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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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表3城镇供热厂用地指标(m/MW)

第十五条城镇供热厂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 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 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 二、城镇供热厂内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城镇供热厂的热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网循环水泵和热网补给水泵应采用调速装置; 二、城镇供热厂应节约用水,提高厂内用水重复使用率; 三、燃气供热厂应设置烟气余热利用回收装置。 第干七条城镇供热厂的燃煤储运系统和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燃煤供热厂应设置封闭煤库,煤场储量应根据供热厂的总 耗煤量和运煤方式确定;储煤场和输煤系统均应设置燃料计量 设施; 二、燃气供热厂应根据燃气压力参数设置燃气调压和计量 装置。 第十八条城镇供热厂的炉型选择和烟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热介质、介质参数及锅炉台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 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燃煤供热厂应优先选用高效链条锅炉,当煤质较差或用链 条炉不能适应时,可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三、当选用链条锅炉时,其炉前储煤仓应装设均匀布煤装置及 有利于节能的燃烧装置; 四、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二次风机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

声风机,风机应采用调速装置。 第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污染物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煤供热厂应设置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燃气供热厂应采 用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设备,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及其浓度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城镇供热厂的烟高度和出口烟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示准的规定。 第二干条城镇燃煤供热厂的除灰渣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灰渣系统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封闭渣库,并应贯 彻节约用水的方针; 二、当采用十式除尘器并综合利用细灰时,应采用气力除灰 系统; 三、当采用水力除灰渣系统时,应设置循环水重复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热厂的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 要求、供热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供热厂的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锅炉及各辅助设备应设置安全连锁、超限报警系统、运行 参数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计量系统、在线监测污染物的测量 系统以及固定烟气检测孔和采样平台; 二、城镇供热厂与供热管网的分界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 具有将计量参数传至热网监控中心的功能: 三、燃气供热厂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 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热厂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供热 厂外排废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热厂的通信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 信联系和外部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热厂的采暖通风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设置,并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第二十七条城镇供热厂应设置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配备 煤质、水质、烟气、灰渣等常规指标的监测和分析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热厂应配备常规维修设备和紧急故障抢修 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 第三十条城镇供热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 项自的工艺特点、自动控制水平、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 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城镇供热厂的建筑标准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供热厂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 需要确定。建(构)筑物的装修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造型应简洁朴实,结合绿化使建(构)筑物群体的效果 与城市环境协调; 二、生产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应与附属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协调 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处理

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蒸汽供热厂按凝结水回收率80%计算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2—2018

息 1/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20) 选址与厂区规划 (23) 主体工程 (25) 配套工程 . (35) 面积指标 (4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6

第一条城镇供热厂工程是指建设于城镇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区 域锅炉房。本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城镇供热厂工程多年来建设 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考虑国内未来的发 展,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节能 减排自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制定。本条阐明 编制的目的,意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 益与人民生活质量,为项自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 的文件。对建设项自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 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 生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 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自决策和建设 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自构成、主体 工程、配套工程、面积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 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 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自的决策等建 没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城镇燃气、燃煤供热厂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厂工程项自,因受到既有 条件的限制,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 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药能源、保护环境和节 约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镇供热厂工程是耗能型企业,同时 也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 国家已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 准第三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镇供热厂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 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但是如果不加强管理和采 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加强 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 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第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是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社会 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和计划中,因此 工程建设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供热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能源 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多方案 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充分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 生、迫切性以及建设的可行性。并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环境效益 和经济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使工程建设起到节 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本条明确了在城镇不同环境区域对燃料品种选择的原则,作 为工程设计和建设的依据。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燃料结构及供应 来源,按规定的原则具体落实,保证供热厂的建设满足当地对环境 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推进技术进步的原则 成镇供热厂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经过充分论 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技术发展。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项自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 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 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对于改扩 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交通、通信、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6年版)GB50011一2010中 第1.0.2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的建筑,必 须进行抗震设计。” 供热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 要抗震设防的供热厂,其工艺和土建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规范的要 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地震灾害的措施。 第十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 的内容仅从加强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 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 中,可能涉及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必须遵守。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规模要符合城镇供热 规划的要求,是为避免在供热规划覆盖范围内,重复建设、重复投 资和增加新的污染源。但设计热负荷一定要经过核实,做到准确 可靠,是防止造成供热厂规模偏大、影响到工程投资和经济效益。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的规 定,北京市的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为0.26GJ/(m²·a),折合热指 标为35W/m~40W/m,考虑实际情况和便于计算,综合热指标 暂按45W/m?估算,并已经包括管网热损失,如果具体项目的综合 热指标与上述值不同,需进行调整,见附表1。

附表1城镇供热厂建设规模分类及锅炉配置选用表

注:1原则上供热厂宜配置4台锅炉 照单台锅炉容量组合选用,确定供 热厂规模。 2综合热指标按45W/m²计算。

城镇燃气热源厂,容量小的燃气锅炉(7MW)一般不具备单独 设置供热厂的条件,其最小容量确定为14MW,近年来,国家对环 境的要求逐年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渐增多,燃气供热厂的规模 越来越大,自前单台燃气锅炉容量已经达到了116MW。本次修 订燃气供热厂也划分为四类,并增加了燃气蒸汽供热厂。 虽然自前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已经达到168MW,但使用量 较小,难以获得有关数据,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与2008版相同,仍 然为116MW。本次修订保持燃煤供热厂划分为四类。 附表1中以常用热水锅炉的容量进行分类,考虑到自前市场 上较多地使用70MW热水锅炉,将58MW和70MW统一归为 一类。 近年来个别城镇供热厂也有使用了煤粉锅炉的,其燃烧效率 较高,但制粉成本较大,经济性不是很理想,考虑到煤粉锅炉在供 热厂的使用较少,难以统计到有关的数据,加之煤粉锅炉用于供热 厂还没有被社会全面接受,只是在试点示范建设,还存在较大的争 论,所以本次修订暂不考煤粉锅炉。同样对于生物质燃料的供 热厂,自前使用较少,难以统计到有关的数据,本次修订暂不考虑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了 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自,致使供热厂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 供热厂辅助生产设施和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的内容 是根据自前供热厂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 (一)燃气供热厂: 1.生产建(构)筑物工程:供热厂内所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主厂房、风机间、水泵房、水处理间、换热间、 脱硝系统、变配电系统、控制系统和地磅房等。 2.热力系统:包括锅炉本体、汽水系统,化学水处理、除氧设 施、补给水系统、烟气余热利用系统、蔬放水、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 站等。 3.燃气供应系统:包括燃气调压站、氮气吹扫与放散系统。 4.烟风系统:包括烟道和风道系统等

5.污染物处理系统:包括低氮燃烧和脱硝系统。 6.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配电、照明和防雷接地。 7.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包括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视频监 控、热计量系统。 (二)燃煤供热厂: 1.生产建(构)筑物工程:供热厂内所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主厂房、风机间、水泵房、水处理间、换热间、 煤库及输煤系统、渣库及除灰渣系统、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 统、变配电系统、控制系统和地磅房等。 2.热力系统:包括锅炉本体、汽水系统,化学水处理、除氧设 施、补给水系统、疏放水、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站等。 3.燃煤储运系统:包括卸煤、储煤、输煤、筛碎处理及相关的 捕助设施。 4.烟风系统:包括烟道和风道系统。 5.污染物处理系统:包括除尘、脱硫和脱硝系统。 6.除灰渣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及灰渣综 合利用方案。 7.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配电、照明和防雷接地。 8.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包括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视频监 控、热计量系统

第十三条城镇供热厂的选址是城镇供热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分,城镇是供热厂规划建设的第一步。 城镇供热厂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 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环保原则, 三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 一、本款强调了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供热规划及环境保护规 划等有关方面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对城镇供热厂选址原则做了具体规定,城镇供热厂的选 证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二、本款特别强调要满足防洪的要求,城镇供热厂有时布置在 城镇市区以外,需要对具体的位置做出防洪评价。 三、本款特别强调必须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 件,要有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和交通运输 条件,便于城镇供热厂的建设。 四、本款特别强调靠近热负荷中心,便于多热源联网,降低供 热管网的工程投资。 五、“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长 期的基本国策。我国有960万km?的国土面积,可利用的面积约 占2/3,其余1/3以上是沙漠、戈壁和裸地等。随着国家建设,城 镇发展,耕地面积逐渐减少。要充分认识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减 小厂区占地面积,对降低工程造价、节省投资有很天作用。 第十四条本条阐述了城镇供热厂的厂区规划要求。 一、本款看重提出厂区规划阶段,在满足工艺要求、生产运行 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力求合理紧。经充分论证,进一步压缩城镇 供热厂用地规模。其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施工用地可临时租用

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生产建(构)筑物(主要指主厂房) 布置做出的原则要求,为城镇供热厂的安全运行、检修维护创造良 好的条件。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的热力系统做出的原则要求,具 本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执行。 一、选择调速水泵可以节约耗电量,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执行。 三、本款强调锅炉尾部烟气余热利用,节纳能源。从节约能 源的角度考虑,燃气供热厂烟气余热应提倡利用,烟气的显热都 应利用,降低排烟温度。潜热尽可能利用,但需要进行经济分 析,与当地的燃料价格、供热厂的年运行小时数等都有较大的 关系。 第干七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的储煤、运煤系统和燃气供应系 统做出的原则要求,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GB50041执行。 一、按照目前的环保要求,本款强调煤库必须封闭,要求对燃 料进行计量。 二、本款是对燃气系统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城镇燃煤供热厂的炉型及烟风系统做出的原 则要求,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执行。 三、城镇供热厂多建于市区内,以燃烧低灰分、低硫分的洁净 煤为主,采用高效链条炉是最经济的选择。 循环流化床锅炉更适合于在火(热)电厂中应用,因为电厂多燃

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此外,其初始排放浓度高(15g/Nm), 为除尘所付出的代价高,流化床及分离器的阻力大,运行电耗大、 成本高,对司炉工的要求高。而对于电厂而言,其用的是自已发的 电,且相对煤粉炉其耗电量要比制粉系统少得多,同时电厂是常年 运行,相应投资回收期短。所以只有当供热厂锅炉容量较大时,或 用链条炉不能适应煤种时等特殊情况才考虑采用。一般循环流化 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三、本款阐述了链条炉炉前煤斗的布煤装置及有利于节能的 燃烧装置,是为了给煤均匀和有助于改善燃烧效果。 第十九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污染物处理系统的原则要求。 一、本款提到的除尘、脱硫、脱硝设备选用原则,是为确保锅炉 燃烧后所产生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及其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自前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天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天津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上 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天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河北省地 方标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13/2170、陕西省地方标 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DB61/941等都先后 见附表2

附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硅钙肥),用于改良土壤。

燃煤供热厂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

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城镇燃煤供热厂的除灰渣系统做出的原则要 求,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执行。 节约用水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严重缺水地 区和条件适宜的供热厂,宜采用干式除尘、干式除灰渣方式。现状 调研结果,见附表 4。

GTCC-035-2018 铁路信号计轴设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附表4燃煤供热厂辅助设施调查

第二十一条由于城镇供热厂工艺要求、供热性质等因素的不同, 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都有所不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执行。 对于城镇供热厂的供电级别,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GB50041一2008第15.2.1条规定,锅炉房供电负荷级别和供 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 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 关规定确定。显然没有统一给出供电级别,但锅炉房停电后直接 后果一是中断供热;二是热水锅炉瞬间导致热水汽化,使热水系统 玉力突然升高,危害热水管网安全。蒸汽锅炉可能会使锅炉产生 干锅,发生爆管现象。因此突然停电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对于城镇供热厂,主要根据用户的用热性质来决定是否需要 采用二级供电负荷。热源厂如要求二回路供电,会增加建设成本 有些地区没有条件实施。对于热水锅炉房,可以增加自备柴油发 电机(仅供补水泵使用),及时向管网中补充冷水防止热水汽化 对于蒸汽锅炉房,可以备用汽动泵,及时向锅炉中补水防止锅炉产 生干锅。采取以上措施后也可以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 自前我国电网供电的可靠性较高,停电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 短时间停热不会造成社会影响,但对于工业供蒸汽要根据企业的 用蒸汽保证要求考虑。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的监控系统做出的原则要求,

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执行。 一、本款是为了使锅炉运行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设备的运 行状态,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同时满足环保要求。 二、本款规定了在热源出口处设置流量(热量)计量装置,是热 源与热网之间热能贸易计量及成本核算的依据,要求具有较高的 精确度,并应将参数实时采集上传至监控中心。 三、本款是燃气供热厂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厂供水水源宜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或中水管 网接入,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锅炉间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煤场应设置酒 水和煤堆自燃时熄火用的给水点,供热厂的消防设施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热厂的排水分为两个部分,即雨水和废水。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如:锅炉排污、化验排水、除灰渣废水及场地冲 洗废水和生活废水。各种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热厂通信设施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 度通信。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采暖通风与空调的要求。生产 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锅炉控制室、化验 室、精密仪器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 生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GB5004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的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的 要求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对城镇供热厂设备维修设施的要求做出 规定。 第二十九条要充分考虑运行人员的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城镇供 热厂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附表6供热厂劳动定员(推荐)

第三十一条城镇供热厂一般地处城区或离城区较近,在满足实 用、经济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其美观,与周围环境或建筑达到和谐 一致,一般应简洁朴实。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还应与厂区绿化结合,考虑适当绿化 的可能,消除厂区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不协调性。附属建筑和生 产建筑物标准协调,是为附属建筑和生产建筑物从建筑美学和群 本效果应达到相适应。生产构筑物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一般只 进行打腻子、刷涂料的简单装修

燃煤供热厂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单位指标在36m/MW~ 117m/MW之间,燃气供热厂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单位指标在 9m/MW~34m/MW之间。燃煤供热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在3.3m/MW~22m/MW之间,燃气供热)附属设施建筑 面积单位指标在1.4m/MW~11m/MW之间。 上述两项合计综合考虑后,为控制建筑面积,本次修订取值为: 燃煤供热厂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6m/MW~105m²/MW 之间,燃气供热厂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14m/MW~ 24m?/MW之间

DB34/T 3052-2017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建设 实施指南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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