭火剂。气体灭火剂不导电,其综合特性适合于保护电气设备 青洁灭火剂系统的不足在于灭火时需要维持一定的灭火剂浓度、 系统复杂、不能提供冷却以及一次性使用属性等。 VII.2使用气体火火剂通常有两种方法提供保护:(1)局部应 用,灭火剂朝火灾或设备的特定部件喷放;(2)整体淹没,火火 剂喷入一个防火区或一个封闭的设备(如升关柜)。有些灭火剂不 适合局部应用。 VII.3气体灭火剂的总量应足够灭火。除卤素灭火剂外的气体 灭火剂通常是通过对氧气的稀释达到灭火自的。在确定所需的灭 火剂用量时,应考虑包容结构的泄漏量、对于特定火灾所需的灭 火浓度、灭火剂流量和设计浓度需维持的时间。 VII.4应评价受保护包容结构因气体灭火剂喷放导致压力上 升的结构效应,必要处应设置安全排气。在排气布置中应注意不 要将超压或环境条件转移到缓解区域。 VII.5应考虑气体灭火系统直接喷放到设备上造成热冲击而 带来损坏环的可能性。这可能在对电气柜的局部手动操作和自动喷 放期间产生。 VII.6卤代烃灭火剂通过抑制化学反应进行灭火。这类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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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火之前或火火期间蒸发气化造价员全能图解.pdf,不会留下任何残余微粒。某些 卤代烃灭火剂(如哈龙)由于会释放对地球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 挥发性溴而应禁止使用。 VII.7气体灭火剂的整体潘没方法要求灭火剂气体快速和均 匀分布至整个淹没空间。这通常通过使用特殊喷嘴和适当的系统 设计在启动后的10~30秒内实现。当气体灭火剂比空气重时,为 了尽量减少空间内的气体分层和灭火剂气体可能的更快泄漏,灭 火剂气体的快速分配是特别重要的。 VII.8对于气体灭火系统,应在调试中通过实际喷放试验或使 用等效方法来实施运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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