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950-2018 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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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2/T 29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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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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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950-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2/T 2950-2018 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

ICS 65.020 B 15

B22/T295020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restoration of marsh wetland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32/T 4033-2021 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规范.pdfDB22/T2950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棕准主要起草人:武海涛、王霞、杨萌尧、管强、姜明、吕宪国。

DB22/T29502018

本标准规定了沼泽湿地恢复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选址要求、微地形地貌调整、基质恢复、水 文恢复、植被恢复和恢复后管护。 本标准适用于沼泽湿地恢复与建设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4708湿地分类 GB/T50145土地工程分类标准 HJ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22/T388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

GB/T24708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湿地恢复wetlandrestoration 通过采用适当的生态技术和工程措施,为恢复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稳定的生态功能,而对退 化的湿地进行修复或重建过程。 3.2 基质substrate 土壤或其它底层物质,可为植物繁殖和生长、动物和微生物的栖息和繁殖提供适宜的空间和条件 3.3 不能 生境岛habitatisland 位于沼泽湿地水体中,在通常水位时可出露水面的岛屿,能够为湿地生物提供相对安全而不受干扰 的栖息与隐蔽场所。 3.4 生态浮岛ecologicalfloatingisland 漂浮或固着于水体上,利用植物的根系吸收水中的污染物质,具有净化水质、营造生物栖息空间 改善景观等功能的人工浮岛

三态补水wetlandecologicalwatersuppleme

DB22/T 29502018

基于所恢复沼泽湿地的生态目标,根据沼泽湿地生态需水量与缺水量,模拟自然来水过程为湿地补 水,恢复湿地自然水文情势的活动

4.1应根据沼泽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原因、自身特征和演替规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4.2应以自然恢复为主,人为干预为辅。 4.3应选择乡土物种配置生物资源,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材料和技术。 4.4恢复后的沼泽湿地生态系统应具备完整的结构,应有利于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污染、调节气候、 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的发挥。 4.5应具有针对性、有目标的恢复受损沼泽湿地生态系统的水文、土壤、生物等生态结构和供给产品 净化污染、生物栖息地等生态功能

5.1应符合现行士 5.2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具有一定持水能力的区域开展。 5.3恢复区域应优先考虑湿地生态补水的水源保障情况,

5.1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

6.1.1原有地形地貌受干扰严重、生境单一、不能满足湿地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需要的区域,应进行 微地形地貌改造。 6.1.2不能维持常年或季节性淹水存在条件的退化湿地区域,应进行微地形地貌改造。 6.1.3微地形地貌改造应保障沼泽湿地水文连通性,增加沼泽生境多样性。

3.2.1可沿岸带水平方向调整地形地貌,宜具有一定高低起伏和弯曲度,可形成浅滩、浅水区、深水 区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单元。 6.2.2可沿岸带垂直方向改造地形地貌,对较陡的岸坡进行削平处理,削低高地,平整岸坡,营造多 样和渐变的湿地生境,

6.3.1浅滩宜在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营建,通过地形平整,减小坡度,营建适宜沼泽湿地植 被生长和水鸟栖息的开阔环境。 6.3.2浅滩坡度宜在1%~4%之间,宽度不宜小于5m,常水位下淹水深度宜为10cm~30cm。 6.3.3浅滩可种植草本或灌木等沼生植物,也可为裸露的泥滩或沙石滩。

DB22/T29502018

5.4.2应基于原有地形地貌条件和生 求营建,总面积宜小于常年积水开阔水体面积的

5.1具有面积8hm²以上开阔水体的沼泽湿地,地形以凹形为主DB37/T 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宜营造深水区。 5.2最大深度宜大于冬季水体最大冰冻厚度0.5m以上。

6.5.1具有面积8hm²以上开阔水体的沼泽湿地,地形以凹形为主,宜营造

7.1.1应满足植物生长、微生物附着和底栖动物生存的需求。 7.1.2应对土壤贫或缺少土壤的退化沼泽湿地进行土壤回填或改良。 7.1.3在原有水体淹没区域进行的基质恢复,宜先排水或建造围堰,恢复后应拆除围堰。

7.2.1宜采用有机质土,分层覆土或回填,种植土层厚5cm~50cm,透水浸泡1次,有机质土按照 GB/T50145的规定执行。 7.2.2土壤贫湿地恢复区可采用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覆土。

8.1.1地表水恢复后的地表水水质符合DB22/T388的规定。 8.1.2进入沼泽湿地恢复区的地表水体经预处理应达到DB22/T388的要求。 8.1.3内源污染的沼泽湿地进行水质恢复,可营建生态浮岛,或对基质进行配置,应达到DB22/T388 的要求。 8.1.4构建人工湿地对水质进行恢复DB34/T 2873-2017 大型泵站设备维护保养规范,人工湿地建设应达到HJ2005要求。

8.2.1在人为或自然干扰下形成的孤立沼泽之间,应营造水文连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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