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07-202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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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207-202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pdf

ICS13.220.01 CCS C 80

DB23/T3207202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人货电梯专项施工方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y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 10 微型消防站 11 安全用电 0 安全用火 1o 13安全用气 11 14消防设施、器材 11 15消防档案管理 12 16智慧消防 13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14 附录B(规范性)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L0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龙和昌物业评估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维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燕海涛、杜长海、杨海丽、甄诚、王威、张嵩、郭平、侯圣奇、邰忠奇、赵博 燕。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火灾隐 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微型消防站、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用气、消防设施、器 材,消防档案管理、智慧消防。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城镇居民点的消防工作可参 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0122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列文 车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池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0122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社区 指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 3. 2 社区消防网格员 指一个社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中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人员。 3. 3 业主 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4 物业使用人 指具有住宅物业的使用权,但不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住宅物业部分权利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住宅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住宅物业的人。 3.5

指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3. 6 物业服务企业 指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 动的组织。 3.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3. 8 小型场所 指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购物场所、小住宿场所、中小饮食建 筑、小公共娱乐场所、小医疗场所、小老年照料设施、小教学场所、小作坊等场所。 3. 9 电动车 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或辅助电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 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3. 10 物业服务人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4.1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当前火灾的形势,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并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 专(兼)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办公 室,并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 4.3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5消防安全职青和冬

5.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的消防安全,掌 b) 将消防工作与社区服务、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c) 安排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惠整改; f)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5.1.6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5.2业主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b)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c)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火、用气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方案和年度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 d)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列 支、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 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应当启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 e)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3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a)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 理的决定; b)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c)配合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d)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e)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法律、法规、规竞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义务。

5.3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5.4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5.4.1物业服务大应履行以下消防安至职责: 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制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c)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宣传教育; d)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惠: e)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f) 建立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及其他消防组织; 保障建筑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h)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应对高层建筑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年应 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 j)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k) 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1 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 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应当启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m) 物业服务人应将辖区内的小型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范畴。 n)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

物业服务人与其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 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5.5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内的小型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b) 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按要求设置消防提示、宣传标识; c)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开展1次演练; d)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惠; e) 加强安全用电、用火、用气管理; f) 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g) 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h) 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6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6.1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消防网格员应组织业主、物业便 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小区内的住宅、小型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 时监督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5.6.2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消防楼院长应负责组织业主、物业使 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建筑的公共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监督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5.6.3建筑物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 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 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5.7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

5.7.1社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d)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织管理制度;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g)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h)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i)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j) 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k) 其他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7.2 物业服务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d)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微型消防站及其他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j)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k)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m) 其他有关的消防安全制度,

6.1物业服务人应对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按规定进行防火查,并应加强夜间巡查,每 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6.2社区消防网格员应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小型场所,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对尚未选聘物 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 6.3消防楼院长对建筑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 6.4小型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 应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和切断电源;医院、 老年人照料设施、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 场所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6.5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

a)有无违章用电、用火、用气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c)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d)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f) 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柜、电表箱等处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g) 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情况; h) 房屋装修的消防安全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F 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b)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c)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d) 住宅使用性质有无违规改变的情况; e)) 竖向井道、楼板、隔墙等防火分隔部位孔洞的封堵情况; f) 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g)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h) 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i)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情况; 居民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6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k)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m)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n)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o) 防火巡查情况; p)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q)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7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填写防火巡查和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记 录见附录A中表A.1、表A.2。 6.8社区应每季度至少组织所辖物业服务人和居民楼院开展1次集中清查活动,包含以下内容: a)检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 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b)检查是否存在随意接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是否使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取暖器具,是否 在日常使用中做到人离关火关电关气; c)检查初起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d)清理居民楼院疏散楼梯、走廊、前室等公共区域可燃杂物; e)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违规存放充电问题; f)清理电缆并、管道并等竖并防火封堵不以及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7安全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

4建筑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防盗窗)时,应从内部易于打开或每户至少 个长宽净尺寸均不小于1m且向外开启的逃生救援口

8.1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对隐惠排查、监督检查发现的和举报、投诉或报告并核实的火灾 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整改和消 除火灾隐患: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消防主管部门。 8.2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档,并报送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或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社区、业主委员会或 物业服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交火灾隐惠整改复函。 8.3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应每年组织开展1次社区或住宅小区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消防 设施检测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8.4涉及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逃生设施、共用消防设施的重大火灾隐惠,可按照《黑龙江省住 宅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整改维修工作。 8.5针对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短期内隐患不能整改的住宅建筑或场所,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 人可向消防主管部门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隐惠整改咨询工作。

9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

e)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社区、物业服务人、小型场所应分级分类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 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 程序和措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全要素综合联合演练。

10.1社区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符合下列规定

11.1社区内建筑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b)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 c)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 属槽盒等防火措施; d)电气装置和电气线路系统的接地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e)不得擅自乱搭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用铁统、铝丝、铜丝代替熔断丝; f)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g)住宅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安装高度低于1.8m的插座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插座,应采用安 全型插座; h)电气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i)用电产品应选用合格的产品,且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j)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来 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k)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 气设备。 11.2社区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他住宅建筑和小型场所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宜委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电器火灾检测。排查整改电气 火灾隐惠,降低建筑电气火灾风险。 113电动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电动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建造JJG(交通) 165-2020 侧扫声呐 检定规程.pdf,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b)当在建筑内设置电动车停放或充电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或场所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出口,门、窗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c)不应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 或为电动车充电; d)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并具备漏电、短路时自动断电功能,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 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严禁私拉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e)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车、充电器、电池、插座; f)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444、GB50140要求配备灭火器,在建筑内设置的电动车 亨放或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g)鼓励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部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鼓励在住宅小区外建立电动 车充(换)电桩(站)

12.1安全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a)禁止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和其他火种; b)居民外出和临睡前应关闭燃气炉具,熄灭火苗; c) 居民烤火时,应采取带防护装置的烤火炉具; d) 小餐饮场所应定期清理厨房烟窗及排烟机通风管道的尘垢油污: e)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 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禁止在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 12.2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内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物 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应将住宅内部装修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企 业。 12.3住宅内部装修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定。 12.4住宅小区因改造、施工等原因需要进行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向物业服务 人或社区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物业服务人或社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时,应指定专人到场,并按下列要 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a)动火作业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b)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来用不 然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动火作业时,应来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e)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 护人到场监护。 12.5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

12.5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 吏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 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b) 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c 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d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e)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管道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液化石油气瓶与燃具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5.1社区、物业服务人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全面反映社区和住宅小区的 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5.2社区、物业服务人应建立纸质或电子化消防档案,并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5.3社区的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社区消防基木概况,包括社区基本概况、社区物业单位基本情况、住宅小区基本情氵 立及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 等; b) 社区防火公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社区的消防安金制度; 社区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e) 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f) 社区消防安企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g) 社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情况; h)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情况; i): 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5.4物业服务人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5.4.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住宅小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c)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职责,消防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职责; d)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 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f) 志愿消防队及其人员组成、器材装备情况; g) 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4.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资料; b) 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d) 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f) 火灾事故记录; g) 消防奖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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