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61-33-2016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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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61-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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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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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61-33-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61-33-2016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5.5.2墙骨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骨安装时应以墙骨为单位分片组装。组装的操作平台应为施工完成的楼面或在施工现场 内临时搭建的施工平台,操作平台表面应平整, 2墙骨与底梁板和顶梁板采用钉连接组装成片。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底梁 板与顶梁板应保持平行,墙骨与顶梁板、底梁板应保持垂直,

3墙骨有门、洞且开洞宽度大于墙骨间距时T/CBDA 10-2018 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应按设计要求在洞口两侧加强,并在洞口上方 加设过梁。 5.5.3安装墙骨之前应在楼面或梁上弹出门、洞口位置线及墙位置线。 5.5.4墙骨安装就位后应先临时固定并加支撑,待该层墙骨全部就位后,校正墙面垂直度,采用钉 连接各墙片之间的底梁板、顶梁板。 5.5.5木基结构墙面板安装时,应将木板的年轮凸面向内放置,木纹方向应一致,当需槽、拼缝、 裁口时,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石育板安装时,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宜落在墙骨柱上,并用自 攻螺钉固定,钉眼用石膏腻子抹平,内外两侧墙面板的接缝不得在同一根墙骨柱上。剪力墙的面板 应随层施工。

5.5.6剪力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剪刀撑进行加固。墙转角处墙骨不应少于两根;在门、洞口校方 正后在门洞边设置临时加固的斜撑;临时固定的支撑、斜撑在上一层梁、楼面搁栅施工完成之前不 得随意拆除。

II木结构楼盖操作工艺

5.6.1冬期施工应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 5.6.2雨期施工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散棚仓库堆放时,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 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

7.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

注:1目测分等应包括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两端。表中b为构件宽度,为为构件厚度,L为构件长度:

2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 3指深度不超过1.6mm的一组漏刨,漏刨之间的表面刨光: 4重度漏刨为宽面上深度深度为3.2mm、长度为全长的漏刨: 5部分或全部漏刨或全面糙面。 6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规定,窄面上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 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2倍),钝校棱的长度可为300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5%: 7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2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 容许最大本节尽寸的2倍;

9每1.2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0每0.9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0.6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0.3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2倍: 15钉入边不得破坏: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与节子相同: 17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18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19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 20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 勺木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每检验批规格材抽样数量

1单个试验的指标: 2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至少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于 度,对于屋面板只检查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

1单个试验的指标: 2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至少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木基结构板材在静裁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揽 度,对于屋而板只检查静裁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不检查挠度指标,

注:1单个试验的指标:

3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不应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4.79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挠度:或1.68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 最大挠度。

5.7.7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 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告。进场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进行荷载效应标准组 合作用下的结构性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应符合表5 7.7的规定,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5.7.7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5.7.9钢材、焊条、螺栓和圆钉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第4.2.64.2.9条的规定。 5.7.10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 应小于275g/m²。 5.7.1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

3桁架的几何尺寸偏差应符合表5.7.15的规定。

桁架的几何尺寸偏差应符合表5.7.15的规定

表5.7.15桁架制作允许误差(mm)

注:!架长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部分的桁架总长,用于限制制作误差

桁架高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等上、 下弦杆突出部分的全榻桁架最高部位处的高度,为上弦项面到下弦底面的总高度,用 限定制作课差

4齿板的安装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规定。 5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 识的20%;当构件宽度小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积的10%。缺陷面积应为齿板 与构件接触面范围内的木材表面缺陷面积与齿板倒伏面积之和。 6齿板连接处木构件的缝隙不应超过规定。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宽度超过允许值的缝 隙,均应有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与缝隙宽度相当的金属片填实,并应有螺纹钉固定在被填塞的 构件上。 5.7.16屋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有 关构造的规定: 1橡条、天棚搁栅或齿板屋架的定位、间距和支承长度。 2屋盖洞口周围橡条与顶棚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橡条与顶棚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 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3屋面板铺钉方式及与搁栅连接用钉的间距。

表5.7.17轻型木结构的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续表5.7.17轻型木结构的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

的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等,应符合设计文件

5.7.19规格材的截面尺寸由设计选定,同一建筑应选同一种规格的材料,不同规格不得混合使用。 5.7.20 规格材进场后应进行材质检验,应满足主控项目的要求,并达到设计要求的方可使用。 5.7.21 轻型木结构与基础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2 安装时,主要受力墙面的墙骨柱截面高度方向应与墙面垂直。 5.7.23 墙骨在每层层高内应连续,允许采用指接连接,但不得采用连接板连接。 5.7.24剪力墙面的板材安装时,两侧墙板接缝应互相错开,当不能错开时,可在接缝处用不少于 两根的墙骨加强(墙骨截面宽度大于65mm时可不受此限制)。 5.7.25楼面以下结构未连接成整体之前,在未加支撑的条件下,楼面不得施加施工荷载。 5.7.26材料应在库房内保管,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和防虫、防火措施

防水施工未完工之前,必须对木框架结构采取防

5.8.2楼面板施工完毕后,不得在上面切削物品和校正圆钉、砸钉帽等。 5.8.3不得在楼面集中堆放施工材料。 5.8.4不得在建筑物内和附近动火,严格动火审批制度,预防火灾。 5.9职业健康安全 5.9.1进行安全交底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5.9.2建立完善的防火制度,在重点部位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且保证齐全有效。 5.9.3正确使用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绿色格工

5.10.1 建立环境卫生值班制度,做到工完场清。 5.10.2 木工加工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5.10.3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乱扔和污染水源等, 5.10.4 根据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时点、库存情况等制定材料的采购和使用计划, 5.10.5材料堆场应合理布局,划分功能区,且方便吊运。

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 技术交底记录。 2工序交接、中间交接检查记录。 3 轻型木结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隐蔽验收记录。 S 规格材应力等级实验报告, 规格材含水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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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木结构防护施工工艺标准

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术结构防腐、防虫及防火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普通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以及用于构成该结构的材 构件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处理工程的施工

6.2.1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国家现行标准: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 《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S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239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

6.3.1载药量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6.4.1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6.4.2收集各种防护剂的产品资料,充分了解其材料特性、使用要求和适用范围。 6.4.3收集施工相关技术标准,

6.4.4按照材料计划组织材料进场,审核材质证明,按相关要求验收,并按产品说明的存放条件入 库存放。 6.4.5当材料未说明验收标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的相关规定。

6.4.6施工机械:空压机、刻痕机等。 6.4.7工具用具:刷子、浸渍容器等。 6.4.8监测装置:钢尺、游标卡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4.6施工机械:空压机、刻痕机等。 6.4.7工具用具:刷子、浸渍容器等。 6.4.8监测装置:钢尺、游标卡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4.9施工之前,操作间应保持通风,且应采取防火措施。 6.4.10 木结构防护剂处理宜在材料或构件加工工序完成后进行。 6.4.11 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应准备到位。 6.4.12 按照防护剂产品说明书,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环境温度。

6.4.9施工之前,操作间应保持通风,

6.5.1本工艺流程见图6.5.1

图6.5.1木结构防护处理工艺流程

6.5.2木材(构件)预处理(包括

1去树皮方法有手工、机械等,应因地制宜选取适合的方法。 2干燥方法应视树种、地域条件以及工厂的实际情况选择天然干燥或人工干燥。干燥中宜进 行防裂处理,防裂措施有捆扎、涂防裂剂、钉防裂器等。 3对难以处理的树种木材应进行刻痕加工。其中,对于方木和原木每100cm²至少80个刻痕, 对于规格材,刻痕深度5mm~10mm。当采用含氧的防护剂时,刻痕适当减少。构件的所有表面都 应刻痕,当构件侧面有图饰时,只应在宽面刻痕。 4基层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无尘。 2)木质基层表面应干燥,含水率不大于15%。 3)基层表面被污染时,应用砂纸磨光或用溶剂清洗。 6.5.3木材防护处理有简易处理和加压处理方法,具体操作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刷处理法适用于较小规格材的处理。在涂刷前必须充分干燥,涂刷时,必须待前次涂刷 干燥后再进行下次涂刷。对裂隙、接合部位应重点处理。 2喷淋处理法比涂刷法效率高,但易造成防护剂的损失(达25%~30%)及环境污染,只用 于数量较大或难以涂刷的部位。 3常压浸渍处理法是把木材放在盛有防护剂的散口浸渍槽中浸泡,使防护剂渗入到木材中。 浸渍操作处理前,材面应干净,无阻碍物;大批量浸渍处理时,应使木材间留出间隔,并应抖动木 材,搅拌药液。 4冷热槽法是先将术材在热防护剂槽中加热,排出空气、水蒸气,然后迅速将术材转移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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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中,使防护剂被吸入木材中。 5双剂扩散法是将两种不同的水溶性防护剂药液分别置于两个槽中,木材一种药液中充分浸 渍处理后,再放到另一种药液中浸渍一段时间,最后取出放置一段时间后形成具有防腐效力的不溶 性沉淀物质,沉积在木材的大孔隙及细胞壁中。 6加压浸渍法是在密闭的真空罐内对木材施压的同时,将防护剂注入木材纤维。经过压力处 理后的木材,具有长期使用的较强防护性能 6.5.4使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必须重新进行干燥。

6.6.1冬期施工应保证一定的温度,一般不低于15℃。 6.6.2雨期施工材料和构件不宜在露天堆放,在棚仓库堆放时,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 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

6炊事、采暖等所使用的烟道、烟应符合下

所使用的烟道、烟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 砖砌烟肉壁厚不应小于240mm,并有砂浆抹面

3金属烟窗应外包厚度不小于70mm的矿棉保护层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板。 4其外边缘距木构件的距离不小于120mm,并应有良好通风。 5烟窗出屋面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封堵。 6.7.7墙体、楼层、屋盖空腔内现场填充的保温、隔热、吸声等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防 火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 6.7.8电源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在墙体或楼盖中的电源线应用穿金属管线或检验合格的阻燃型塑料管。 2电源线明敷时,可用金属线槽或穿金属管线。 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6.7.9埋设或穿越木结构的各类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及施工时的胶粘剂,均应采用检 验合格的不燃材料。 2管道外壁温度在120℃以下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等应采用检验合格的难燃性不低于 B1级的材料 6.7.10木构件中外露钢构件及未作镀锌处理的金属连接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防锈蚀措施。

.7.11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应进行修补。 .7.12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育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 或木螺钉)贯入构件深度应符合表6.7.12的规定

表6.7.12石膏板紧固件贯入木构件的深度(mm)

6.7.14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25mm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3m,水 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 空间面积超过300m²,或长边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 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厚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厚度不小于20mm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 3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厚度不小于0.4mm的薄钢板。 5厚度不小于6mm的钢筋混凝土板

7.15当以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 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处理方法采用 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7.16所使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剂必须是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防护剂。 6.7.17防腐、防虫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但不能危及人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6.7.18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必须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防护剂处理后,必须避免重新切割或 孔。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正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重新进行足够剂量的 护剂处理。对于需胶合的木构件则应在胶合工序完毕,构件定型以后进行药剂处,且必须对所用日 胶和材料的性质了解清楚,才能确定其药物处理方法。当采用的胶合剂为耐水性胶时,应选用浸 法或涂刷法处理;为中等耐水性胶时,宜采用涂刷法。 6.7.19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 适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6.7.20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措施外,尚应采取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的部位。 4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5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桦木、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遭虫害的木材。 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6.7.21 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材直接埋入土中 2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3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4露大结构应避免积水,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5为防正术材表面产生水汽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天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 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6.7.22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火源的房屋内,必须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 石棉隔板等。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结构层内。 2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窗时,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烟窗壁厚应加厚至240mm 3烟肉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对砖或混凝土烟肉不应小于120mm;对金属烟肉不应小 于240mm。 4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 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5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取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白炽灯、 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6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结构DB1310/T 257-2021 隧道锚杆台车通用技术规范.pdf,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屋盖的 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 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8.1经防护剂处理的材料和木

8.1经防护剂处理的材料和木构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散开式仓库中。 8.2经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构件应防止碰撞,损坏保护层,

6.9.1进行安全交底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6.9.2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毒溶剂中毒。 6.10绿色施工 6.10.1 建立环境卫生值班制度,做到工完场清。 6.10.2 不得使用对环境危害大的防护剂。 6.10.3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乱扔和污染水源等 6.10.4 根据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时点、库存情况等制定材料的采购和使用计划, 6.10.5 材料堆场应合理布局,划分功能区,且方便吊运

6.9.1进行安全交底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6.9.2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毒溶剂中毒

6.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技术交底记录。 2工序交接、中间交接检查记录。 3隐蔽验收记录。 4木结构防腐、防虫、防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检验报告。 层板胶合木(胶合板)防护剂最低保持量检验报告

.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技术交底记录。 2工序交接、中间交接检查记录。 3隐蔽验收记录。 4木结构防腐、防虫、防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检验报告。 6层板胶合木(胶合板)防护剂最低保持量检验报告。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pdf,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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