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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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pdf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

JTG∕T+F20-201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5月

主要起草人:陈 玮 李 军 潘继杨  蒋贝贝•韦• 李家杰 赵 萍 叶红玉 陆麟郑明星 胡前亮 杨 凯 李兴强 柳文菁 主要审查人:罗安程 冯一军 刘•锐•毛•加•芮旭东 李博古 徐翔

1 总则, 2 术语. 3基本规定. 4编制内容及要点 6 5编制成果, 附录A 基础资料清单 .14 附录 B 近期建设计划表 22

1.0.1为指导浙江省“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 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要求,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 标新定位,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也可 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设区市编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遵照底数清晰、布局优化、规划科学的基 本原则,体现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具有可行性、延续性和前瞻性。 1.0.4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设施 除外。简称处理设施。

2.0.2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处理 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批复的相关 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 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当上述对象居住期内产生小微黑臭水体或 造成明显环境影响时,应新建处理设施等措施处理污水。

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 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

指未经施工图设计或未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农村生活污 水的设施。

指农村生活污水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占应接入 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不含管控治理的户籍农户数)的比例

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

户籍农户数一管控治理户籍农户数

2.0.7已覆盖行政村

2.0.8行政村覆盖率

已覆盖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100% 行政村总数

达标排放的处理设施数占处理设施总数的比例

在全寿命期内,具有水质达标、资源节约、安全稳定、运维便利、 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11 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村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0.1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合 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保障要素等内容。 3.0.2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 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 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 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 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 于500m/d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 际准》GB18918;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2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招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 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 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 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

JT/T 1180.11-2018标准下载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 于500m3/d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6近期建设规划基础数据应采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3.0.7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设规 划编制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相关规划、文件及图件资料可按本导则 附录A表A1执行;农户基本信息、现状接户率、现状覆盖率、现状 达标率、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理分类可按本导则附录A表A2至表 A7执行。 3.0.8县(市、区)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 部门编制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0.9近期建设规划应优先选择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经验 的技术服务单位。 3.0.10近期建设规划应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修改完善 后由县(币、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DB62/T 201-2020 封山育林技术规程.pdf,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 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并结合县(市、区)的发展目标。

4.1.2规划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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