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9-2014 海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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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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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29-2014 海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海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Maintenancestandardof Public illumination facilities in Hainanprovince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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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建定[2014]10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1日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

主编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编单位:海口市市政工程维修公司 三亚市路灯管理所 信州市市政管理局 琼海市路灯所 五指山市路灯所 主要起草人:陈永富吴海宋传瑜覃茂毅 林书德陆红琳陈宜雄周桃 主要审查人:黄跃辉叶峰刘磊实刘芹 王子明符祥平吴永贤蔡大冠

总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道路照明标准 公共照明设施运行标准 6 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安全与文明作业 12 8 管理责任 13 0 监督管理 14

1.0.1本标准对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进行了定义、并对道 路照明标准、公共照明设施运行标准、养护维修标准,安全与文 明作业、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公共照明设施的养护 维修,属于社会公共管养的道路照明设施(包括乡镇、农场)养 护维修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0.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0.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本标准遵循其现行版本的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 《“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3067

3.0.1公共照明设施

本标准所指公共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城市、乡镇、农场等 地供公众使用道路及向社会免费开放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设施 具体包括: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 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智能监控系统、附属设备等设施

3.0.2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公共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设施巡查和养护 维修作业。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水泥混凝土路面,其 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3当路面平均照度值低于所对应道路平均照度值范围的下限时,应及时 更换新光源以保持照度值在对应范围之内。 4当在清洗灯具和更换新光源后,其路面平均照度值仍低于所对应道路 平均照度值范围的下限时,应更新灯具。 5乡镇(农场)的各类道路照明可参照城市道路照明的相应下限值设置。 4.0.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0.2的要求,

4.0.4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实 际情况JGJ/T 110-2017 建筑工程饰面粘结强度检验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各个时间段亮度、照度,以达到节 能效果。

5公共照明设施运行标准

5.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负责对公共照明设施及设施上 附属件进行管理、维护及运行。 5.0.2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 应达到96%,街巷亮灯率应达到96%。 5.0.3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5.0.4公共照明管理养护单位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 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 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5.0.5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 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5.0.6对于监控设备无法监控到的照明设施,应每日早晚派人巡 视其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照明设施。 5.0.7装备智能监控系统的地区,在极端天气条件时,应确保安 全后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5.0.8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1米。 5.0.9 公共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符合环境卫 生标准。 5.0.10利用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 得影响照明设施的安全稳固、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应与照明

5.0.10利用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

6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6.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定期对灯其、灯杆进行功能 性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的路灯公共照明设施每月检修次数 应不少于4次,次干路的路灯每月检修次数应不少于3次,小街 巷及支路的路灯每月检修次数应不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检修记 录。 2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或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 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0.2公共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于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 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6.0.3公共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 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修复。 1单灯不亮,在接到报告后1天内修复; 2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DB37T 5173-2020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pdf,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临时封 盖措施,故障应在2天内修复; 3公共照明专用变压器低压部分、配电箱故障,应在接到报 告后2天内修复; 4大面积熄灯(或条道路不亮灯)故障,应在接到报告后2 天内修复; 5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 故障应在2天内修复; 6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

设施应在7天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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