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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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653—2021 代替 HJ 653—2013

防水透汽膜建筑构造--特卫强防水透汽膜、隔汽膜(2018版 18CJ09-1)HI653—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和PM2.5自动 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o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 201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 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 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系统组成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和“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的要求,删除了“方法原理” 的要求;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修订了对数据显示、记录 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湿度测量示值误 断电影响测试”3项指标,调整和删除了 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2项性 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 检测方法见HJ93的相关要求; 检测方法对应修改后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 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HJ653一201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 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geometric standard deviationof sampling efficiency(o) 切割器对颗粒物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有以下2种表达方式: a)捕集效率为16%时对应的粒子空气动力学直径Da16与捕集效率为50%时对应的粒子空气动 学直径Da50的比值; b) 捕集效率为50%时对应的粒子空气动力学直径Da50与捕集效率为84%时对应的粒子空气动 学直径D.84的比值。

样品采集单元将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切割分离,并将目标颗粒物输送到样品测量单元。该部分由 采样入口、切割器、采样管等组成。其中采样管应配备动态加热系统或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样品测量单元对采集的环境空气PM10或PM2.5样

理单元对数据进行显示、采集、处理、存储和传

其它辅助设备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机柜或平台、安装固定装置、采样泵、流量校准适配器 性检查适配器和其它质控装置等,

5.2.1切割器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5.2.2监测仪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5.2.3系统正常工作供电电压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RH条件下聚苯板外墙外保温面砖饰面施工方案,设备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 不小于20M2。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RH条件下,设备在1500V(有效值)、50Hz正弦 波实验电压下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β射线源安全

PM1o和PM2.5自动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吸收法时,使用的β射线源应符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5.4.1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5.4.1.1具备显示、记录和输出表1中所列的测量数据的功能,数据的单位和显示值的小数位数应符 合表1要求,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A。 5.4.1.2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4.1.3具备数据的标记功能,应能标记维护、校准、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 5.4.1.4应能显示软件版本号。软件应对全部人员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保存,形成系统操作记录日 志,不可修改,并可查询。

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0052-20095.4.2参数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注:样品采集单元参数应根据实际配置选择

具备参数修改后留痕功能,应能记录和输出被修改的参数名称、修改用户、修改时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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