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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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2022-01-29发布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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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pdf

ICS91.040.10 CCS A 16

DB23/T 31052022

路基挡土墙防护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方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减灾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广汇、林磊、刘洪波、傅宇、杜永刚、张天军、郭栋、王东彬。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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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本文件界定了自然灾害类应急避难场所的术语和定义以及避难场所的划分,规定了自然灾害类应急 避难场所规划设立、日常管理、应急启用、运行管理、终止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用于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

下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T 10001. 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3648 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GB/T 24362 2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MZ/T011救灾帐篷标准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物资,无偿为避难 本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3.2 避难人员 因洪涝、风、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低温冷冻和雪灾、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自 然灾害,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涝、风、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低温冷冻和雪灾、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自 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避难场地 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搭建临时住宿、生活保障等设施的空旷场地。 3.4 避难建筑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住宿、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3.5 避难容量 与避难时间、灾害种类、季节气候、各项设施保障能力,以及场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匹配的可容 纳避难人员的数量。

4. 1按开放时间划分

4.1.1短期避难场所

用于紧急避险、就近临时安置或集合转移到其它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例如各种空地、广场 受洪涝威胁地区附近的高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供避难人员生存1d以内; 一一应具备应急休息、应急供热、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应急厕所、应急医疗防疫 应急标志等设备设施。

4. 1. 2 中期避难场所

以居住地就近疏散避难为主的避难场所,例如各种经过评估认证的学校、办公楼、安全范围内的异 地住宅、具备篷宿区的广场、公园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供避难人员生活7d以内; 应在短期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设避难住宿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包括应急炊事、应 急住宿、应急排污、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应急通道、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

4.1.3长期避难场所

功能相对齐全,能够满足长时间生活需要的综合性避难场所,例如各种经过评估认证的体育场馆 房、会展中心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可供避难人员生活15d以上; 一应在中期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设供暖通风、洗浴洗衣、临时学校、体育休闲、临时 商超等设施

4.2按管理和使用方式划分

.2.1专用型避难场所

指预先设计和建造,具备完善的设施,储备一定物资并定期更新,可在临灾时期或灾时、灾后 入使用的避难场所,例如各种人防工程、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等,

4. 2. 2兼用型避难场所

指日常不作为避难场所使用,但预先按照标准设计和建造,或经过评估认证,能够保证主体结构安 全,有专人管理维护,配备一定设备物资,可在临灾或紧急救灾期内紧急转换为应急模式,投入使用的 避难场所,例如各种体育场馆、公园、学校等。

4. 2.3临时型避难场所

指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应急评估与处置,从既有建筑工程选择或紧急设置、建造,可在 临灾时期和紧急救灾期内完成物资紧急调拨和设备装配,服务于整个灾后时期的避难场所,例如大中型 宾馆、电影院、厂房、空地等。

各级人民政府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评估等各项工 作负总责,指派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立评估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 信息汇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 和评估工作。

5.2.1依照当地灾害发生规律和灾害风险区划,统筹考虑区域建设规划、人口分布特点、气候地理环 境、现有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科学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空间布局规 划和具体设立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灾情趋势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5.2.2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及场地设施,整合附近公共资源,进行必要的改造 修,通过各项评估后设置确立,原则上不新建专门避难场所。 5.2.3县级可利用人防工程、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建筑物及公园、广场、 绿地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2.4乡镇(街道)级可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公共设施,作为应急避难场 所。 5.2.5村屯(社区)级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场所,也可利用附近地势较 高、无架空高压线等重大危险源的空旷场地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2.6根据实际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建筑设施纳入应急避难场所的序列。 5.2.7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应在附近规划设立容量适宜的兼用型应急避难场所。 5.2.8如确有必要新建避难场所的,需经审批,原则上不占农田,并注意避免对现有自然生态或文化 资源造成破坏

5.3.1同一避难场所应根据时间、灾种、季节等因素确定多个避难容量,以备应急期间快速分派避难 人员到适合的避难场所。 5.3.2避难容量应充分考虑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功能分区、应急通道、预留空间等因素,应基于实际 演练或比例真实的平面图,科学核算确定,严禁根据场地、建筑的面积简单换算。

3.3若用于中长期避难,避难容量应仅为避难住宿区(不含休息区)可容纳人数,且不能超过 施的保障能力。 3.4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应符合GB51143的规定,

5.4.1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规定的二级标准,并按照GB50140规定配备灭火设施。 5.4.2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4.3避难建筑各项手续应齐备,主体结构完好,未经违规改、扩建,质量安全可靠;或经具备相关 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质量符合要求。 5.4.4当地政府应建立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将通过设立评估的避难场所纳入应对某种灾害的 应急值班序列。 5.4.5对未达标应急避难场所要纳入备选序列,尽快进行改造,完善硬件设施和救助功能

6.1.1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各项管理工作负总责。 6.1.2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确认为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以下统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1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并根据当地灾情及时修订。避难 用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与职责; 启动与终止条件; 各项工作任务; 辖区避难场所一览表; 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一应对各种灾害的避难容量: 一服务范围及疏散路线图。 6.2.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制度。

机构与职责: 启动与终止条件; 各项工作任务; 辖区避难场所一览表; 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应对各种灾害的避难容 服务范围及疏散路线图。

2.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制度。

3.1当地政府应为属地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3.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根据场所规模大小和安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平衡救灾物资 施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补贴等各项开支

6.4.1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服务人员,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技能规范、 劳务标准等。 6.4.2管理服务人员可聘请专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兼任,原 则上每50名避灾人员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 6.4.3宜有序引导具备专业技能和设备的社会力量包括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管理、运维、演练及灾民 安置等工作。 6.4.4应对社会力量进行必要的选拔和培训,并制定各项相关预案,包括启用条件、工作程序、工作 内容、条件保障等,

6.5.1避难场所应配备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和疏散安置用具等应急物资,详细物资种类 见附录B。 6.5.2应根据避难场所的类型和需要,实物储备保质期较长的应急物资,并与周边商场、超市、药店、 加油站、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协议储备食品、药品等保质期较短的应急物资,并明确物资储存、供应 的工作职责及流程。 6.5.3做好避难场所内实体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定期上报设施、设备、物资缺损情况,提出 储备物资更新建议。 6.5.4应急物资储备应包括救援工具、通信工具、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物资

.6.1在应急避难场所人口、内部显著位置及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场所平面图或指示标牌,包括设 施位置、住宿区域、方位指示图标、图例等要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发布。 6.6.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悬挂各类标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 维护。 6.6.3标牌应蓝底白字,图形及内容应符合GB/T10001.1、GB/T24362、GB2894的规定。

6.7.1各级政府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讲座、培训、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公 布本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 6.7.2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应急、地震、水利(务)等相关部门,对每个专用和兼用避难场所 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启用和避难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空调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98:2006.pdf, 包括但不限于: 避难场所的建筑、设施等是否符合设立评估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的预案是否规范、合理、可操作; 一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设施维护情况; 一一物资储备情况; 一宣传及演练情况。 6.8.2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对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避难场所应限期整改;对 整改仍不到位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使之退出应急值班序列,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告知周边民众。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启用应综合考虑避难任务、灾害种类、次生灾害、季节影响、避难时间、避灾 容量、转移路线等因素。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用: 一临灾预警或灾害发生后,政府下达避难场所启动命令; 一一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或突发灾害已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大量避难人 员涌入,避难场所可直接启动。

大唐户县热电厂(2×300MW)技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主厂房及部分附属工程)20037.2专用、兼用型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7.2.1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选址应避开行滞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 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超过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不少于0.5m。未达到该 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流域性洪水、山洪等灾害。 7.2.2应对风和台风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主体建筑符 合GB50057的规定,其抗风能力大于当地五十年一遇的基本风压,且不应小于0.35kN/m,其外饰、门 窗和周边设施要有可靠加固。对龙卷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对台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风電和台风灾害。 7.2.3应对低温冷冻和雪灾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能够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提供10d以上的连 续供热,在当地供热期内室温能够达到18℃以上。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发 生于冬春供热期内的自然灾害(包括低温冷冻和雪灾、凌汛、地震等)。 7.2.4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主体建筑应符合GB50011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低 于7度。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避让距 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位于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挎塌范围之外。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需在 显著位置张贴说明,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

7.3临时型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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