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45-2015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DB37/T 5045-2015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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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50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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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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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45-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5045-2015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3.1.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程序,宜按接受委托、收 集资料、现场检套、综合分析、出具评估报告的顺序进行。 3.1.2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时收集的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房屋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可接附录A填写 1了解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 主体: 2核查有效工程技术资料,对安全检查评估期内进行过结构 或建筑装饰装修改造的房屋建筑,尚应核查检测鉴定报告、改造 设计及验收文件等资料: 3房屋建筑自行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日常检查、 特定检查等资料。 3.1.3房屋建筑结构的要全检查评估,应在核查资料、向相关人 员调查、状况检查和必要量测的基础上按房屋建筑各分部分别进 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应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规定执行。 3.1.4房屋建筑结构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检查评估,应依据前 次的安全检查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 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检查 评估周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或建筑装 饰装修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检查评估要求进行检查,并应重点 进行下列内容: 1结构的变更与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应有专项检测鉴定、专 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峻工图与实际情 说的符合性:

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专项检测鉴定、专业加固设计与 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峻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3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改 建或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 4检查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改变后的合理性、质量缺陷、变 形和损伤等

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3.2.1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底层和截面变化层的承重柱的受压变形、并裂情况 2结构构件的过大变形和位移; 3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的损伤和坠落 的可能性: 4因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 3.2.2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的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一幢房屋建筑结构作为一个安全检查评估单元; 2应采用普查与重点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房屋建筑结 构各分部按照本规程第4章至第11章的要求进行现场全面检查, 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和有关人员反映的损伤或缺陷进行重点检查 并确定其范围与程度。 3根据资料核查、现场调查与检查结果,应分别给出房屋建 筑各分部的正常使用安全检查评估结论。

CECS 562-2018-T 城市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技术规程3.2.3安全检查评估单元的评估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 部 建筑装饰装修 附属构筑物等房屋建筑各分部均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时, 可评为未发现正常使用安全隐忠: 2当房屋建筑各分部中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且表现 形式之间无关联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3其他条件下,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3.2.4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的后续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的后续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屋建筑被评为未发现正常使用安全隐患时,可维持后 续安全检查评估年限不变: 2当房屋建筑被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时,应对相 关隐患进行处理,并应缩短后续安全检查评估年限; 3当房屋建筑被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检测 鉴定,必要时尚应提出应急措施,

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的地 基础分部的安全检查评估。 1.2地基基础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设计、施工资料: 3有无增层、局部堆放重物、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等情况; . 毗邻建筑物、基坑、动力荷载等外界影响。

4.2.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 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情况: 2建在河流故道、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段的房屋建筑的 结构损伤、变形等情况: 3当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相 应部位的建筑结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 4当房屋建筑周围存在基坑开挖、管沟施工、振动源等情况 时,房屋建筑的倾斜、开裂、不均匀下沉降等情况。 4.2.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鉴定: 1对于缺少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 类建筑或不均匀沉降较为严重的丙类建筑,应进行补充勘察并提 供岩士工程勘察报告:

当发现建筑结构中出现与地基沉降有关的裂缝或倾斜现象 且仍在发展时,应进行变形观测和基础类型、基础宽度和埋深等 的检测鉴定; 3对于处于河流故道、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 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 测与评估。

4.3.1当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时, 地基基础可评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4.3.2当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少量裂缝的缺陷,但房屋建 筑已使用2年以上,地基沉降已经稳定时,地基基础应评为存在 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惠。 4.3.3当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较严重的裂缝、水平位移或 倾斜时,地基基础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并应进行检测 鉴定; 4.3.4当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的裂缝、水平位移或倾斜快 速发展时,地基基础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应提出应急 措施,并应进行温降观测和检测鉴定

5.1.1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中硼体结构部分 的安全检查评估。 5.1.2砌体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墙体厚度 及楼梯间位置等; 2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3房屋装饰装修等对建筑结构的变动情况: 4结构构件的变形、开裂、位移、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 等损伤情况。

5.1.1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中砌体结构部分 的安全检查评估。 5.1.2砌体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墙体厚度 及楼梯间位置等; 2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3房屋装饰装修等对建筑结构的变动情况: 4结构构件的变形、开裂、位移、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 等损伤情况

5.2.1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若重检查墙体布置 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预制楼板连接、房屋 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 5.2.2当砌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 用安全构成影响: 1墙、柱的高厚比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的规定,且超过限值的10%; 2连接及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 接部位开裂、变形、位移、松动等损坏: 3墙、柱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 墙体出现温度或收缩引起的非荷载裂缝,其宽度

5.2.1体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若重检查墙体布置 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预制楼板连接、房屋 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的构件及连接情况。 5.2.2当砌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 用安全构成影响: 1墙、柱的高厚比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的规定,且超过限值的10%; 2连接及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 接部位开裂、变形、位移、松动等损坏: 3墙、柱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 4墙体出现温度或收缩引起的非荷载裂缝,其宽度大于3mm:

5单个墙、柱构件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 7%o; 6墙体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 7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形成通缝: 8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沿块材断 没的斜问裂缝: 9墙、柱因刚度不足出现明显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则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绕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10独立柱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 象: 11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等的顶部出现沿母线或对角线裂 缝、拱曲面明显变形、拱脚明显位移、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拉杆 体系失效等情况: 12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13阳台板、挑檐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与墙体交接的部位出 现开裂: 14板、梁等混凝土构件明显开裂或下垂、混凝土局部剥落、 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 15砖过梁出现中部竖向裂缝、端部斜裂缝、明显的弯曲或下 抗变形,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过跨度范围内有集中 荷载: 16衍架、大梁支座下方的增体因局部受压出现多条竖同装缝 或斜裂缝: 17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及以上大于 12,或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或墙体的偏心距超过墙厚的1/6: 18其他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安全的现象,

5.3.1当砌体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5.2.2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为 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惠。 5.3.2当砌体结构出现本规程第5.2.2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少 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5.3.3当体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 全隐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存在本规程第5.2.2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6.1.1本章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中混凝土结构 部分的安全检查评估。 6.1.2混凝土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 置、楼屋盖形式: 2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 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3结构构件缺陷、变形、损伤、钢筋锈蚀等。

6.1.1本章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中混凝土结构 部分的安全检查评估。 6.1.2混凝土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 置、楼屋盖形式: 2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 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3结构构件缺陷、变形、损伤、钢筋锈蚀等。

6.2.1混凝土结构检查的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合理性: 2 影响建筑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 3 易导致局部倒塌或坠落伤人的构件: 4 结构或构件的裂缝、锈蚀、损伤、缺陷等状况: 5结构或构件的倾斜及稳定。 5.2.2当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对正常使 用安全构成影响: 1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结构构件存在对承载能力构成影响的孔洞、脱落、疏松、 离蚀、钢筋锈蚀等损伤或缺陷: 3预埋件根部出现裂缝及预埋件变形、滑移、松动等损坏:

2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散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可 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塞冷地区不保暖屋盖等)以》 与士摊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6.3.1当混凝土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 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6.3.2当混凝土结构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 少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6.3.3当混凝土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 安全隐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6.3.1当混凝土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 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6.3.2当混凝土结构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 少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6.3.3当混凝土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 安全隐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6.2.2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

7.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中钢结构部分的安 全检查评估。 7.1.2钢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 置、构造和连接、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7.2.1钢结构的安全检查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体系或传力系统布置,主要构件形式: 2支撑系统布置; 3结构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结构布置的均匀性: 4结构体系中主要传力路径上构件和节点的布置与构造措施 7.2.2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等构造情况: 2焊缝、螺栓、铆钉等连接情况; 3柱脚与基础及柱与梁、支撑杆件等的连接情况: 4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 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7.2.3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纹、表面缺陷、 构件锈蚀程度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 7.2.4当钢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用 安全构成影响:

1构件组成形式、长细比或高跨比、宽厚比或高厚比等不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或存在明显缺陷: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 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构造和连接出现失效 的现象: 4受力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受压构件存在因失稳而出现的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 压杆的变形: 6钢柱顶位移量大于40mm、平面内大于h/150,或平面外大 于h/500: 7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8钢结构受弯构件的挑度或侧向弯曲的失高达到表7.2.4规 定的限制; 9 钢索构件中的钢索有断丝,且断丝数超过索中钢丝总数的 3%时; 10索节点出现滑移、锚具出现裂纹、锚塞出现渗水裂缝时: 11钢网架结构的焊接空心球节点的空心球壳出现可见的变 形、裂纹,壳筒松动: 12在钢网架结构的螺栓球节点中,螺栓未能按设计要求的长 度入螺栓球时: 13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摩擦面有翘曲,未能形成闭合面时: 14大跨度钢结构支座节点的焊缝出现裂纹、锚栓出现变形或 断裂时: 15橡胶支座的橡胶板与螺栓(或锚栓)发生挤压变形时: 16防火或防腐措施不满足要求或出现损伤: 17其他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安全的现象,

4钢结构受弯构件不适于继续承韧

7.3.1当钢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为未 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7.3.2当钢结构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少且 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7.3.3当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 隐患: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7.3.1当钢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为未 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7.3.2当钢结构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少且 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7.3.3当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 急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7.2.4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8.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 8.1.2砖木结构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 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8.1.3砖本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若重检查墙体布置, 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 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 8.1.4对砖木结构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 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较严 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尚应分析其形成原因

8.2.1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蛙、木材缺陷、节点连接、 购造缺陷、下挑变形、偏心失稳,以及本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 状况、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8.2.2砖木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用 安全构成影响: 1构件长细比或高跨式、截面高宽比等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 规范的要求,或存在明显缺陷: 2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3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4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出现受压裂缝

2表中的似向套曲,主费是由太材生长原因或于爆、施工不当所引起的

2表中的似向套曲,主费是由太材生长原因或于爆、施工不当所引起的

8.3.1当砖木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为 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8.3.2当砖木结构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少 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8.3.3当砖术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止常使用安 全隐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8.3.1当砖木结构未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时,可评为 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8.3.2当砖木结构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但数量较少 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8.3.3当砖术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止常使用安 全隐惠: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8.2.2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9.2.1当多层研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钢筋混凝土椎架结构中 的砌体填充墙和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广房的围护墙等布置及构造出 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用安全构成影响: 1构造不合理,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有明显 变形或损坏; 2连接方式不当,连接构造有严重缺陷,已有明显变形、松 动、局部脱落、裂缝或损坏: 3构件选型及布置不合理,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有较大或严重 的不利影响。 9.2.2房屋建筑的女儿墙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 用安全构成影响: 1女儿墙的高度超过0.5m时,未设置构造柱、压顶圈梁等构 造措施: 2女儿墙有开裂、风化或冻融情况。

9.3.1当建筑构件与部件未出现本规程第9.2节规定的条件时, 可评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9.3.2当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本规程第9.2节规定的条件,但数量 较少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9.3.3当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 使用安全隐患: 1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9.2节规定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集 中

10.1.1本章适用于建筑小品、围墙等 物的安全检查评估 10.1.2构筑物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布 置、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构筑物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10.1.3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检查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10.1.4砌体构筑物应重检查墙体布置与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 置与连接、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 10.1.5混凝土构筑物应着重检查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构筑物 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以及易导致局部倒竭伤人的构件。 10.1.6建筑小品、围墙应若重检查连接构造、整体与构件变形及 损伤情况

10.2.1构筑物结构布置的检查,应包括结构布置、轴线间距、高 度等项目与峻工图的符合情况和结构变动情况等。 10.2.2构筑物出现本规程第4章至第9章安全检查中列举的条件 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使用安全构成影响

10.3.1当构筑物未出现本规程第10.2节规定的条件时,可评为 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0.3.2当构筑物出现本规程第10.2节规定的条件,但数量较少 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0.3.3当构筑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 隐惠: 1 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10.2节规定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 集中

10.3.3当构筑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用安全 隐惠: 1 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10.2节规定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 集中。

11.1.1本章适用于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 灰、吊顶、饰面砖墙,以及房屋建筑外墙的保温、饰面砖、门窗 等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检查评估。 11.1.2建筑装饰装修的资料科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居住房屋建 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吊项、饰面砖墙以及房屋建 筑外墙保温、饰面砖、门窗幕墙等的日常检查、维修资料核查与 现状损伤检查,

11.2.1对于房屋建筑中公共部分的外门窗,应检查门窗框和开启 扇的牢固性。当用手扳动出现晃动时,应对连接、埋件和窗扇尺 寸及连接节点等状况进行检查与检测。 11.2.2外墙饰面砖的现场检查应包括饰面砖脱落、开裂、局部空 鼓等,对位于人流出入口和通道附近的外墙饰面砖应进行重点检 查。 11.2.3外墙保温面层的现场检查应包括开裂、渗漏、脱落范围与 损伤程度检查等。 11.2.4当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对正常 使用安全构成影响: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存在装修层较大面积的空鼓或脱落: 2房屋建筑的外门窗存在牢固性缺陷: 3吊顶下垂、面板脱落或吊杆失效:

饰面砖或外墙保温面层出现较大面积的空鼓、开裂、脱落 等损伤。

11.3.1当建筑装饰装修未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规定的条件时, 可评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1.3.2当建筑装饰装修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所列的条件,但数 量较少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1.3.3当建筑装饰装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 用安全隐惠: 1实际状况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 集中。

11.3.1当建筑装饰装修未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规定的条件时, 可评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1.3.2当建筑装饰装修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所列的条件,但数 量较少且位置较为分散时,应评为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11.3.3当建筑装饰装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正常使 用安全隐惠: 1实际状况与工程技术资料明显不相符: 2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 计规定; 3出现本规程第11.2.4条所列的条件,且数量较多或位置较 集中。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2 (建筑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1.0.1我国不同时期房屋建筑结构设计安全水平、施工技术、施 工管理水平、操作人员素质、验评标准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使 一些建筑工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形成了带有安全隐患 的房屋建筑;此外,在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使用荷载的变化和局 部使用功能的改变等也可能造成安全隐思。对这些房屋建筑的目 常检查、安全检查评估和维护显得更为重要。房屋建筑的耐久性 和使用寿命,不仅与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关,而且与房屋建筑 的正常检查维护和使用功能、荷载变化情况的检测鉴定及必要维 修加固等有关。建立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评估制度 是避免发生恶性事故的必要措施,也是及时采取防范和维修措施 睡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先决条件。 我国当前没有针对房屋建筑结构、建筑构件、构筑物、建筑 装饰装修等的正常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标准。现有的民用建筑和工 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抗震鉴定标准都是针对房屋建筑全面进 了可靠性或抗震签定的标准,这些签定标准与通过资料核查和现 场检查来评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与使用安全有较大的差距。房屋 建筑安全检查评估不仅限于房屋建筑结构和维护结构,而且涉及 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等。本规程是通过专业技术 (、员的现场检查和仪器量测以及峻工与改造资料的核查,给出房 建筑各分部是否存在使用安全隐思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检测鉴定 等的结论,以确保既有房屋建筑安全,并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得到及时处理,同时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寿命,

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是一项薪新的工作,需要通过制定相 应的技术规程来统一安全检查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 和评估方法,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 1.0.2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东省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 业建筑等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装饰装修部分的安全检查评估。 般来说,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估;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 估。 1.0.3本规程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山东省有关房屋建筑结构 安全鉴定标准与设计规范,并结合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的 特点而编制的。规程着重规定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 套建筑装饰装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的重点和内容等,没有涉及 计对具体的设计要求。因此,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机构在 进行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检查评估中,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山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2.1.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程序是对整个工作全过程 和几个主要阶价段的阐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从接受委托 到安全检查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的各个阶段都是非常重要和必不 可少的。 2.1.2资料调查是房屋建筑安全结构评估的基础工作,通过资料 收集核查和现场查看,能够较好地区分安全检查评估的分类、确 定安全检查评估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建筑分部的种类和相应的 验查内容及必要简单量测的方面等,有助于制订好安全检查评估 方案和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为了做好资料收集工作,规程附录A给 出了房屋建筑各分部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求表,可供安全 检查评估机构在初步检查中使用。 1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 设计用途等: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产权单 应、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 修单位等。 2核查有效工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 变更记求、施工变更记求、峻工图、峻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 维修记录、改造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及 受灾等情况调查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 3房屋建筑结构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包括向房屋建 筑安全管理员、参与修建的人员、使用人等有关人员调查房屋建 筑损伤情况、调查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查看地基基础、建筑

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 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 2.1.3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检查评估,应在核查资料、检查损伤 状况和必要量测的基础上,按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与 部件、建筑装饰装修等分别进行整理分析和给出房屋建筑各分部 的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当所收集资料和检查项目因检查不够详细 而不能对房屋建筑的任何分部做出安全检查评估结论时,均应对 这些建筑分部进行补充检查。

2.1.4本条给出了房屋建筑结构第二次及其以后的的要求,特别 强调了在安全检查评估周期内进行改造的建筑分部,应对改造所 涉及结构或装饰装修等设计、施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和运行情况 检查。

2.1.4本条给出了房屋建筑结构第二次及其以后的的要求,特别

2.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带墙圾璃、室外空调及支架以及连接于屋项和外增的厂告牌等) 是否容易坠落并危及公众安全。 建筑设备及系统,特别是特种设备不仅涉及正常运行,还涉 及人员的安全。建筑防火和建筑防雷系统的有效性就是安全防火 和安全防雷的保证。 2.2.2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评估中应划分评估单元,对于建筑 结构等分部应把一幢房屋建筑划分为一个评估单元,对于抗震缝 两侧房屋为不同建造年代时,宜划分为两个评估单元:对于附属 构筑物和配套建筑设备系统应以住宅小区、厂区或单位房屋建筑 的区域作为一个评估单元。 现场检查应采用普查与重点抽样检香相结合的方法,所谓普 遍检查就是要全面查看不应遗漏: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部位或设 备无法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和报告中给予注明。对日常检查发 现的损伤或故障和使用人反映的缺陷等应进行重点检查,并采用 必要量测等确定损伤的范围、程度或故障情况:对于损伤严重或 故障无法简单排除的,应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2.2.3~2.2.4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和结论,应包括房屋 建筑各分部的检查结果以及对各分部的综合结论。各房屋建筑分 部综合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别及其各种类别的划分标准: 1未发现正常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2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惠的房屋建筑 3存在止常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房屋建筑,尚应给出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意

3.1.1~3.1.2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检查评估内容,应包括资 料核查和现场检查两大类。对建在河流故道、水渠、山坡、采空 区等地段的房屋建筑和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 深不同情况时给出了相应的检查要求,对房屋建筑周围的基坑开 挖、降水或管沟施工以及有振动源等应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安 全检查评估。 由于动力荷载的影响,如爆破、机器、车间的振动等,可能 使地基土产生液化、失稳和震陷,产生不均匀沉降,导致基础在 上部荷载作用下,连同上部结构一起产生损坏,特别是位于砂土 地基上或地基持力层内含有饱和粉细砂夹层时,由于振动的影响, 极易产生液化现象,一般在重工业、矿区,或邻近铁路、施工现 场附近的房屋最容易发生。再则,由于地震,在土质好的地区基 础可能发生开裂,土层不好的地基土产生液化,基础会产生位移、 倾覆,下沉或上拾。

3.2.2本条主要对地基基础与建筑结构相适应要求较高和建造在 不利地段的房屋建筑提出了补充勘察和变形观测等要求。对于抗 衰设防要求较高的乙类建筑或不均匀沉降较为严重丙类建筑缺少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时应补充勘察资料,通过勘察结果对基础与地 基的适应性以及基础与结构的适应性进行评价。对于当发现建筑 结构中出现与地基沉降有关的裂缝或倾斜现象且在发展时,应进

行变形观测和基础类型、基础宽度和埋深等检测鉴定。对于处于 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 构损伤状况的,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

3.3.1~3.3.4对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结果,区分三种地 基基础部分安全检查评估结论。 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评为存在地基基础安全隐患的房屋建 筑时,应进行相应开挖基础等检测鉴定:当倾斜缺陷存在继续发 迹象时,应进行相应的变形观测和检测鉴定;当房屋建筑的地 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 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3.3.1~3.3.4对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结果,区分三种地 基基础部分安全检查评估结论。 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评为存在地基基础安全隐患的房屋建 筑时,应进行相应开挖基础等检测鉴定:当倾斜缺陷存在继续发 表迹象时,应进行相应的变形观测和检测鉴定:当房屋建筑的地 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 4mm/月且短期内无! 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4.1.1本章适用于粘土砖、混凝土砖、粉煤灰砖等块材墙体承重 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 4.1.2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房屋的资 料核查、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现状检查、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情 况的检查、构件变形和损伤程度检查,必要时采用仪器设备进行 量测,对房屋建筑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是否需要进一 步检测鉴定等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此处对结构的检查内容提出 了具体求

4.2.1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工作只涉及简单量测, 不涉及砌体块材和砌筑砂浆材料检测和复杂计算,因此整体性连 接构造措施主要通过图纸资料进行核查和评估。 4.2.2此条所列的检查内容是砌体房屋建筑易出现且对结构构件 安全影响最大的几种损坏,其评判依据有些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 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相关条款的要求。实际 评定时除考虑构件的受损程度之外,还应对出现此类受损的构件 数量、位置加以考虑

4.3.1~4.3.3通过对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整体性连接 和构造情况的检查、构件变形和损伤程度检查,将砌体结构安全 检查评估结论分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 使用安全隐惠、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惠三大类

5.1.2根据房屋建筑 将结构的宏观控制因素、通过简单量测可以明确的连接构造措施 和结构的过大变形与损伤作为现场检查内容,其中结构的宏观控 制因素可以根据设计或峻工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5.2.1既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检查、检测和相关评估、鉴定应与 新建工程有所区别,不宜随机抽样检查,应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 通定重点部位。 5.2.2结构现状的检查包括结构缺陷、损伤和过大变形。根据现 场检查内容,本条提供了结构或构件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判断依 据。 裂缝是结构和构件最常见的损伤,通过现场检查应当确定裂 缝的位置、大小、形态,是否有规律性,分析裂缝的性质及成达 (是否受力裂缝、不均匀沉降裂缝、温度变形裂缝或施工原因形 成的裂缝)和对结构或构件的影响。 构件缺陷和其它损伤宜确认具体部位、严重程度,混凝土和 钢筋的腐蚀宜确定腐蚀构件范围和腐蚀程度,分别分析对结构和 构件性能的影响。 结构和构件不应出现整体性的位移、变形,个别构件的过大 变形宜具体分析,变形是否过大的标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的规定。 裂缝宽度限值参照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对结构构件影响止带使用(需采取措施)的裂缝 大小的规定。房屋建筑出现非受力裂缝是十分普追的现象,较小 的非受力裂缝(比如温度变形裂缝、干缩裂缝等)和次要构件裂 缝,大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不需要处理,即使处理仍 可能还开裂

5.3.1~5.3.3根据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所存在问题的性质和对结 构性能的影响程度,将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分 为未发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和 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惠的房屋建筑三大类,

6.1.2房屋建筑的安全检查评估主 结构体系现状检查及损伤与缺陷程度检查,必要时采用仪器设备 进行量测,对房屋使用安全和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等做出相 应的评价结论。根据钢结构房屋建筑的特点,提出了对影响钢结 构安全的主要项目作为检查内容

6.2.1钢结构体系直接影响到结构的安全。在钢结构房屋中,支 掌体系是保证结构整体刚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抵抗水平简 载,而且会直接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 6.2.2钢结构构件由于材料强度高,截面尺寸相对较小,容易产 生失稳破坏,因此,在钢结构中应保证各类杆件的长细比满足要 求。而梁柱截面宽厚比的控制是为保证梁柱构件不产生局部失稳 破坏。 焊缝和螺栓连接是钢结构中最常用的连接型式,且连接质量 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的安全,因此,在钢结构中应若重对 焊缝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进行检查。 在对螺栓连接进行检查时,除了对螺栓的布置、螺纹外露丝 扣数、操栓的松动等进行检查,尚应对连接板尺寸、变形等进行 检查。对于高强螺栓的连接,由于其施工时施加一定的预压力, 要求摩擦面能传递足够的剪力,当其连接部位产生滑移时,高强 螺栓也就失去了原先应有的作用,而只能按普通螺栓考虑。

6.3.16.3.3通过对钢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现状损伤与缺 陷程度检查结果,将钢结构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分为未发 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和存在正 常使用安全隐惠的房屋建筑三大类。

6.3.16.3.3通过对钢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现状损伤与缺 陷程度检查结果,将钢结构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分为未发 现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和存在正 常使用安全隐惠的房屋建筑三大类。

7.1.2针对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特点,从结构体系、结构布置、 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进行核查, 必要时采用仪器设备进行量测 7.1.3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措施是关系到房屋安全的 重要构造,应重点进行检查。比如:砖本结构房屋中墙体布置是 否合理,将影响整个结构的抗震性能和传力方式:房屋中纵横墙 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且与墙体等的连接、墙体与术构架的连接等 都将影响房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 部件及其连接不合理将会导致局部的倒塌,进而影响整个结构的 安全使用,基至导致生命财产的损失

7.2.2此条所列的检查内容是砖木结构房屋建巩易出现且对结构 构件安全影响最大的几种损坏,其评判依据有些参照国家现行标 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相关条款的要 求。实际评定时除考患构件的受损程度之外,还应对出现此类受 损的构件数量、位置加以考虑,

7.3.1~7.3.3通过对砖木结构的资料核查、现状损伤与缺陷程度 检查的结果,将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分为未发现 正常使用安全隐患筑、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正常使 用安全隐患三大类

9.1.1本章适用于住宅小区或厂区内的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的 安全检查评估,不包括烟、水塔、管道支架、管沟和厂区的运 输机通廊、冷却塔等构筑物。 9.1.2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的检查内容包括结构布置、整体性 至接构造措施、构筑物变形及损伤等方面的内容。 9.1.4~9.1.6例体构筑物和滤凝土构筑物检查的重点为整体性连 接构造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等。建筑小品与围墙 般不被人们重视,在检查中应根据不同构件的类型若重检查连接 构造、整体与构件变形及损伤等。

9.2.1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高度的检查点应为实际构筑物是合否 与峻工图相符合以及结构现状的变动情况。 9.2.2构筑物安全检查时应根据构筑物的实际情况分别依据本规 程第4章至第9章的条件进行比照。 钢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或钢栅栏围墙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构件变形、焊缝质量和构件锈蚀等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木构件的 节点松动或拔拨样,木构架倾斜和歪闪,木柱糟朽和虫蛙等为检查 重点内器

9.2.1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高度的检查点应为实际构筑物是合否 与峻工图相符合以及结构现状的变动情况。 9.2.2构筑物安全检查时应根据构筑物的实际情况分别依据本规 程第4章至第9章的条件进行比照。 钢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或钢栅栏围墙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构件变形、焊缝质量和构件锈蚀等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木构件的 节点松动或拔拨样,木构架倾斜和歪闪,木柱糟朽和虫蛙等为检查 重点内器

石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的基础和整体与构件变形、石材风 化等为检查重点内睿。

9.5.1~9.5.3根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结果及综合分析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构筑物 的安全检查评估结论与主体结构相同

10.1.1~10.1.2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主要是使用安全的检查,检查 重点应是居民住宅中的公共楼道和公共建筑的抹灰、吊顶、饰面 砖、以及房屋建筑外墙保温、饰面砖、门窗幕墙等建筑装饰装修 等部分。

0.2.1~10.2.2房屋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现状缺陷检查,应包括居 主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币顶、饰面砖增装 饰装修现状缺陷、损伤范围与程度的检查。 居住房屋建筑门窗现场检查的重点应是公共部位的外窗、外 门,住户家里的门窗可在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进行检查。对于 公共建筑应全数检查。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的安全检查应包括资料核查与现 状检查,对于位于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外墙饰面砖须进行重点 查查。当出现饰面砖脱落和开裂,则须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饰面砖 的空鼓等专项检测

10.5.1~10.5.3本章虽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DB12T 3023-2019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但随着建筑高度越 来越高,门窗、抹灰、饰面砖及保温层的失效与脱落将造成严重 的安全问题,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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