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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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

湘建价【2006】45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 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 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子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湖南省建设厅 2006年12月15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 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JG/T 143-2018 铝制柱翼型散热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 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 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人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6]330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 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 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 且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 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 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第八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 直)、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 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 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 核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 选人。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 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 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 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 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 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 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 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

借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 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 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

月1日起的工程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建【2010】11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5月10日

湘价服【2009]81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 “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 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 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 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 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 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 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 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 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 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 物价局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 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下浮幅度,但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近期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中未 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 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 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 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 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 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 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 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 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土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价2014】1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 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 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 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 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 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工 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 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 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 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 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 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 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 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 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设 工程消耗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 屋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

约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

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价【2012】23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客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 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同时征求了建设各方意见,现予发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规 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 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工程;装饰装修工 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 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 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 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 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 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 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 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 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修工程取费基价仍 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 及合同约定执行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湘建价【2009】39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 快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 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 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 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 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 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 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 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 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 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 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5.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 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 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修工程取费基价仍按原规定 的22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2.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09年12月9日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价【2014】1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

湘建价【2009】406号

说明: 本办法中所指的附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暂仍按2006年 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应的附录执行。仅“计价办法”1至53页停止执 行。其他部分:包括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砼及砂浆等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组成继 续执行。(2014年8月1日起的工程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国家2013工程量计算 规范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二、施工措施项目费 1.通用措施项目 (1)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措施费); (2)二次搬运费;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5)施工排水费; (6)施工降水费; (7)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2.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第一篇建筑工程 (1)高层建筑增加费 (2)脚手架搭拆费 (3)垂直运输机械费 (4)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 (1)高层建筑增加费 (2)脚手架搭拆费 (3)垂直运输机械费。 (4)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第三篇安装工程 (1)组装平台费 (2)高层建筑增加费 (3)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费 (4)高压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费 (5)焦炉施工大棚费 (6)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 (7)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费 (8)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 (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10)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费 (11)长输管道施工便道费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以基期基价为计费基础)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 内的其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别乘以下规定的系数:5000m²以下乘 1.2;5000~10000m²乘1.1;>20000m²且≤30000m²乘0.9;>30000m²乘0.8。其他专业工程执行同 标准

规费(人工费以实际计算的为计费基础)

免明: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 工会经费等六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胡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也是目前国际上较 为通行的做法。此计价模式不仅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和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而且增 加了招投标的透明度,对量价的控制更加直观,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鉴于目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进展的不平衡,以及清单计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刚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明确规定:“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 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强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清单计价,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计 价实行的办法尚不统一,如新疆自治区规定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采用清单计价。我们鼓励 地方先行先试,条件好的地区可不分资金来源全面推行清单计价,为国家进一步实行清单 计价积累更多的经验。 希望你省在全面实行清单计价的过程中,服务好企业、服务好市场,及时总结经验 并将实行中的情况反馈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3年12月11日

2013年12月11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价【2014]11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2014】1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执行价格调节基金计取办法,依据《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 发【2011]】36号)和现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价格调节基金 计取方法涉及工程造价费用如何执行,作如下规定: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 人民群众生活影响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二、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其取费费率中不含价格调节基金。 三、建设工程项目中如发生该项目费用,应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征收的标准计取,且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函【2014】15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2012】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期陆续接到有关单位反映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一2011)标准(以下简称“JGJ130一2011规范"),以及按消耗量标准计算的工期与 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数量,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单价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以上问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行国家“JGJ130一2011规范”的悬挑脚手架工程,比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综合的脚手架操作规范构造要求更严,具体表现如悬挑型钢规定最小 尺寸不低于160mm双轴对称截面。其脚手架费用调整,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补充的“建筑物综 合脚手架”相应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0.60kg工字钢的材料费用。 2.垂直运输机械费的计算,其机械型号、台班数量与台班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 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的 规定计算,同时台班数量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如发包单位 坚持按实际台班数量或按合同工期计算,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台班单价及机上操作工工资单 价等则按双方认可的市场租赁价及市场工资单价予以计取

2012年4月10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函【2011】2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函【2011】26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期接到有关单位反映,深基坑支护锚索索长超过20m,其造价比按2006年《湖南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06年建筑定额)规定计算的造价高,咨询如何 周整。经研究复函如下: (1)钻孔费调整。06年建筑定额编制时锚杆按长20m以内考虑,当超20m在30m以 内时,清水循环跟管钻进成孔,钻孔机械台班数量可按06建筑定额相应子目耗量乘以1.15 系数,其人工按钻机增加台班数量乘6(按每台钻机配6人)计算钻孔人工工日增加量。 (2)灌浆费用调整。水泥用量按实调整,灌浆机械台班数量(包括搅拌机)按水泥用 量和定额用量的比例调整,其人工按灌浆机械增加台班数量乘5(按每台灌浆机配5人)计 算灌浆人工工日增加量

2011年12月30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2012]】2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来有单位请求解释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三条第3款的规 宝。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市政大中修标准的规定 1.市政道路大中修标准划分 参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TJ36一2006)规定如下: (1)保养小修: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大于400m²; (②)中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大于400m²且不超过8000m 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不超过5000m²); (3)大修工程: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大 于8000m(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m²); (4)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 通行能力的工程。例如通俗说法“背街小巷提质改造工程”。 2、市政其他构筑物大中修标准划分 不分大中修,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均属大中修(否则是保养小修): (1)挡土墙重建工程数量50m²以上; (2)管道工程新增井室; (3)口径300以内管道新建工程数量50m以上; (4)口径300以上管道新建工程数量15m以上; (5)护壁重建工程数量100m以上; (6)沟渠塌修复工程数量30m3以上。 二、关于市政工程不同修复标准的消耗量水平调整 1.市政大中修(包括道路和其他构筑物)、改扩建工程均按总说明第三条第3款执行; 2.保养小修:对外发包的工程,可按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丸行,其人工、机械乘以1.2的系数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函【2010】29号

明南省监察力财务监省所 你所对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相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问题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 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缺上述任何一项,可不予采纳。 二、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理签证的问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否认经确认与事实不符的现场签证、以及本来包含在定额工作 内容之内但又进行了签证的现场不合理签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咨询行为承担相应的行 政和法律责任。 三、关于补充定额及定额效力问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明确规定了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指标(又称定额)是建 设工程计价的依据。 原省建设厅(现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明确规定了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定额),报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执行。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共同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 图纸、施工方法以及使用的人工,材料与机械名称规格、数量等资料编制的补充消耗量标 准(定额),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

2010年12月10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函【2010】33号

2010年12月27日

TB 10504-2018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2012】46号

2012年11月9日

[ General I nf or mati on] 书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作者=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立 页数=348 SS号=13632279 DX号= 出版日期=2014.08 出版社=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封面 书名 版权 目录 第一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篇编制情况 第二篇条文解释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术语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计价方式 第二节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三节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四节计价风险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三节措施项目 第四节 其他项目 第五节 规费 第六节税金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六章投标报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约定内容 第八章工程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单价合同的计量 第三节总价合同的计量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法律法规变化 第三节 工程变更 第四节项目特征不符 第五节 工程量清单缺项

第六节 工程量偏差 第七节 计日工 第八节 物价变化 第九节 暂估价 第十节 不可抗力 第十一节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第十二节 误期赔偿 第十三节 索赔 第十四节 现场签证 第十五节 暂列金额 第十章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第一节 5预付款 第二节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节进度款 第十一章竣工结算与支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编制与复核 第三节 竣工结算 第四节 结算款支付 第五节 质量保证金 第六节 最终结清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十三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第三节 协商和解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仲裁、诉讼 第十四章工程造价鉴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取证 第三节鉴定 第十五章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节 工程计价过程中的投诉与调解 第四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训 第十六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第一节计价资料 第二节计价档案

第十七章工程计价表格 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组成部分 附录二砼、砂浆等配合比 二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第一篇建筑工程 总说明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 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 第三章 桩基工程 第四章 砖石工程 第五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 第八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九章 保温、防腐工程 第十章 室外附属工程 第十一章构筑物工程 第十二章 脚手架工程 第十三章 模板工程 第十四章 垂直运输工程 第十五章 超高增加费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 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第二章 墙柱面工程 第三章 天棚工程 第四章 门窗工程 第五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六章 其他工程 第七章 装饰脚手架及项目成品保护费 第八章 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第三篇安装工程 总说明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四篇市政工程 第五篇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09】39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 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 通知湘建价【2009】40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全面实 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函复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 司》(示范文本)(HNS一2014)的通知湘建价【2014】11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工程造价费用计取的规定 湘建价建【2014】18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铝模板如何计价的函湘建价建函【2014】 15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费计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建价建【2012】2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基坑支护桩是否属于施工措施费等计价问题 的处理意见湘建价建函【2011】2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锚杆(或锚索)钻孔灌浆(清水循环跟管钻 进)计价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建价建函【2011】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适应 有关问题的解释湘建价建【2012】28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有关问题的函复湘建 价函【2010】2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天棚清水模板有关子目套用问题的函复湘 建价函【2010】3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市政工程技术措施费计取的有关规定湘建 价建【2012】46号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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