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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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T 423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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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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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

ICS13.040.40 CCS . 60

DB34/T 4230.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某污水处理厂二沉池施工组织设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引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控制技术要求 ? 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要求 5.1治理技术选择范围 5.2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5.3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6.1监测内容、方案、频次 6.2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6.3监测要求 6.4监测记录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要求 附录B(资料性) VOCs治理技术适用范围 0

引言 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控制技术要求 ? 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要求 5.1治理技术选择范围 5.2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5.3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6.1监测内容、方案、频次 6.2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6.3监测要求 6.4监测记录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要求, 附录B(资料性) VOCs治理技术适用范围 20

DB34/T 4230. 1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洪星园、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制 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控制技术、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排放监测技术、 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控制技术、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排放监测技术、 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的5大领域(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 销)14个工业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 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制造业、汽车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 记录媒介复制业)20个小类(石化行业、现代煤化工行业、焦化行业、农药工业、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 造业、精细化工行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制药工业、其他工业涂装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制 业、家具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电子工业、纸包装印刷业、塑料包装印刷 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和油品储运销业)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控制技术、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 护、排放监测技术、实施与监督等通用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得出。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 原料等的工业,

炼焦化字工业cokechemical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 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三种。

以生产化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品、林产化学产品、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 亏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动物胶以及其他专用化学品等为产品的工业。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 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产品。

汽车制造业automotivemanufacturingindustr

从事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 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生产行为的工业。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机动车辆照明器具 用仪器和仪表生产,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制造的生产活动。

金属制品制造业metalproductsmanufacturingindustry 从事结构性金属制品、金属工具、集装箱以及金属包装容器、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建筑 属制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塘瓷制品、金属制日用品、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的

通用设备制造业generalequipmentmanufacturingindustry 从事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 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 件制造及其他通用设备制造的生产活动。

专用设备制造业speci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事采矿、治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 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 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 政、社会公用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printingandrecordingmediareproductionindustry 从事除纸包装印刷和塑料包装印刷以外的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活动。

油品储运销oilstorage,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从事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加油站、储油库和液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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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vOCs污染物排放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未端治理三个方面。应结合 HJ942及行业特征,实施不同的控制技术。 4.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制鞋工业、家具制造工业、汽车制造业、其他工业涂装行 业、包装印刷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溶剂使用的,优先采用源头削减替代,且溶剂使用应满足G 9340、GB/T30779、GB30981、GB33372、GB38507和GB38508的要求;石油化学工业、石油炼制 工业、合成树脂工业、炼焦化学工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橡胶制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农药制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应强化过程控制:无法实施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的 宜采用吸附、焚烧等高效治理技术。 4.3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废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散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应实施有效管控。宜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采用全密闭、连续化、 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4.4提高VOCs收集效率,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4.5含尘、含油、含氯等VOCs应优先进行预处理,确保VOCs治理设施能够有效、安全运行。 4.6高浓度VOCs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荧烧、催化燃烧等技术;低浓度天风量 VOCs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再净化处理;油气(溶 剂)回收宜采用吸附、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5末端治理技术选择与运行维护要求

5.1治理技术选择范围

5.1.1末端治理技术选择应考虑废气浓度、风量、温度和湿度等,同时满足HJ942的要求。常见VOCs 控制技术比较见附录表A.1。 5.1.2高浓度VOCs(大于10000ppm)宜优先采用油气回收、冷凝等回收技术,降低V0Cs浓度后再采 用催化燃烧、高温燃烧、吸附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V0Cs(100010000ppm)宜采用吸附、吸收、催 化燃烧、高温燃烧等处理技术;低浓度VOCs(小于1000ppm)宜采用吸附浓缩、生物法、吸收法等处 理技术。VOCs治理技术适用范围(浓度)见附录图B.1。 5.1.3大风量低浓度vOCs宜采用多套设备分开进行预处理或采用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和高温燃烧等 处理技术;中等风量低浓度VOCs宜采用吸附+脱附、生物法等处理技术;小风量低浓度VOCs宜采用 吸附处理技术;中大风量中低浓度VOCs宜采用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吸附、冷凝回收等处理技术;中小风

量中高浓度VOCs宜采用催化燃烧、高温燃烧等处理技术;申低风量高浓度VOCs宜采用冷凝回收、催化 燃烧、高温燃烧等处理技术。VOCs治理技术适用范围(浓度、风量)见附录图B.2。 5.1.4气体温度低于40℃的VOCs宜采用吸附法处理技术;气体温度高于40℃的VOCs应先降低气体 温度再采用吸附法处理技术,或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5.1.5气体湿度高于70%的V0Cs应先除湿再采用活性炭、沸石和活性炭纤维处理等吸附回收技术, 或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5.2.1应明确关键固定参数设计值和正常运行时操作参数指标范围限值。 5.2.2应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并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在生产设施运行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 护等应保持正常运行;生产设施停车后应保持治理设施运行一段时间,待污染物净化处理后方可停机。 5.2.3应定期检查运行效果、技术参数指标、设备管道安全、设备壳体、内部、零部件、仪表、阀门、 风机等。VOCs处理设施检查内容见附录表A.2。 5.2.4应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润滑油及易耗件,及时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定期清 理治理设施

5.3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及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 及异常情况信息、日常检修维护信息等应符合942和H944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记录并保存。记录应保存5年。

5. 3. 2 运行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设备运行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危险废物、溶剂回收、能源消耗等内容,并 满足《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设施运行管理记录信息见附录表A.3。不同治理 技术特征运行参数见附录表A.4。

5.3.3非正常工况及异常情况信息

5.3.4日常检修维护信息

某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更换失效的耗材(吸附材料、催化材料、填充材料等)、仪表(pH计、压力计等)权 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更换易耗件、更换润滑油、保养风机、阀门和仪表、清理治理设施

6.1监测内容、方案、频次

DB34/T 4230. 12022

6.1.1.2排污单位VOCs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a) 有组织排放监测; b) 无组织排放监测(如有要求); c) 治理设施VOCs去除效率监测(如有要求); d) 周边环境质量及敏感点的影响监测(如有要求)等。 6.1.1.3 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 a 排污单位的环评及批复; b)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 c HJ942和分行业的技术规范; d) HJ819和分行业的技术指南: e) 其他规定(国家和安徽省地方规定)

6. 1. 2监测方案

根据6.1.1确定的监测内容CJJ/T 304-2019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监测方

根据6.1.1确定的监测内容,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6.1.3.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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