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2672-2020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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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2672-2020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20.40 760

DB51/2672202(

T/CWEA 6-2019标准下载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in Chengdu

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四 J川I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布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泡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泡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天气污染 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 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准,202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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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具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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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嗮图高度 stack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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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不低于8米。同时,新建锅炉房的烟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窗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米以上

麦3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图最低允许高度

4.3锅炉烟窗高度达不到4.2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 4.4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 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819、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申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HJ836及HJ/T 397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 监控设备安装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应按HJ75、HJ76有关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机

阳光国际商业楼施工组织设计DB51/ 26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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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求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 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 执行。

公式(1)中: p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p(O,)一一基准氧含量,%。 C0(O.)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5.3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申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umo1/mo1体积浓度的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质量 浓度,1umol/mol体积浓度的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质量浓度,1μmo1/mol体积浓度的一氧化碳相当 于1.25mg/㎡质量浓度。

3.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DB62T 4269-2020 压力性损伤风险评估规范.pdf, 6.4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 衣照法 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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