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17-2019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标准

DB22/T 5017-2019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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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2/T 5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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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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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5017-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2/T 5017-2019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标准

5.4.1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

5.4.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5.4.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南京某体育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4.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1.1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再生骨料砂浆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应 符合表 6.1.1的规定。

1.1主要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主要参

沙浆和地面砂浆,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 6.1.3建筑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 的场合; 4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 艺要求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 工工艺的场合。 6.1.4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 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宜 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骨料外,再生 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6.1.4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宜采用通

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宜 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骨料外,再生 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6.1.5混凝土再生细骨料、混合再生细骨料和粘土砖再生细骨料用 于配制再生砂浆应符合表6.1.5要求:

2518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a

表 6.1.5再生细骨料应用于再生砂浆的基本要求

6.1.6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 规程》JGJ/T220的规定;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工时,再生骨料 抹灰砂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 105的规定。

6.1.7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术

6.2.1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 浆》GB/T25181 的规定。 6.2.2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表6.2.2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注:冻融循环次数按严寒地区50次确定

6.2.3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 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

6.2.3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

6.3.1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 的要求。

6.3.2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6.3.2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 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 2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规定的 没计方法设计抹灰砂浆; 3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干湿地面砂浆》JC/T2457规定 的设计方法设计地面砂浆: 4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 率,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 5以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和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计算 再生细骨料用量:

6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等的品种和掺量; 7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 作为最终配合比。

6.4.1在工厂以预拌方式生产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制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相关规定。再生骨料预拌砂 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的相关规定。 6.4.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原材料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规定。 6.4.3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 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执行:再生骨料砌 筑砂浆、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和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 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执行。

7.1.1再生骨料制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再生骨料地 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再生骨料透水砖。 7.1.2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再生骨料制品的名称、标准及主要参数应 符合表 7.1.1 的规定。

表7.1.1再生骨料制品的名称、标准及主要参数

7.1.3建设工程中再生骨料制品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再生骨料制品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再生骨料砌块用于建筑工程的承重及非承重砌块的设计、 施工及验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3再生骨料砌块用于承重砌体结构,其层数不宜大于3层且 建筑高度不宜高于10米,抗震设防烈度不应高于8度: 4再生骨料透水砖路面的设计、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水文、 也质、气候环境等条件,并结合雨水排放规划和雨洪利用技术,协 周相关附属设施: 5再生骨料制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7.2.1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碎料小型空心砌块》JC/T2369的要求;再生骨料混 疑土墙板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 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要求: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的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 砖》CJ/T400的要求。 7.2.2再生骨料混凝士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7.2.2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7.2.2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2.2的

7.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块的强度等级

料混凝土墙板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的强度等级

7.2.4再生骨料地面砖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再生骨料地面砖的强度等级

注:MU20、MU25仅限用于铺设不充许机动车辆通行和驶入的步行街、小区 道路、园林景观道路等场合。

表 7.2.5再生骨料透水砖的强度等级

:MU20、MU25仅限用于铺设不充许机动车辆通行和驶入的步行街、小区 道路、园林景观道路等场合

7.2.6再生骨料制品的物理性能主要包括:吸水率、干燥收缩率、 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放射性核素限量。再 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碎料小型 空心砌块》JC/T2369的要求;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的物理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要 求;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的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 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的要求。

7.3.1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7.3.2再生骨料地面砖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 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7.3.3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7.3.4再生骨料透水砖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 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和《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CJJ/T 253 的要求。

7.4.1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的规定执行。 7.4.2再生骨料地面砖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 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的规定执行。 7.4.3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墙体 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规定执行。 7.4.4再生骨料透水砖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 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的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6《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27《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 28《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 29《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30《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 31《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 32《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253 33《生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36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厂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再生骨料应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 讲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实验室和工程现场试验取得了再生骨 料应用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应用技 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 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35 2 术语 .36 3 基本规定 ...38 4再生骨料 ...39 4.1一般规定, ..39 4.2再生粗骨料 ..39 4.3再生细骨料 .39 5再生骨料混凝土 ...40 5.1一般规定. 5.2技术要求.. ..40 5.3配合比设计. ..41 5.4施工及验收 .43 6再生骨料砂浆 6.1一般规定. .44 6.2技术要求, ..44 6.3配合比设计 6.4施工及验收, ...45 7再生骨料制品 ..46 7.1一般规定.. ..46 7.2技术要求.. ...46 7.3配合比设计 .47 7.4施工及验收 .47

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再生骨料作出了技术规定,而且对再生骨料混凝 土、再生骨料砂浆及各再生骨料制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也作出了 技术规定。

2.0.5~2.0.6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中 对“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定义为: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 沙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 的颗粒: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中对“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定义为:由建(构)筑废物中的 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 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本标准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不仅 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还可用于再生骨料地面砖、再生骨料混凝 土砌块、再生骨料墙板、再生骨料透水砖等,所以,此处再生粗骨 料、再生细骨料定义只规定来源和粒径,

2.0.9砂浆在配制过程中掺用再生细骨料,目前较为可靠的做法是

2.0.9砂浆在配制过程中

再生细骨料部分取代天然砂。根据工程需要和再生细骨料性能品质 不同,再生细骨料取代天然砂的比例范围也可以很宽泛。一般情况 下,建议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低于30%。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国内的

4.1.5、4.1.6再生粗骨料按粒径尺寸分为连续粒级和单粒级。再生 细骨料按骨料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 细骨料》GB/T25176对再生骨料的基本要求。

4.2.1表4.2.2~4.2.10中再生粗骨料的各项指标名称的含义与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相关指标名称含 义相同。

4.3.1表4.3.1~4.3.9中再生细骨料的各项指标名称的含义与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相关指标 名称含义相同。

5.1.4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5.1.4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对设计 使用寿命为50年的结构用混凝耐久性进行了相关规定。由于来 源的客观原因,再生骨料吸水率、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状况往往比 天然骨料差一些,这些指标可能影响混凝土耐久性或长期性能,所 以,为了确保安全本标准对最大水胶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氯离 子含量等的要求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中的相关规定均相应提高了一级要求。 本标准自前仅就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 以内的工程做出规定,对用于更长设计使用年限的情况,为慎重稳 妥起见,还需要继续积累研究与工程应用数据及经验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 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执行:力学性能试 验方法及试件尺寸换算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士力学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执行: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试验方法按 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50082执行: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规定;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疑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耐久性的检验评定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 定。

由于本标准对用于混凝土的再生骨料性能指标要求与天然骨 料产品标准要求总体一致,有区别的项目也或者是偏于严格(例如 针片状含量),或者是对混凝土力学性能影响不大(指标宽松于天 然骨料的项目主要是吸水率、有害物质含量等,这些指标影响的是 混凝土耐久性或长期性能,这已在耐久性要求方面加以约束),再 生骨料混凝土其力学性能与常规混凝土要求应该一致,所以本标准 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 计值、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剪切变形模量和泊松比的相关规 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致。 5.2.7国内外研究表明,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热工性能与普通混凝土 没有明显区别,所以本标准规定,如果没有试验条件则再生骨料混 凝土热工性能取值可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或《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中的取值一致。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混凝土线膨 胀系数αc为1×10~5/℃,比热容c为0.96kj/(kg·K);GB50176规定 钢筋混凝土导热系数2为1.74W/(m·K),碎石或卵石混凝土导热系

没有明显区别,所以本标准规定,如果没有试验条件则再生骨料混 凝土热工性能取值可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或《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中的取值一致。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混凝土线膨 胀系数αc为1×10~5/℃,比热容c为0.96kj/(kgK);GB50176规定 钢筋混凝土导热系数2为1.74W/(m·K),碎石或卵石混凝土导热系 数 2 为 1.51 W/(m·K),

5.3.2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离不开外加剂,无其建议选择使用氨基 潢酸盐、聚羧酸盐等减水率较高的高效减水剂,这对于保证再生骨 料混凝土性能具有较明显优势。 由于再生骨料的微粉含量等往往高于天然骨料,有可能影响混 疑土强度和耐久性;砂率较高也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所以 适当降低砂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再生骨料带来的不利影响。因 此,在设计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时,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基于目前我国再生骨料的生产水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往往高

于天然骨料,在相同用水量情况下,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工作 性往往比基准混凝土差,所以,在设计水灰比基础上,一般需要 通过掺入减水剂或增加减水剂掺量等方式来保证工作性:配制时也 可以适当增加用水量以满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需要,此时增加的用 水量被再生骨料吸附而不是用于水泥水化。所以一般不会影响混凝 土的性能,但用水增加量一般不宜超过5%。此外,由于再生骨料 的吸水率往往高于天然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落度损失也往往 会偏快,所以需要采取比普通混凝十更有效的措施

来使用,所以其取代率可不受限制, 近年来各相关企业积累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于C30、C40混凝 土,再生粗骨料掺量一般为50%以内为宜,这样较容易控制和易性 及保证强度。所以,在缺乏实践经验情况下来计算配合比参数,ⅡI 类、111类再生粗骨料的取代率一般不宜大于50%。 混凝土中掺用再生细骨料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实践较少,所 以宜通过充分的验证试验来确定其可行性,且由于再生细骨料中容 易引入较多的微粉,可能对混凝土性能无其是耐久性造成影响,所 以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也不宜大于50%。 一般不宜同时掺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因为这样操作的 交互影响因素过多,对配制技术要求较高,且再生细骨料易导致混 凝土落度损失加快。所以为保险起见,在目前实践经验较少、没 有经过试验验证的情况下,暂不提倡同时掺用再生粗、细骨料,无 其是如果已经掺用了III类再生粗骨料时,则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 料;如果同时掺用,必须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 由于1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相当于天然骨料,所以对于仅掺 1类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可以视其为常规混凝土。如果掺用1类、 II类再生粗骨料,但是取代率小于30%,由于再生骨料掺量较小, 对混凝土性能影响很有限,此时也可以视为常规混凝土。所以对于 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如果仅掺I类再生粗骨料或II类、II

5.4.1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再生骨料混凝土搅 拌、运输等,总体上和普通混凝土的要求一样。由于再生骨料混凝 土制备对综合技术要求较高,应鼓励采用预拌方式生产,且目前我 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基本都是在生产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加以发 展,所以,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要求基本上采纳了现行 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4.4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凝土早期 收缩开裂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特别加强早期养

5.4.4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

收缩开裂无为重要,所以对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特别加强早期养 护。

6.1.2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地面砂浆时,宜用于找平层面不宜用于面 会,因为面层对耐磨性要求较高,再生骨料砂浆往往难以达到。 6.1.5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中规定的I类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指标已经类似天然砂,所以其在 砂浆中的强度等级应用范围不受限制。而II类再生细骨料、III类再 生细骨料由于综合品质逊色于天然骨料,尽管实际验证试验中也配 置除了M20等较高级的砂浆,但是为可靠起见,规定I类再生细 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置M10及以下的砂浆

6.2.2本条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基础上,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考虑到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再生 骨料砌块的砌筑和抹面时,由于再生骨料砌块的易吸水性GB 51364-2019 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适当调 整了再生骨料砂浆的稠度

6.3.2本标准提出的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适用于现场配 置的砂浆和预拌砂浆。由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干混砂浆配合比设 计一般由生产厂家根据工艺特点采用专门的技术路线,本标准不作 规定。

由于再生细骨料的吸水率往往比天然砂大,配置的砂浆抗裂性 能相对较差,所以对于抗裂性能要求较高的抹灰砂浆或地面砂浆,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过大,一般限制在50%以下为宜;对于砌筑 沙浆,由于需要充分保证砌体强度,所以在没有技术资料可以借鉴 的情况下,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一般也要限制在50%以下较为稳要。 再生骨料砂浆配制过程中一般应掺入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 料,并需要试验调整外加剂、添加剂、掺合料掺量,以此来满足工 作性要求。在设计用水量基础上,也可根据再生细骨料类别和取代 率适当增加单位体积用水量,但增加量一般不宜超过5%

6.4.1该条规定的是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制备和施工。制备包括原 料储存、计量、搅拌生产等环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 GB/T25181相关规定执行;进厂检验、砂浆储存、拌合、基层要 求、施工操作等环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制备、生产和施工。现场拌制的砂 浆在很多技术环节上与湿拌砂浆类似。不论是预拌砂浆还是现场拌 制的砂浆,其施工要求都是一样的,所以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 施工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 相关规定执行。

7.1.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规定的 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再生骨料制品的生产

7.3.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现行

GB/T 50105-2010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7.3.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现行 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规定的结 构设计指标、结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 配合比设计。

7.4.1~7.4.4对再生骨料制品所用的原材料质量检验作出规定,测 试方法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再生骨料制品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能出厂。产品出厂时 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标明生产厂信息、产品名称 批量及编号、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本条文要求再生骨料制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不能随意改变和替代。进场时,通过目视、尺量、称重等方法 检查,并对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7.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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