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91-2020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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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491-2020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pdf

ICS53.020.20 J80

Electrichoist elevator inspectionrule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NB/T 35093-2017 水电工程水库回水计算规范DB34/T14912020

DB34/T14912020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层站不大于4层、提升高 度不大于15m,以电动葫芦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或者环链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 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和委托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

应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满足质量管理要 求的管理制度,并应按照规定取得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两名(及以上)取得起重机械检验资格的人员。

3.4. 1 环境条件

DB34/I14912020

3. 4. 2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电动胡芦开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安全管 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D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Ⅱ以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3. 4. 3 安全要求

3.4.3.1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现场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保护、安全监 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4.3.2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 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 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4.4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及现场检验条件,不具备条 施检验。

在用电动胡芦开降机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 后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应当按照定期或者委托 求进行检验

3.6电动葫芦升降机监整检验、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结论

3.6.1监督检验判定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未按照监检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的 期限进行整改和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3.6.2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判定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C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 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 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7检验报告的出具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处理

3.7.1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如下:

GTCC-037-2018 交流传动机车异步牵引电动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DB34/T14912020

修理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 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 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 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见附录A)。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 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 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7.2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 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见附录B),并且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具 本如下: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 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出 具检验意见书(2);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动葫芦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 或《电动葫芦升降机委托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 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4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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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DB34/T14912020

GB/T 18578-200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pdf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意见通知书 检验意见通知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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