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342-2022 中国森林认证 自然保护地资源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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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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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342-2022 中国森林认证 自然保护地资源经营.pdf

ICS 65.020.40 CCS B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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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11/T 1607-2018标准下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经营区域与规模 方案与实施 保护措施 附录A(资料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附录B(资料性)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附录C(资料性)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文件 附录D(规范性)特殊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 信息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伊春分院、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长白山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国发、苏腾伟、黄治昊、马静、邢韶华、雷霆、徐洁、于玲、李屹峰、赵劫、赵麟萱、 付博、韩家永、李晟、孙守意、张国利、郭艳双、史国强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 信息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伊春分院、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长白山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国发、苏腾伟、黄治昊、马静、邢韶华、雷霆、徐洁、于玲、李屹峰、赵劫、赵麟萱 付博、韩家永、李晟、孙守意、张国利、郭艳双、史国强

LY/T3342 一 2022

国森林认证自然保护地资源经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保护地资源经营中的基本要求、经营区域与规模、方案与实施、保护措施、协调发 展、监测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自然保护地内资源经营主体的审核或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618一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6297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28951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LY/T2016一2012陆生野生动物廊道设计技术规程 SL609水利水电工程鱼道设计导则

LY/T3342—2022

4.1.2经营主体掌握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见附录B)。 4.1.3经营项目取得国家或相关行业的特许经营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 4.1.4经营项目取得资源使用许可,未发生擅自改变用地范围和土地及海域用途、未批先占等违法 行为。 4.1.5 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4.2.1经营区域权属明确,经营主体应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承包 合同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4.2.2经营区域存在权属争议的,经营主体依法解决有关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等方面的争议,保留 相关处理记录

4.2.1经营区域权属明确,经营主体应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承包 合同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4.2.2经营区域存在权属争议的,经营主体依法解决有关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等方面的争议,保留 相关处理记录

4.3.1经营主体设立专门的岗位、部门或成立独立的机构对经营区域进行管理,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与 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3.2经营主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资源监测制度、安全管理制 度、应急预案、社区沟通协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4.3.3经营主体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然保护 意识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

5.1.1经营利用活动严格限定在自然保护地的可利用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对 项目选址的要求。 5.1.2项目选址远离重要水源地和高风险水土流失等生态敏感度高的区域。 5.1.3设施选址控制在对主要保护对象影响小的区域,避免占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生境

5.1.1经营利用活动严格限定在自然保护地的可利用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对 项目选址的要求。 5.1.2项目选址远离重要水源地和高风险水土流失等生态敏感度高的区域。 5.1.3设施选址控制在对主要保护对象影响小的区域,避免占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生境

经营项目占地、建设等规模与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相一致。 经营利用活动强度控制在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设计的最大值以内,未对自然保护地的主要保 象和生态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6.1.1编制可实施的资源经营项目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6.1.2针对专项规划编制资源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6.1.3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的数据翔实、准确,与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衔接。 6.1.4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管理部门、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6.1.5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编制完成后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1.6 见划和建 影响评价

6.2.1经营利用活动严格执行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 6.2.2经营利用活动未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6.2.3经营项目及设施建设未破坏自然景观,设施造型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使用生态环保材料 6.2.4标识系统设置规范、种类齐全、内容准确。 6.2.5经营项目及设施建设未破坏水文连通性。 6.2.6设施建设未对野生动物活动、迁徙,鱼类洄游等造成阻隔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修建铁路、公路 围栏、水利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按照LY/T2016一2012中6.1的要求建造并保留野生动物通近 按照SL609建造并保留鱼类润游通道

6.2.1经营利用活动严格执行专项规划或经营方案。 6.2.2经营利用活动未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6.2.3经营项目及设施建设未破坏自然景观,设施造型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使用生态环保材料 6.2.4标识系统设置规范、种类齐全、内容准确。 6.2.5经营项目及设施建设未破坏水文连通性。 6.2.6设施建设未对野生动物活动、迁徙,鱼类洄游等造成阻隔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修建铁路、公距 围栏、水利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按照LY/T2016一2012中6.1的要求建造并保留野生动物通近 按照SL609建造并保留鱼类洞游通道

7.1.1查明经营利用区域内主要保护对象的数量和分布等基本情况,编制《野生动植物名录》,制作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图,监测其动态变化和受威胁情况。 7.1.2协助管理部门制止经营利用区域内的非法狩猎、采挖等破坏活动。 7.1.3经营利用活动未造成主要保护对象数量减少、分布范围缩小等明显影响。 7.1.4自然保护地内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间,可按照LY/T2016一2012中6.2的设计要求,划 定或建设生物廊道。 7.1.5在森林防火期、野生动物繁殖期、候鸟迁徙期等时期对重要区域实行短期封闭管控。 7.1.6对生态系统退化区域实施自然恢复或生态修复工程。 7.1.7制定入侵物种的防控方案,防止引人人侵物种;对经营利用区域内发现的人侵物种登记备案并 长期监测,有效控制其蔓延和危害

7.1.8严控在经营区域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活体等材料,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LY/T3342—2022

对自然保护地不同类型的资源进行经营利用时,应考虑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上的特殊要求。 0列出了各类资源在开展经营利用活动中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8.1.1配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文化传播等工作。 8.1.2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未对自然保护地正常管护工作产生阻碍。 8.1.3经营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对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8.1.4定期向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通报生产经营利用活动情况,及时通报经营利用项目发生变化 情况

8.1.1配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文化传播等工作。

8.2.1为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实现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8.2.2经营利用区域内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时,协助社区居民向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帮助 社区居民恢复生活、生产和实施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 8.2.3经营利用活动对当地社区的土地、栽培植物、住宅等造成损坏时,给予合理赔偿。 8.2.4在经营利用过程中保障和维护当地社区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8.2.5保持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保存相关沟通协商的记录 8.2.6经营利用活动尊重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民族习惯,涉及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民族或宗教 意义的区域时,双方协商并达成了共识

9.2.1档案设备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9.2.2经营利用项目建设批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等重要文件保存完好 9.2.3电子档案完整、存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附录A (资料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LY/T3342—2022

泰安宝龙大酒店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条例

LY/T3342 一 2022

附录B (资料性) 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生物多样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LY/T3342—2022

附录C (资料性) 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文件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05)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02)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274号)(2003)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322号)(2003)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747号)(2006)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2009)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2011)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2012)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2013)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2016)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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