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247-2017 司法所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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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24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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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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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247-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247-2017 司法所建设导则

DB 32/ T 32472017

Guideto constructionofofficeof justice

DB32/T32472017

前言 范围, 2 总体要求 组织机构, 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 信息化建设 用房, 装备 经费 10所务管理.

CNAS-AL05:2009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申请书DB32/T32472017

DB32/T32472017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用房、装 备、经费和所务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建设工作。

2.1司法所建设应以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为目标,做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人 员充实、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 2.2司法所建设应遵循依法合规、立足实际、功能齐备、有效履职、服务群众的原则

机构名称应为:双县(市、区)司法局双司法所,

应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 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应核定2个以上政法专项编制。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任免、调动应按于部管

3.6.1应设置以下岗位

4.5.2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1次以上在岗培训。

4.5.2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1次以上在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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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引导建立司法行政社会志愿者队伍,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司法行政 工作。

5. 2. 1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 a)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推选产生,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b)1 依托网格单元,收集处理日常矛盾纠纷信息,每周组织开展矛盾集中排查 ) 每周召开研判会,每半月撰写分析研判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 司法局; d) 组织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每季度不少于1次; e 对辖区内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宣传表彰,或推荐给上级机关进行宣传 表彰; f) 协助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发放个案补贴; 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 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全省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5. 2. 2 工作要求

5. 3. 1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 a)根据指派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b)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 c)建立矫正小组、制订并实施矫正方案; d)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督促社区服型人员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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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日常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f)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教育帮扶二 g)办理解除矫正或者终止矫正。

5. 3. 2工作要求

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严格,执法规范SL 774-2019 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教育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b) 及时发现并教育惩戒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C 辖区内不发生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d)辖区内不发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工作内容包括: a)每半年开展1次以上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活动; 做好法律援助来电、来访群众接待服务工作; c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 d)对所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 法律援助机构; e)指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f)定期对辖区内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

5. 4. 2工作要求

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a)辖区内群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制度; b)法律援助申请初审行为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c)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受援人满意率高

工作内容包括: a) 核查新入监(所)的服刑人员信息; O 参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监所联合开展的各类延伸帮教活动; C) 及时向监所发送预释放人员衔接回执,按要求开展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指导建立帮教小组GB/T 40019-2021 基础制造工艺通用元数据.pdf, 建立个人档案; d)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扶持、就业 援助等措施; e) 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 f)开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实走访、教育等社会帮教措施; 协调公安部门采集C类人员跟踪管控信息:

工作内容包括: a)核查新入监(所)的服刑人员信息; b) 参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监所联合开展的各类延伸帮教活动: 及时向监所发送预释放人员衔接回执,按要求开展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指导建立帮教小组, 建立个人档案; d)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扶持、就业 援助等措施; e) 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 f)开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实走访、教育等社会帮教措施; g) 协调公安部门采集C类人员跟踪管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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