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2440-2022 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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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P 16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exhibition activitie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3月28日).pdf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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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展览空间布置·. 布展构件和布展材料· 消防设施· 临时供配电..…. 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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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正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郴州舒心消防科技有限 公司、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奇、林志、肖哲鹏、韩灏凌、陈生林、郑兴华、廖逸翔、吴红、罗兴邦、曹 秋湘、李飞、骆明杰、梁运华、陈璐、喻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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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在展览建筑和展场内举办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或日观众流量不少于20000人 次的展览活动,其他展览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展览空间布置、布展构件与布展材料、消防设施、临时供配电、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 的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文件。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116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309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48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2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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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7T2440—2022 3.4 展场exhibitionground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外场地。 3.5 临时展棚temporaryexhibitionshed 设置在室外展场,供展览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3.6 展览面积exhibitionarea 展位与展位通道所占展览区域的面积。 3.7 布展exhibitionarrangement 在展览空间内,为展示或提供服务而布置、搭建、制作构件、进行装修装饰等施工行为的总称。 3.8 布展构件exhibition arrangement andconstruction 布展中搭建展台、辅助用材或为支撑布景、展品、展项而使用的构件载体等。 3.9 展位exhibitionbooth 在展览空间内,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展示单元。 3.10 标准展位standardbooth 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尺寸为3mX3m。 3.11 特装展位specialbooth 在展览空间内,用于陈列某一题材的展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且相对独立布置的区域,也称特殊展示 区域,简称特展。 3.12 全封闭式展位fullyenclosedbooth 四周隔断的围合度大于75%,且有固定顶棚与其他展览空间分隔的特装展位,也称全封闭展示区域 3.13 双层展位doubledeckbooth 采用布展构件临时搭建,层数为两层的特装展位。 3.14 展位通道exhibitionpassageway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3.15 参观步道visittrail 在布展中设置的专供参观者行走的步行通道。参观步道有架空参观步道、封闭式参观步道、自动人 行步道等。

既有展览空间不改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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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应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4.1.2原展览空间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均应满足GB50016、 JGJ218或经审批合格的特殊性能化设计等要求,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手续 4.1.3展览空间中建构筑物与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与电瓶车停放充电区 域贴邻时,所贴邻的外墙2m范围内不应开设有门、窗、洞口。 4.1.4展台、展板、展具、模型等布置、摆放的总面积不应超过展览空间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4.1.5标准展位搭建高度不宜超过3.5m,特装展位不宜高于5m。 4.1.6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天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应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 空间。 4.1.7前厅、过厅、休息厅等公共服务空间不应兼做展厅使用,参观步道上不应布置展品。 4.1.8展览空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参观步道的宽度应根据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人数 计算确定,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空间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4.2展场平面布置要求

当展场内设置特装展位和临时展棚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临时展棚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临时展棚的建筑面积可以 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b)临时展棚占地面积大于3000㎡",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临时展棚两个长边 设置消防车道,并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c)临时展棚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d)临时展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e)采用纤维结构和膜结构构件搭建临时展棚或特装展位时,层数不宜超过1层,确需设置双层展 位时上部不宜封顶。

4.3展厅平面布置要求

4.3.1展厅内的展览空间、仓储、公共服务空间等应分开设置,满足原建筑设计的布局及要求,不应 跨越原设计防火分区。 4.3.2展厅无柱时,展位连续长度不应超过30m;展厅有柱时,应以柱网划分展位单元,一个柱网展 位单元可由几个展位组成,展位单元之间应布置展位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m,并不应堆放物品。 4.3.3展厅内设置的展位不宜超过一层,确需设置双层展位时,上部不宜封顶,人数不应超过建筑设 计所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 4.3.4展览空间内不应设置储藏间。

4.4.1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应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 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4.4.2展场内应分别设置主、次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相邻主 通道的间距不应大于80m,并应满足人员疏散宽度要求。 4.4.3展厅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展厅主通道宜直线布置并直通安全出口,不应占用原疏散通道; b)展厅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满足人员疏散宽度要求。 4.4.4展厅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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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1.1 布展时不应损坏或影响原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 5.1.2 布展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布展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1.3布展中搭建的参观步道使用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参观步道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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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布展中用于承载大型展品展物和布景、投影等设备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5展位不宜封顶和设置二层上人平台,确须搭建时,顶棚、局部二层上人平台等建筑构件(柱、 梁 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00h。

5.2.1布展材料应符合GB50222有关要求。同时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 其它部位可按要求选用低一级耐火等级的材料。 5.2.2展厅内搭建标准展位时,顶棚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和装饰 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2级材料。 5.2.3展场搭建标准展位时,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展位隔断、装饰织物等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临时展棚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 料。 5.2.4展场和展厅搭建特装展位的顶棚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 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搭建全封闭式展位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2.5展位内部需新增通风空调管道时,通风空调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5.2.6展览空间内电加热灶具的平台应使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材料,周围不应有可燃、易燃构件或 物品。

6.1.1展览空间原有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新增消防设施应根据展览规 模、种类等进行设计和设置 6.1.2布展时不应影响现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展览空间内现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保护的部位,应 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6.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2.1展览空间内消防给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974和GB50084要求,不宜用水扑救的 部位,可结合实际增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6.2.2当展厅设有消防水炮时,超高、超大型展品及特装展位不应影响消防水炮的正常火灾探测功能 和灭火覆盖范围。 6.2.3展厅公共区域、疏散通道以及每个特装展位内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要求,在每个展位应 设置不少于1具重量5kg及以上ABC类灭火器。 6.2.4室内消火栓箱开启方向1.4m范围内以及防火卷帘四周0.3m范围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并 应采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3.1封闭式参观步道连续封闭部分长度超过20m时,封闭部分应增设排烟设施。 6.3.2当展厅布展后的排烟设计利用原有排烟系统时,应对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的 可开启窗面积进行校核。如不满足要求,系统应作调整。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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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展位内新增的火灾探测器有效保护范围应覆盖整个展位,报警信号宜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并符 合GB50116要求。 6.4.2展览空间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风险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砌体内管路敷设工程交底6.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5.1展厅内半封闭展位和全封闭展位以及特装展位、封闭的临时展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 6.5.2展厅内主要疏散通道、架空参观步道和封闭式参观步道的地面、架空参观步道的开楼梯的梯 段上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标志规格不应小于0.85mX0.3m,并满足GB17945、GB51309要求。 6.5.3展位内布置房屋样板间等多重空间时,其安全出口标志应沿疏散方向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 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b)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7.1.1展览空间内的固定供配电应满足GB50052、GB50054等要求。布展前,应严格核算总用电负荷 量、主要电气回路负荷量,当用电荷载超过核定用电量时,应增配临时供电设施,并符合GB51348要 求。 7.1.2临时供配电应编制临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严格执行编写、审批和批准流程, 7.1.3配电箱、电缆及相关配件等应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7.1.4现场布置、拆除供配电设施等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电工组织实施,

7.2.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实行两级保护(首级、末级),且配电系统宜三 相负荷平衡。配电箱及开关不应设置在储藏间内,且其附近应配备消防器材。 7.2.2用电回路应从配电箱引接,并应设置具备过流保护功能、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剩 余电流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靠近负荷的一侧。 7.2.3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300mA,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 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7.24配电箱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插头和插座进行连接。

4配电箱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插头和插座进

7.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7.3.2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管内不应有接头,若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其他敷设措施,应符合GB51348、GB50016相关要求。 7.3.3电缆连接插头、插座应使用防水型,敷设的电缆线路应采用防水型过桥箱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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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上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和插座数量不宜 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 单颗LED灯时,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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