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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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353.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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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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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3.14-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pdf

ICS13.220.99

DB15/T353.14—2020 代替DB15/353.14—2009

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Partl:firepowersupply system

DB15/T353.14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 3. 1 一般要求 3. 2 消防电源 3.3 负荷级别 3. 4 自备发电机组 3.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6 线路敷设 检验方法 4. 1 一般要求 4. 2 消防电源 4. 3 负荷级别 4. 4 自备发电机组 4. 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 6 线路敷设 检验规则 5. 1 检验类别 5. 2 检验项目分类 5. 3 检验范围 5. 4 检验结果判定 付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QB/T 5350-2018 家具用水性聚氨酯合成革,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DB15/T 353. 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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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检验规程第14部分:消防

DB15/T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供电系统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系统的检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 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 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3.3.1建筑高度天于50m的乙、内类厂房和内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3.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 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 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3.3除3.3.1条和3.3.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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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得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 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3. 4. 1.3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3.4.2.1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4h~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3.4.2.2燃油标号应正确。

3.1一级、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 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3.2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 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 5. 1供电功能

3.5.1.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3.5.1.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得小于1.5h;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 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得少于 1.0h;其他建筑,不得少于0.5h。

3.5.1.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3.5.2.1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充许的工作极限条件) 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 应能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5.2.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得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的正常工作。 3.5.2.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 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5.2.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 求。

3. 5. 3 控制要求

3.5.3.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 源的输出。 3.5.3.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 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5.3.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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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GH/T 1135-2017 富硒农产品,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 常工作。 3.5.4.2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得大于5S。 3.5.4.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 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得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 常工作。

3. 5. 5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终止后,充电24h, 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 ,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得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 时目不得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目。 3.5.6.2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 不得小于3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 态泄放电流不得大于10C20A。 3.5.6.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GB/T 23662-2022 混凝土路段伸缩缝用橡胶密封件3.5.7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输出 回路的保护动作、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 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声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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