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3-20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401/T 3-20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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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01/T 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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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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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01/T 3-20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当沿构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一300mm;与构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 3)当接地线跨越构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8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 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9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变配 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十线连接。 10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构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 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12.5.10接闪器安装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 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 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3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 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表12.5.10的规定。 12.5.15构筑物等电位联结安装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 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 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下表12.5.10的规定

GH/T 1333-2021 真空低温油浴脱水设备.pdf表12.5.10线路最小充许截面

3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针焊或机械紧 固应导通正常 4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 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5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 固应导通正常。 6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 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3.1.1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13.1.2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要求。 13.1.3本章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13.1.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遵循《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运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条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 不合格。 13.1.6本章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工程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峻工 验收,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尚应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

13.2.1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 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3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的规定执行。 4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

13.2.1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 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3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的规定执行。 4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 4)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 4)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节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 13.2.2构筑物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构筑物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 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13.2.3安全防范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前,构筑物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预埋管、预留件、桥架等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2机房、弱电竖井的施工基本结束。 13.2.4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有关规定。 13.2.5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除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它设备安装时应符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的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3.2.6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进行,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对电(光)缆敷设与布线应检验管线的防水、防潮,电缆排列位置,布放、绑扎质量,桥架的架 设质量,缆线在桥架内的安装质量,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及接线盒接线质量等; 2对接地线应检验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质量、接地电阻等; 3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防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设备等的安装部 位、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等进行检验; 4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民用团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 5控制柜、箱与控制台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遵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13.2.7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3.2条的有关规 定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13.2.8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 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 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13.2.9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 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 史数据。 13.2.10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 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13.3.1设备监控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1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 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2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3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 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4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13.3.2小定百动报整

1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为独立系统。 3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 联动系统与其它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应按本规范13.4.2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 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

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 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 A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B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C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D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E检查更管理系统对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 理手段。 F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 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G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 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 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9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确定。 1)检测内容: A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 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 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B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a)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发好、汉化、图形化。 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 A

13.3.4机房工程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4机房工程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1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 B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C地板铺装。 D降噪隔声措施。 2)线缆路由的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B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联锁动作的顺序及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电线、电缆的相序、敷设方式、标志和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D不间断电源装置支架应安装平稳、稳固,内部接线应连接正确,紧固件应齐全、可靠不松动 焊接连接不应有脱落现象。 E配电柜(屏)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接地应可靠。 F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G工作面水平照应应符合设计要求, 4)空调通风系统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合格。 A室内温度和湿度。 B室内洁净度。 C房间内与房间外的压差值。 2对于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中有 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 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合格。 13.3.5防雷与接地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桩、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 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构筑物防雷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3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应检查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合格 1)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 2)接地电阻的阻值。 3)接地导体的规格、敷设方法与连接方法。 4)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 5)屏蔽设施的安装。 6)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线规格

13.4质量检验与验收

3峻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超过1个月后进行 4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 标等。 2)工程峻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 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3)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4)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5)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6)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等。 盗要收音成

13.4.4机房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4.5防雷接与接地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4.0.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 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 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 工程。 3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地 区应根据工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本 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上 报监督机构备案。 14.0.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 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14.0.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GB50300的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放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14.0.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 量检查记录。 14.0.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4.0.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4.0.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廊接口连接、 管廊位置及高程、综合管廊防水防渗、设备安装调试、回填压实度等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14.0.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0.7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件或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 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4.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14.0.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 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14.0.10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4.0.11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 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未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4.0.12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 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14.0.13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 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 位。 3)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提交 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后,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该工程 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 4工程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 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5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 定进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性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4014工拍工验应人工场宝

5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 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性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工程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0.14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4竣工验收时,应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周解决。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并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A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续)

附录A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续)

附录A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单位(子单位)、 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绿

B.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B.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

表B.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行验收,并应按表B.0.3记录

8.0.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表B.0.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SJG 31-2017 深圳市工业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电子信息类)2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表B.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B.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

表B.0.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1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油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B.0.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2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GB/T 42205-2022 黑蒜质量通则,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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