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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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SG 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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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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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DB51/T 2661-2019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建设规范.pdf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诗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造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 申请许可子项目A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 上限。 K1.9试安装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安装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 的样机各1台。 试安装样机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设计文件鉴定合格,部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需要型 式试验合格。试安装样机不得安装在使用现场。安装单位应当完成试安装样机的安装 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自检报告应当经设备制造单位确认 申请许可子项目A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 上限。 K1.10换证业绩 (1)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 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 附件K1.8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 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4台; (2)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 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 附件K1.9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 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4台。 K1.11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机构,配备专门的设计人员,具有自主设计大型游 乐设施的能力,包括大型游乐设施系统的设计、分析、整合及设计质量控制能力。 K1.12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或者完工产品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 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安装样机或者完工产品相对应的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 书)、安装过程检验文件、安装调试规程。 K1.12.1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危险识别与风险分析评价资料、设计计算书、设 计图纸、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设计验证试验大纲或者方案、基础条件图等。 K1.12.2 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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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热处理工艺、装配(含 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K1.12.3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质量控制计划、设计验证大纲、进货检验规程、制造过程检验 规程、厂内试验验证规程、出厂检验规程、安装过程检验规程、安装调试规程等。检 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与试验环境要求、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指标 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判定规则等。 K2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K2.1滑行和旋转类(A) K2.1.1人员 K2.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 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焊接相关专业: (4)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 职称; (5)材料与零部件、机械加工、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6)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2.1.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K2.1.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2.1.1.5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2.1.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4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 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3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PT 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K2.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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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车床、铣床、磨床; (2)数控切割机,切割长度不小于10m; (3)相贯线切割机; (4)坡口机; (5)氩弧焊机、自动焊接等焊接设备; (6)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7)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设备; (8)起重转运设备; (9)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10)划线平台、焊接工装。 K2.1.3检测仪器 除符合本附件K1.4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表面粗糙度检测仪器; (2)水准仪; (3)光谱分析仪; (4)全站仪; (5)加速度测试仪; (6)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7)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8)应变测试仪(外委的不要求)。 K2.1.4设计能力 除满足本附件K1.11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分析设计软件及应用能 K2.2滑行和旋转类(B) K2.2.1人员 K2.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可 电气类相关专业;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 师职称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车床、铣床、磨床; (2)数控切割机,切割长度不小于10m; (3)相贯线切割机; (4)坡口机; (5)氩弧焊机、自动焊接等焊接设备; (6)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7)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设备; (8)起重转运设备; (9)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10)划线平台、焊接工装。

(3)光谱分析仪; (4)全站仪; (5)加速度测试仪; (6)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7)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8)应变测试仪(外委的不要求)。 K2.1.4设计能力 除满足本附件K1.11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分析设计软件及应用能力。 K2.2滑行和旋转类(B) K2.2.1 人员 K2.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 电气类相关专业;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 程师职称:

K2.1.4 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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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2.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K2.2.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2.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K2.2.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3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 少于4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 (外委的不要求)。 K2.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车床、铣床、磨床; (2)剪切设备; (3)坡口机; (4)氩弧焊机等焊接设备; (5)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6)起重转运设备; (7)划线平台、焊接工装; (8)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K2. 3. 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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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 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2.3.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K2.3.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2.3.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K2.3.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其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 员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 P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K2.3.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车床、铣床、磨床; (2)剪切设备; (3)坡口机; (4)焊接设备; (5)除锈设备; (6)表面涂装设备; (7)起重转运设备; (8)划线平台、焊接工装。 K2.3.3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K2.3.4试验装置 蹦极绳、钢丝绳、柔性束缚测试装置。 K2.4水上游乐设施 K2.4.1人员

K2. 3.4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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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2.4.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 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 工程师职称;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2.4.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K2.4.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2.4.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K2.4.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3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 不少于4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至少1人,具有UTⅡ、MTⅡ、PTⅡ 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K2.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相贯线切割机; (2)坡口机、焊接设备; (3)起重转运设备; (4)划线平台、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 (5)数控模具加工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K2.4.3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水准仪; (2)全站仪; (3)玻璃钢测厚仪; (4)流量仪; (5)胶衣测厚仪; (6)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规定外,还 (1)水准仪; (2)全站仪; (3)玻璃钢测厚仪; (4)流量仪; (5)胶衣测厚仪; (6)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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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8)加速度测试仪(外委的不要求)

K3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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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1滑行和旋转类(A) K3.1.1 人员 K3.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3.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 职称;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3.1.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K3.1.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3.1.1.5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3.1.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3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 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外委的不要求)。 K3.1.2施工设备 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 K3.1.3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水准仪; (2)全站仪; (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4)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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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2滑行和旋转类(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K3.2.1人员 K3.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K3.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K3.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 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K3.2.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K3.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K3.2.1.6作业人员 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游乐车 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至少1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 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至少 1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K3.2.2施工设备 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 K3.2.3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水准仪; (2)经纬仪; (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4)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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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L1基本条件 L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 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 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L1.2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 L1.3条件共享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 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L1.4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车架制作、产品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的能力。制造单 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L1.5 试制造 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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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

L2.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L2. 1. 1 人员 L2.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L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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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切割厚度不小于30mm;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5)车架焊接工装; (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 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装配;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 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L2.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除满足本附件L1.2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冲击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 委的不要求);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 与设备;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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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5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 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L2.1.6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100m×3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 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 (3)试验场地,不小于30m×10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 沥青或水泥场地; (4)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 带保护装置。 L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L2.2.1 人员 L2.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L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 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2.1.3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 积称的至少1人。 L2.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L2.2.1.5作业人员 焊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3人,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 L2.2.2工作场所 (1)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²;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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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仓库面积不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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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3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t; (5)车架焊接工装; (6)整车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前后悬挂装配、仪表总成装配 座椅顶棚装配、车身附件装配;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 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L2.2.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除满足本附件L1.2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转向性能测试装置、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灯 光检测装置、试验载荷; (2)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L2.2.5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200m×3m(长×宽),跑道两侧要加隔离带;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5%(适用于观光车)或者7%(适用于观光列车),长度 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 (3)可靠性试验场地,满足GB/T21268一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

L2. 2. 5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200m×3m(长×宽),跑道两侧要加隔离带;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5%(适用于观光车)或者7%(适用于观光列车),长度 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 (3)可靠性试验场地,满足GB/T21268一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 件》的要求; (4)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

L3.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L3. 1. 1人员 L3.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求

L3.1.1.2技术人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2人。 L3.1.1.3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L3.1.1.4作业人员 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焊工不少于2人。 L3.1.2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²。 L3.1.3修理设备 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 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 器清洗设备。 L3.1.4检测仪器 具有噪声检测仪器、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 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 试装置、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L3.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L3.2.1人员 L3.2.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3.2.1.2技术人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2人。 L3.2.1.3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至少1人。 L3.2.1.4作业人员 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焊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 L3.2.2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²。 L3.2.3修理设备 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 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 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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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4检测仪器 具有噪声检测仪器、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 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磁粉检测仪(外 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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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M1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是指生产单位为了使产品、过程、服务达到质量要求所进 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组织的监督和控制活动,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确保使用单位、政 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等对其质量的信任。 M1.1建立原则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结合许可范围的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 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控制职权; (5)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 权限(以下简称职权)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6)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关质量控制系统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 录齐全;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8)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M1.2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M1.2.1组织含义 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其所赋予的相应职权,构成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对生产过程实施 有效质量监督和控制。 M1.2.2人员 生产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为管理层成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悉特种 设备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 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过程控制,应当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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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工程师不能兼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 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应当符合相应特种 设备生产许可条件的要求。 M1.2.3人员职权 M1.2.3.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M1.2.3.2质量保证工程师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 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2)组织制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3)指导和协调、监督好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5)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 (6)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7)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8)组织对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M1.2.3.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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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应当满足许可范围特性和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在 生产过程中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检查或者审核点、停止点、见证点),并 且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项目、内容及要求; (2)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以及客户、监督检验机构签字确认的规定 质量计划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针对生产项目体现在工艺规程、过程控制表卡 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作业文件中

M3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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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型式试验等有要求的, 制定相关规定。 设计文件有鉴定要求的,设计文件应当在送交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前,由相应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审查确认,作出记录。 M3.4材料与零部件控制 材料与零部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材料与零部件的采购(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明确对受委托方实施质量 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且编制受委托方 评价报告,建立合格受委托方名录等,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受委 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许可资质进行确认; (2)材料与零部件验收(复验)控制,包括未经验收(复验)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零 部件不得投入使用等; (3)材料标识(可追溯性标识)的编制、标注方法、位置和移植等: (4)材料与零部件的存放与保管,包括储存场地、分区堆放等; (5)材料与零部件领用和使用控制,包括质量证明文件、牌号、规格、材料炉批 号、检验结果的确认,材料领用发放、切割下料、成型、加工前材料标识的移植及确 认,余料、废料的处理等; (6)材料与零部件代用,包括代用的基本要求及代用范围,代用的审批、代用的 检验试验等。 材料与零部件受委托方评价报告,材料与零部件检查验收报告,材料与零部件代 用审批报告,由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审查确认,并对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作出记录。 M3.5作业(工艺)控制 作业(工艺)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作业(工艺)文件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或者专用工艺文件制定的条件和原则 要求,工艺文件审批及工艺文件变更的要求等; (2)作业(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检查时间、人员、项目、内容等; (3)生产用工装、模具的管理,包括设计、制作及验收,建档、标识、保管、定 期检验、维修及报废等。 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对作业(工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记录 M3.6焊接控制 焊接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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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接人员管理,包括焊接人员培训、资格考核,持证焊接人员的合格项目, 持证焊接人员的标识,焊接人员的档案及其考核记录等; (2)焊接材料控制,包括焊接材料的采购、验收(复验)、检验、储存、烘干、发 放、使用和回收等;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控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 报告、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工艺评定施焊记录以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的保存等; 4)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覆盖特种设备焊接所需要的焊接工艺: (5)焊接过程控制,包括焊接工艺、产品施焊记录、焊接设备以及焊接质量统计等: (6)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控制,包括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工艺、焊缝返 修次数和焊缝返修审批、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后重新检验检测等; (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产品焊接试板控制,包括焊接试板的数量 制作、焊接方式、标识、热处理、检验检测项目、试样加工、检验与试验、焊接试板 和试样不合格的处理以及试样的保存等。 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记录。 M3.7热处理控制 热处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热处理工艺基本要求; (2)热处理控制JC/T 2236-2014 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用硅砂粉应用技术规程,包括所用的热处理设备、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热处 理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人员签字、 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填写、审核确认等; (3)热处理外委的,对受委托单位热处理质量控制,包括对受委托单位的确定, 热处理工艺控制,受委托单位热处理报告、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 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热处理工艺、热处理记录和报告、受委托单位的评价,由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 人员审查确认,作出记录。 M3.8无损检测控制 无损检测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包括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 的管理,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权限等; (2)无损检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基本要求,包括无损检测方法,依据的安全技 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 (3)无损检测过程控制,包括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检测 铲探比例以及评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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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控制,包括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复评、 发放以及底片、电子资料等的保管等; (5)无损检测仪器及试块的控制; (6)无损检测工作外委时,对受委托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包括对受委托单位 的确定,对受委托单位的无损检测工艺、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的审查与确认等。 无损检测工艺、无损检测报告,无损检测的工作见证(底片、电子资料等)、受委 托单位的评价,人员的考核持证情况,由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审查确认,作出 记录。 M3.9理化检验控制 理化检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理化检验人员培训上岗; (2)理化检验控制,包括理化检验方法确定和操作过程的控制; (3)理化检验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结论确认、发放、复验以及试样、试剂 标样的管理等; (4)理化检验的试样加工及试样检测: 5)理化检验外委,对受委托单位理化检验质量控制,包括对受委托单位的确定 对受委托单位理化检验工艺、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审查确认。 对受委托单位的评价、理化检验报告,由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审查确认, 作出记录。 M3.10检验与试验控制 检验与试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基本要求,包括依据、内容、方法等; (2)检验与试验条件控制,包括检验与试验场地、环境、温度、介质、设备(装置) 工装、试验载荷、安全防护、试验监督和确认等; (3)过程检验与试验控制,包括前道工序未完成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或者必须的 检验与试验报告未签发和确认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或者放行的规定; (4)最终检验与试验控制,包括最终检验与试验前所有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均已完 成,并且检验与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检验与试验状态,如合格、不合格、待检的标识控制; (6)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有型式试验或者其他特殊试验规定时,应当编制型 式试验或者其他特殊试验控制的规定,包括型式试验项目及其覆盖产品范围、型式试 验机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论及其他特殊试验条件、方法、工艺、记录、报 告及试验结论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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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控制,包括检验试验的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和确认 等,检验试验记录、报告、样机(试样、试件)的收集、归档以及保管的特殊要求等 检验与试验工艺,最终检验与试验报告,由相应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审查确认 乍出记录。 M3.11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 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建档、操作、维护、使 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封存以及报废等; (2)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档案管理,包括建立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台账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以及校准检定计 刻、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资料; (3)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状态控制,包括生产设备使用状态标识,检验与 式验装置检定校准标识,法定要求检验的生产设备的检验报告等。 M3.12不合格品(项)控制 不合格品(项)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不合格品(项)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等; (2)不合格品(项)原因分析、处置及处置后的检验等; (3)对不合格品(项)所采取纠正或者预防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 踪验证等(必要时)。 M3.13质量改进与服务 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质量信息控制,包括内、外部质量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验 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质量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处理,缺陷召回负责机构 设置和职责等; (2)每年至少进行1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纠正 普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 (3)对产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提出具体预防措施等; (4)客户服务,包括服务计划、实施、验证和报告,以及相关人员职责等。 M3.14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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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M3.15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执行许可制度控制,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3)接受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 理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时,制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 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 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的处理内容等; (4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 种设备许可情况(如名称、地点、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 请和备案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使用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 要求等; (5)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信息化工作要求,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以及机构设置、人员 配备和设备设施的情况等。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情况,由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出的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处理 意见,并且对处理结果审查确认,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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