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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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12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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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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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245-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GA/T 1245—2015

GBT 12604.7-2021 无损检测 术语 泄漏检测.pdf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 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欣、王婕、杜霞、任常兴、刘激扬、王欣、吕东、王建刚、陈煜、冯王碧、吴丹、 顾金龙、俞翔、果春盛、张网、孙金香

近年来,我国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凸显,引发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预防和 减少火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多产权建筑特性及其火灾特点 的基础上,规定了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以指导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和管理 方蒸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遂步实现消防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有效防范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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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共用部位firesharedpart 消防车通道、共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或避难间、消防救援场地等及共用消防设 的部位。

消防维修资金firemaintenancefuno

4.1.1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产 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4.1.2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3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 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履行有关规定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专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承 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相关租赁、委托等合同中应明确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 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药定或药定不明的,产权方为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和 使用方共同承担。 4.1.4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时,当事人各方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 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对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更 新或改造所需经费的管理办法。 4.1.5统一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有效服务。各使用方应指定其使用区域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4.1.6多产权建筑应有消防维修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或地方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执行。多产权建筑设立消防维修资金时,各产权方、使用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各自承担的消防维 修资金缴纳方式、比例和管理等内容。鼓励多产权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2.1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方应提供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峻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 4.2.2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交接前 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写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4.2.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使用方的用途,同时书面告知承包、租赁、受 委托经营管理方不应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或结构,产权方 应督促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管理方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4.2.4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 义务。 4.2.5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 案,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2.7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4.2.8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2.9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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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2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3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3.4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 4.3.5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3.6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4.3.7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4.3.8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3.9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4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4.4.1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 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4.2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 保障方案。 4.4.3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 4.4.4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503 的规定进行。 4.4.5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建筑整体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4.6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告有关 情况。牵头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4.4.7督促产权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4.8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4.4.9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4.10应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消防业务训练 及群众性自防自救等活动。 4.4.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4.12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意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1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防火检查;重要 重要活动之前应组织一次联合防火检查。 2.2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常进行,并应按照GA654的规定对 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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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 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火种。

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内的公众 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YD/T 3406-2018 接入网设备测试方法 具有远端自串音消除功能的第二代甚高速数字用户线收发器.pdf,消除遗留 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 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

5.2.4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 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使用方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在进场前应首先落实防护措施并向统 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登记备案。 5.3.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需要使用明火时,使用方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施工单位和使 用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 设置临时消防用水,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对动火人员资格进行审 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5.3.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对建筑内的电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气线 路消防安全, 5.3.4多产权建筑中有炉具、烟道等设施的场所,使用方应每季度至少对炉具、烟道进行一次检查,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保养。炉具、烟道等设施 率较高的场所,可的情增加频次

5.4.1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25201的相关规定。 5.4.2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 的有关要求。

5.5.1统一管理单位对搭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统一管理单位可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应及时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5.5.2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在安全出口、疏 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 5.5.3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按照GA654执行

5.6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半年至少进行 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的消防安全

GB/T 38215-2019 结构波纹管用热轧钢带5.6.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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