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11/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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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11/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pdf

DB4511/T 0002—2023

Specificationforsafetymanagementof fillingand distributio bottledliquefiedpetroleumgas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JB/T 13736-2019 管式烟气换热器 安装技术规范.pdfDB4511/T0002—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燃气供应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 验研究院贺州分院、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贺州市燃气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秘、巫斌、陈宇勇、钟波、吴颖聪、陈东杰、邱波、黄玮琛、董仕媛、唐修 然、胡王艳、陈桂逸、郑嘉志、梁俊、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燃气供应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 验研究院贺州分院、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贺州市燃气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秘、巫斌、陈宇勇、钟波、吴颖聪、陈东杰、邱波、黄玮琛、董仕媛、唐修 然、胡王艳、陈桂逸、郑嘉志、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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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

本文件界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 送的基本要求、气瓶要求、充装管理、配送管理、用户管理和信息追溯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及配送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24155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8885燃气服务导则 GB/T34525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装filling 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 过程。 [来源:TSG23一2021,8.1] 3.2 配送distribution 根据客户要求,将充装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配送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 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的活动。 [来源:GB/T18354—2021,3.3,有修改] 3.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bottledLPGdeliveredstation 经营和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以下简称供应站)。

4.1.1充装厂(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和 部门的充装许可。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在取得许可前,不应进 业性充装及配送。

E (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 许可。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在取得许可前,不应进行对外营 配送。 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表厂(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

业性充装及配送。 4.1.2充装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4.1.3充装厂(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1.4其他应符合GB/T27550和TSG07的要求。

4.1.2充装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4.1.4其他应符合GB/T27550和TSG07的要

4.2充装厂(站)要求

应符合GB/T27550的要求

应符合GB/T51142的要求。

符合GB/T51142的要求。

4.4.1充装厂(站)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 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4.4.2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并具备三年以 上充装厂(站)工作经验,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4.4.3充装厂(站)作业人员应按TSG07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每一 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两名,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应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4.4.4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具备消防安全能力,上岗前需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4.5应配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的充装前后检查人员。 4.4.6配送人员应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4.7配送人员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驾驶证。 4.4.8配送人员应遵守GB/T2888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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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瓶在充装前,应由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称重,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 青况之一时,不准许充装: a)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或真空度高于83kPa的; b)未办理自有产权使用登记手续; c)非自有产权气瓶; d) 角阀连接螺纹损伤、变形的; e)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1 超过检验期限的; i)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j) 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k)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缺陷,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1) )瓶内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气瓶。 1.2每天充装前应对磅称和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其允许误差不超过秤的最小刻度值

6.2.1充装前应对充装装置进行检查

6.2.1充装前应对充装装置进行检查, 6.2.2对充装实行严格的气瓶复检制度,不应过量充装。 6.2.3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应在校准有限期内, 并应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6.2.4不准许采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准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6.2.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的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 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异常情况、检查员、充装员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 6.2.6充装过程中充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发生泄漏时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作业。 6.2.7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须妥善处理。 6.2.8充装后应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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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a 最大允许充装量为: 1)YSP4.7型气瓶充装量1.9kg; 2) YSP12型气瓶充装量5.0kg; 3 YSP23.5型气瓶充装量9.8kg; 4) YSP26.2型气瓶充装量11.0kg; 5) YSP28.6型气瓶充装量12.0kg; 6 YSP29.8型气瓶充装量12.5kg; 7) YSP35.5型气瓶充装量14.9kg; 8)YSP118型气瓶充装量49.5kg;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良好; c) 瓶体无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 1 瓶体的温度无异常升高的迹象; e) )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完 2.0对气本大代现不筑会交壮要式的

6.3.2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不准许出站。

7.1.1充装厂(站)到供应站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7.1.2供应站到用户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应符合GB24155、GB/T24158的规定。并应符 合以下规定: a)配送车辆实行定点管理,统一标志、颜色、按序编号; b)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装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置灭火毯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c)设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d)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设有危险品警示标志和服务标识,车厢外统一标识, 三轮车顶部统一安装“燃气”字样的顶灯; e)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符合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 7.1.3配送车辆在非送气时不应停放在人口密集场所,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场。

7.2.1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工作服,应按照操作规程,装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 进行登记,见附录A。

7.2.1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工作服,应按照操作规程,装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进行登记,见附录A。 7.2.2装车前发现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2.3液化石油气气瓶在配送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码放且不准许超过两层,容重50kg的气瓶应单层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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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根据配送量确定灭火器种类和数量。 7.2.5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进行气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滚动、碰撞、抛摔,应符合 GB/T34525的规定。

入户安检记录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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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充装厂(站)应建立基于气瓶信息码的信息追溯平台,实施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实现气瓶去向、 安全状况可追踪和人员责任可追溯。 9.2充装厂(站)应实行信息码制度,在气瓶上设置信息码,一瓶一码。 9.3 气瓶信息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 a)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检验合格标识、气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或截图)、充装 介质; b)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检查人员。 9.4实行信息化采集的充装单位,还应采集以下数据进入信息追溯平台: a)气瓶收发信息,抽残、抽真空信息; b) 配送人员信息、配送日期、收回气瓶日期; c)用户实名登记信息和入户技术指导服务信息。 9.5信息追溯平台应具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机构统计报送气瓶安全状况和接收检 验机构传送的定期检验(结果)报告、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信 息的功能。 9.6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完整,并妥善保管气瓶追溯信息,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 存期限应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附录 (资料性 安全检查登 表A.1给出了安全检查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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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安全检查登记表

表A.1安全检查登记表

正和塔吊拆除施工方案DB4511/T0002—2023

附录C (资料性) 夜化石油气气瓶租赁协议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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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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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95.2501-2021 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 基本试验规程及测量方法 第25-1部分:试验25a:串扰比.pdf附录D (资料性) 用户安全用气指引

D.1使用适用于燃烧的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应按照燃气器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在使用燃气器具时应保证燃烧的空气需求量,燃烧器具周围的空气有适当的流动性。 D.2应根据减压阀、胶管等的安全有效期,确定更换时间。 D.3不准许加热、碰撞、倒置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自行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D.4闻到有液化石油气气味,不准许动用明火和启动电器,应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再进行检查 泄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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