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279-2022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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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279-2022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pdf

ICS75.160 CCS E 31

DB 50/T 1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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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pdfDB50/T 127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市特 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盛基新源设计有 限公司、重庆恒祥石油液化气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佩、徐寨、许天府、袁代清、任建伟、陈美宝、黄勇、冉蜀英、袁成天、傅 学岐、程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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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在本区域城镇范围内供灶具燃烧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分装站、零售供应站, 用户使用和安全运行维护等相关环节技术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区域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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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基本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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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得添加无机盐、重金属、卤代烃、硝基化合物,不得添加与醇基原液产生 化学反应的物质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物质,应由生产单位或储配站出厂前统一加入蓝色染色剂(0.3% 的兰色醇溶性染料),起警示作用, 4.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含有影响燃烧灶具及附属管路设施安全运行、影响人体健康和增加环境 污染的添加物 4.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具备危化品“一书一签”、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 4.5供用户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运输应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 4.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阀门、管路及附件、灶具的密封材料应采用耐甲醇腐蚀的材质,

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

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及分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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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新建储配站应符合GB50074的相关规定,储配站的选址应设置在工业园区内。 6.1.2 储配站的设计总容量应不少于200m,数量不少于3台(含中间储罐),且应满足工艺需求 6.1.3 醇基液体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 6.1.4 储配站中间储罐的出液管路上应设置取样管。 6.1.5 混配工艺应采用管道混配器、流量仪表控制的方式稀释醇基原液。 6.1.6储配站应具备充装槽车功能。 6.1.7 储配站和分装站应采取醇气回收工艺密闭灌装和装卸。 6.1.8分装站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台。

6.2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等级划分

6.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的等级划分按

6.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的等级划分按表3的规定

表2储配站的等级划分

表3分装站的等级划分

6.3.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分装站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 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站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 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6.3.2储配站及分装站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6.3.3储配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储配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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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利

6.3.4分装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5

表5分装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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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6.3.5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储罐区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5倍杆(塔)高;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 (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 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储配站及分装站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注2相同。 6.3.6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 6.3.7非储配站及非分装站用的站外埋地电缆与分装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4储配站及分装站布置

6. 4. 1总平面布置

6.4.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 区布置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按表6的规定布置。

6.4.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

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 置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按表6的规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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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 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6.4.1.3储配站及分装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 应小于表7的规定。

配站及分装站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区

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止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 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 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6.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正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6.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 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6.4.1.6储罐区醇基燃料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h)当醇基燃料泵房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

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b)当醇基燃料泵房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 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7中醇基燃料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6.4.1.7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6.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12m×12m尽头式消

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12m×12m尽头式消防回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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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 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 防车道。 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 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8%。

6.4.2.2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天于80m。 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 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 防车道。 b 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 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8%。

6. 4. 3竖向布置及其他

a 站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b)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站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 应比历史最高水位高1m及以上。 6.4.3.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尚 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6.4.3.3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装站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 b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储配站及分装站,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液可能流经的低 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C 储配站及分装站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d 储配站的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 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4.3.4分装站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l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b)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c)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a)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b)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c)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6. 5. 1 储罐区

6.5.1.1地上储罐

6.5.1.1.1地上储罐应来用钢制储罐。

6.5.1.1.1地上储罐应来用钢制储罐。 6.5.1.1.2地上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6.5.1.1.3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净距:当储罐为立式内浮顶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4D 且不小于2m:当储罐为卧式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注1:D为较大储罐的直径。 注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罐、不同型式的罐之间的净距,采用较大值

6. 5. 1. 2 埋地卧式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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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1埋地卧式储罐的设计满足

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直径小于或等于25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6mm。 b)直径为2501mm~30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7mm。 c)直径大于30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8mm。 6.5.1.2.2埋地卧式储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采取防渗 漏措施,并具备检漏功能。 6.5.1.2.3储罐应采用双层储罐或单层钢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方式。 6.5.1.2.4采用双层储罐时,双层储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某花园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6.5.1.2.5采用单层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时,符合下列规定: & 防渗罐池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于储罐直径2/3以下的内墙面应做防渗 处理。 埋地储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GB50156有关规定。 C 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储罐,应按GB50156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 储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 e)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措施。 6.5.1.2.6埋地卧式储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储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具备渗 漏检测功能。卧式储罐卸液管设置卸液防溢阀,当储罐中的液位上升到储罐容量95%时,主阀自动关 闭,防止意外或故意的满溢发生。 6.5.1.2.7埋地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5m,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6.5.1.2.8当埋地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储罐采取抗浮措施。 6.5.1.2.9与土壤接触的钢制储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SH/T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 低于加强级。

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6.5. 1. 3储键罐附件

a 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 孔 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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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工艺课件d)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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