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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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ICS13.200 CCS A 90

DB12/T 1031202

Constructionrequirementsofemergencyshelters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CJJ 67-2015-T:风景园林制图标准(无水印,带书签)未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者

前言·· 引言 TTT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功能分区要求 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前言·· 引言 TTT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功能分区要求 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志良、高相铎、沈祖光、孙占中、董洪军、王汉旗、于伟巍、李永建、吴学 浩、陈国峰、陈最宜、杨文弥、杨亮、姚兰予、郭靖、韩瑞通,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十天津市新建、 、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3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4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5 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区areaof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ervice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 急设施。 3.6 避难场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3.7 应急设施emergency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3.8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congregate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用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 面积。 3.9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effectivearea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场所所容纳避难人员人数之比。

4.1.1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 的原则。 4.1.2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以批准的天津市应急避 维场所专项规划和各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4.1.5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并宜依 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 4.1.6应急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按照GB50763的要求设置。 4.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和保护为前提。场所内的古树名木、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GB50357、GB51192的相关规定。

4.2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4.2. 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下开放时间

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天以内: 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大以内: 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 4.2.2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疏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500米: b 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5分钟~2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 1000米1500米; C 中心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平方公里、服 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GBT26748-2011 水泥助磨剂,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50万人: 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0米。 4.2.3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服务总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公顷,按服务总 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公顷;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 求。 4.2.4各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紧急避难场所人均看数避难面积不应小王1平方来

a)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b)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来: c)中心避难场所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

4.3.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

在遭受不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 时恢复;紧急引入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 b) 在遭受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难场所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 边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 4.3.2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应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设防烈度1度执行。 4.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天津市防护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 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场地标高应按该地区的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米。 4.3.4应急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固定避雅场所

4.4.1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 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应 急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 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c)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d)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4.2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满足GB50011、GB50021、GB/T51327、GB50413的有关要求,并应 等合下列规定: a)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 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 区及山洪威胁区;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C) 应急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d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 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 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e)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 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米; f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 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 的蔓延。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分为应急休息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管 理区、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 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休息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临时避难、等候安置的场地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20年4月),用地面积应 按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2.2固定及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供避难人员获得安置后进行公共活动、休息使用 面积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不小于每人0.15平方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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