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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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50445-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1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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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45-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9.2.7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 施应予以整改或拆除。

9.2.7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

9.2.8街巷店面招牌样式应具有乡土特色DB33/T 1162-2019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其建造材料宜采用

9.2.8街巷店面招牌样式应具有乡土特色,其建造材料宜采用 地方传统材料。

9.3公共活动场所整治

9.3.1公共活动场所宜邻近村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祠堂庙宇

9.3.1公共活动场所宜邻近村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祠堂庙宇 及村庄主要入口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自然环境特 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坡地、古树名木等重要区域设置;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1.6条的规定

9.3.2村庄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活动场所,改善现有条件 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之 的村庄,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

9.3.3公共活动场所宜根据场地条件以及当地村民需要,增设 体育健身器材、儿童游玩设施、村务公告栏、科普宣传栏等设 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直,万使老年人、残族人 使用;儿童游玩设施宜采用柔性材料铺装,注重儿童活动的安全 性,并且满足成人看护的要求

9.3.5公共活动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其形式应以村庄特色匙 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与民族特色。

9.4.1公共环境照明可分为满足村民夜间公共活动需要的功能 性照明和对重要景观节点等的装饰性照明 9.4.2公共环境照明应以人为本,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

9.4.2公共环境照明应以人为本, 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 避免大面积、大功率泛光照明和跳跃、闪烁、超亮的照明,严格

避免大面积、大功率泛光照明和跳跃、闪烁、超亮的照明,严格

控制溢散光产生的光污染。应根据村民的作息时间及时开启和 关闭。

月假 口个 功能性照明应根据其功能和所营造的氛围确定,满足人

9.4.3功能性照明应根据其功能和所营造的氛围确定,满足人

9.4.3功能性照明应根据其功能和所营造的氛围确定

筑结构特征等合理布置灯具,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与其他公共 环境照明相协调,除重大活动外,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10.1.1村庄绿化应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突出特色、兼顾经 济,宜优先考虑绿化的生态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发挥绿化的 经济和美化作用, 10.1.2村庄绿化应包括坑塘河道绿化、村庄道路绿化、公共活 动场所绿化、宅旁庭院绿化等内容。 10.1.3村庄绿化应与当地的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相协调,保护 和发展村庄的乡土树种和特色树种,充分展现地域乡土特色 10.1.4村庄绿化应坚持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村庄环 村林带、成片林等原有绿化成果。 10.1.5村庄绿化整治及相关景观提升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原 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最小化十 预村庄的生态系统和地形地貌

10.2.1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应保留、利用现有河道的自然岸线, 以生态护坡的方式,整治边坡与岸线,形成自然岸线景观;生态 修复宜采用生态护坡、水生植物、人工湿地等整治措施改善水体 水质。各类生态修复可采用下列措施: 1生态护坡:挡水护坡不宜采用块石、水泥护砌等工程硬 化方式,宜在土堤基础上采用草坪、茅草等植物进行生态护坡; 2水生植物:水深低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挺水、浮叶 植物;水深大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沉水植物; 3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宜在水体汇流的沟渠等低洼地带建 设,并应与村庄排水整治要求相协调

10.2.2对村庄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水塘、臭水沟,宜结合 污水处理设施,清除污染物,并利用净化能力强的水生动植物 净化水体。

10.2.3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可结合村庄现有传统农业种植,选用 汶型种成用材种 加汶收兴

10.2.3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可结合村庄现有传统农业种植,选月

10.3.1村庄道路绿化应注重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选用生 长快、耐贫、抗逆性强、病虫害少、养护管理简单的本土植 物。不得选用有毒或人体过敏的树种;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地区, 可辅助引用能够适应本地气候条件、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外来植 物,以提高村庄绿化水平。 10.3.2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植物配置应保证道路行车视线安全 株距不得小于3m。 10.3.3村庄次要道路绿化配置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可选择

10.3.4宅间道路绿化应注重界限管控,保证道路通行

采取多样形式,运用本土树种、花卉,突出乡土特色;对于路旁 有宅前菜地的道路两侧,可结合村民自身意愿和村庄产业发展需 要,种植果蔬、特色农作物等,提升绿化的经济价值

10.4公共活动场所绿化

10.4.1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做到因地制宜,体现村庄特色,宜 结合村内现有河流、池塘、苗圃、小片林地等,合理选择自然生 态或规则式的绿化方式。 10.4.2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尽量利用道路两侧或不利于建设的 地块,见缝插针利用公共场所的零星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 绿化小空间。

10.4.3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宜采用可进入式绿地的形式,宜选用

10.4.3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宜采用可进入式绿地的形式,宜选月

冠幅圆整浓密的庭荫树。

10.5.1宅劳和庭院绿化应充分遵循村民个人意愿喜好,满足庭 院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要求,鼓励绿化美化与发展庭院经济 相结合

10.5.2庭院围墙可采用空透墙

墙体,也可采用栅栏式墙体,密植生态绿篱植物;裸露墙面可用 攀缘植物进行美化点缀, 10.5.3可根据村民自身意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屋顶绿化。

墙体,也可采用栅栏式墙体,密植生态绿篱植物;裸露墙面可用

11.1.1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占用村庄现有的坑塘河道。坑塘使用 功能包括旱涝调节、养殖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 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 11.1.2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品水休利用要求

1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 2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 能;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应按表11.1.2确定;

1.1.2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水体的控

注:坑塘河道水质类别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控制标准。

11.1.3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

1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响村庄公共安全、经济 发展或环境卫生; 2废弃坑塘土地闲置,重新利用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或 经济效益。 11.1.4坑塘河道整治应结合村庄综合整治统一实施,处理好与 防洪、灌溉等相关设施的关系。 11.1.5坑塘河道功能的利用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 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 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塘应以水景观、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 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水净 化功能使用; 2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的旱涝调节功能 3已废弃坑塘在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相关规定的情况 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 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 4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 功能为主要自的

11.2.1雨量充沛、水资源较好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和 既有水利工程设施满足坑塘河道补水需求。山区、丘陵地区的村 主可充分利用山涧流水、水库作为坑塘河道水源;平原水网地区 的村庄可充分利用湖泊引水,作为坑塘河道水源。 11.2.2当坑塘河道水源不足、农田灌溉季节不能满足取水需求 时,可进行坑塘河道补水整治。 11.2.3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

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 能的中小型企业; 2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用 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

1坑塘原有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引水 方式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 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引水方式宜优先选 择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水泵抽升弓引水方式;水泵 吸水方式可根据取水水源水位落差情况选择岸边固定式取水方式 或岸边缆车取水方式: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 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可结 合自然地形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平原地区宜采 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 2坑塘原有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宜采用蓄水方式补水。 蓄水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等措施。水 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宜采用节制闻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 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天的坑塘宜采用滚水坝 控制,坝顶高度宜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

1河道水源断流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宜采用弓 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 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 2河道为季节性缺水时,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采取 下列措施蓄水:河坑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 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坑挖深不宜超 过1m;河坑应适时清淤,满足水泵吸水效果;橡胶坝蓄水可在 取水构筑物下游设置橡胶坝,以调节取水和排洪需求;橡胶坝顶 高度不应超过所在河底高度1.5m。

11.3.1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

11.3.1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 整治。

两种形式,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塘扩容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 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 2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 标准第11.1.2条的规定。 11.3.3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 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 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 原则。 11.3.4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地区水利排灌、村庄排水相 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 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符合本标准第11.1.2 条的规定。 11.3.5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 汉关应竺合下列圳宝

办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 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符合本标准第11.1.2 条的规定。

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宜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 的综合功能坑塘; 2原有地势低洼的耕地可改为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防 涝安全; 3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 庄,应按照统一防灾要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 调节容量的不足

11.4.1坑塘河道水质不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使用功能的应

11.4.1坑塘河道水质不满足本标准第11.1. 2 条使用功能的应

11.4.2水环境整治应在水体截污、消除污染源的基础上,采用 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水体水质。水质较差、水质指标低于 V类的水体,宜采用先清淤、后生态修复的整治方式;水质较 好、水质指标处于IV类以上的水体,可直接采用生态修复的整治 方式。

治。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 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 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深在0.8m~1.2m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

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1.2m 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安全措施; 2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边坡 系数不应小于1:2; 3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村庄临水的道路、公共场所 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条净间 距不应大于1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且应保证通道平整

12.1.1村庄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环保的原则,并应

12.1.1村庄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环保的原则,并应 注重与本地传统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对于经济条件 较好的村庄,宜倡导建设绿色建筑 12.1.2村庄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功能性需求合理

12.1.2村庄建筑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功能性需求合理

12.1.2村庄建筑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功能性需求合理 确定。

12.1.3村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符合《中华人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不 得超出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由。 12.1.4村庄居住建筑应符合日照、通风、采光、隔声、保温 隔热的基本要求

12.2.1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惠的村庄建筑,应按《农村危险房 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为 C级危房的应进行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 拆除重建。

12.2.2村压建筑必须设置基础。基础觉度、理深应按当地经验 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12.2.3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 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 地圈梁。

12.2.4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形板)在使用

12.2.5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承重窗间墙

12.2.5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承重窗间增

12.3.1村庄居住建筑的功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与布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区进行选择。严寒和寒冷 地区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应有利于夏李通风;夏热 冬冷地区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并应兼顾冬季防风;夏热冬暖地区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夏李遮阳。 2主朝向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要房间宜避 开冬李主导风向。 3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门 窗洞口的开启位置应有利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开间不宜大于6m,单面采光房间的进深不宜大于6m。 严寒和寒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m。 5房间功能布局应合理、紧凑、互不于扰,并应方便生活 起居与节能。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侧或内墙侧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侧或外墙侧。夏热 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的卧室宜设在通风好、不潮湿的房间。 6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7外窗可开后启面积应有利于室内通风换气。严寒和寒冷地 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2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

12.3.2公共建筑的建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建筑的建设整治应符合下

1村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有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的卫生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 2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划要求: 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 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129315、《农村普通中 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卫生 标准与安全标准。 3村庄宜建设具有娱乐、广播、阅读、科普等功能的文化 活动场所,结合村民需求,增设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活动 设施。 4村庄宜建设和完善村庄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 养老照料中心等设施,实现村庄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5经济条件较好,且有实际需要的村庄,可设置具有乡创 孵化功能平台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12.4.1新建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村庄建筑宜运用当地传统建筑装饰做法,强化地域 文化元素及优秀建造技艺的传承: 2新建村庄建筑宜遵循村庄传统布局肌理及风貌特征,使 其与周围传统建筑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3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必须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 应保持圈舍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1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

13.1.1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 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遗址、富有地方乡土特色 和民族文化特色资源的村庄。

13.1.2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

1调查村内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资源档案; 2分析评价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价值; 3明确并公示村域内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对象 并编制规划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4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5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13.1.3村庄中非保护性民居或公共建筑的整治,以及其他建设 的发展,应传承所在地的乡土特色,在建设选址、空间布局、建 筑形态与风貌、建造方式、环境景观等方面应遵循当地文化 谷,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习惯,且宜优先选用本土材 料,节能生态。 13.1.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文化遗产遗址的村庄整治应制定专项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文物行政 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13.2.1已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村庄应在综合评价的基

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村庄中传统建筑分布较为集中,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完整的片区及其依存环境;非成片但价值特色明显的传统建筑及 其依存环境,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 2将与核心保护范围联系紧密的建成区、农耕生产环境 自然景观环境等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 3宜将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依托的具有一定特 色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划定为环境协调区。 3.2.2村庄整治应按照不同保护范围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控制,并保护体现村庄价值特色的农业生产环境与自然景观 环境。

13.2.2村庄整治应按照不同保护范围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控制,并保护体现村庄价值特色的农业生产环境与自然景观 环境。

13.2.3村庄新旧建设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遵行

适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村庄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管线的敷 设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减小对村庄传统风貌的影响。

13.2.4传统民居建筑修应在维护

变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加固,并在空间尺度、形态、风格等方面 与原建筑相协调;新增加的通风等设施应在外部采用传统材料进 行装饰或遮蔽。

13.2.5严格控制户外招牌和广告的设置,各类环境小

13.3.1村庄整治中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展示空间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其传承展示规模,适度改造利 用传统建筑作为传承展示空间

13.3.2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固有的文化内涵

和空间特色,并与环境相协调

14.1.1农村生产及生活用能,应以安全为前提,并注重能源节 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14.1.2农村能源供应量应充足,供应方式可结合当地经济状 况、资源条件、气候类别及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选取。 14.1.3农村能源应纳人区县、乡镇的能源供应体系。城镇能源 规划编制时,应涵盖农村。

14.2.1能源供应宜逐步增加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 比例。 14.2.2村庄电网应接入城乡供电网络,供电设施的容量应符合 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工业用电的需求。 14.2.3电网系统未覆盖的村庄,可根据资源条件,采用太阳 能、风能、微水电、小型地热电站等建设微网供电。 14.2.4有资源条件的区域,应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 利用、安全可靠、讲求效益的原则,通过合理的方式利用可再生 能源。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宜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 示范工程,并逐步实现市场化。具体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生物质能宜采用清洁化、资源化利用方式;秸秆和新柴 宜加工为固体成型燃料使用,家庭养殖户可建设户式小型沼气 系统; 2布局集中紧且周围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宜建设 大中型生物制气系统,且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

3太阳年辐射总量天于5000MJ/m、年日照时数大于 2200h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技术; 4年平均风速大于3m/s的地区,且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 安装的场地,可使用风能发电; 5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开发村级能源互联网利用技术 实现源、网、荷、储智慧协调运行。 14.2.5炊事和生活热水宜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薪柴和秸秆 宜通过生物质转化后使用,具体能源供应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质资源充足地区,宜采用沼气、生物质天然气或生 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合专用炉具使用: 2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电力和液化石油气、 压缩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3有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选择城镇管道燃气供气: 无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瓶组供气或罐装气。 14.2.6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村庄,宜采用节柴省煤灶, 且热效率应不低于25%;有采暖需求的地区鼓励采用“炕连灶” 系统,且综合热利用效率应不低于70%。 14.2.7北方冬李农村供暖,应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宜根据 资源条件及村民意愿,选择下列适宜的供暖方式: 1生物质资源充足的地区,宜采用节能吊炕和小型生物质 采暖炉供暖: 2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可建设被动式太阳能暖房;经 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使用太阳能辅助电加热等主动式太阳能利 用技术供暖: 3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地热采暖; 4村庄靠近已采用集中供暖的城镇,并且城镇热网能力可 以承载村庄供暖时,可采用热网供暖: 5已建设燃气管网的地区,宜采用燃气供暖: 6电供暖适合于北方天部分农村;采用电供暖时,不宜采 用直接加热式电采暖设备;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泵

14.2.8采用集中式供暖系统,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附近有可利用的工业余热或工业热源时,宜将工业 余热或工业热源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2采用锅炉作为热源时,锅炉效率和污染排放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的相关 规定,燃料应根据生物质和商品能源的供应条件确定; 3城市附近的村庄,具备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连接条件 的村庄,可就近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14.3.1村庄能源供应设施不可占用基本农由,安全布局应符合 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14.3.2村庄配电变压器、中低压配电线路、户用电度表、户内 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应规范安装,不得使用不达标元器件。同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宜设置在负荷中心,供电半径不宜超 过500m; 2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考虑清洁能源替代需求,并与配 电线路导线型号及所带片区最大负荷匹配;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 较多的村庄,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容量应与配电变压器容量 匹配; 3电度表前应设置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装置。 14.3.3电力架空线路应沿道路布设,不应跨越村庄建筑物。采 用裸导线的电力架空线路,不得与通信线路同杆, 14.3.4村级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及大型沼气或生物质天然气 制气厂宜单独选址,且距离村民住宅外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加 工厂及集中式供暖锅炉房应安排生物质或燃煤存放库。

制气厂宜单独选址,且距离村民住宅外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加 工厂及集中式供暖锅炉房应安排生物质或燃煤存放库。

14.3.5农村可利用荒坡、戈壁等废弃地或鱼塘、塑料大棚等

置用地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如并网,应按 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

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 14.3.6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或供热设施可结合建筑屋顶、墙面和 阳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DB15T 353.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pdf,既 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 2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 标准。

应对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勘

应对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 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32/T 4025-2021 污水处理中恶臭气体生物净化工艺设计规范.pdf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129315 5《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35624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5《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7《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 18《防洪标准》GB50201 1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2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 2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2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2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 2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 2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129315 5《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35624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5《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7《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 18《防洪标准》GB50201 1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2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 2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2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2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 2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 2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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