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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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

10.11.7.自流排水区根据地面高程与 片区控制水位制定河道最小间距,应保 证一个方向上的河道间距不大于1000米。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表示完全综合设置,即可设于同一建筑内;“○”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道 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主:“V”表示完全综合设置,即可设 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

GTCC-012-2019 机车有箍车轮轮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11. 1. 规划导向

11.1.1.以防为主,综合配置防灾系统,引导防、抗、救设施联合布局。 11.1.2.以分区保障为原则开展区域防灾救灾,各分区均衡布局,分区内以 (口分布负荷和灾害来源为依据配置防灾设施。 11.1.3.因地制宜确定防灾设施布点,保障设施环境安全可靠。 11.1.4.充分考虑远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留有余地,高标准设防

11. 2. 基本要求

11.2.1.用地布局应考虑防灾减灾的需求,宜采用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 式。 11.2.2.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支干路组 成

11.3.1.防洪(潮)标准:黄浦江市区段防汛墙按1000年一遇防洪(潮)标 准。海塘抵御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正面袭击。 11.3.2.除涝标准:按20年一遇24小时面雨量(1963年雨型)标准设计。

11.4.1.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其中普通消防站可分为 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宜选用一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根据区 域的特殊需求进行布置。 11.4.2.消防站宜采用独立用地设置,对于用地困难地区可结合其它建筑设 置,但应具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11.4.3.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到达辖

11.4.6.消防站应设于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路段,与生产、贮存危险化 学品单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00米。消防站主出入口距医院、基础教育设施、大 型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蔬散出口不应 小于50米。

11.5.应急避难场所

11.5.5.应根据不同用地性质折算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体育用地 和学校操场,如在周围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场所有效避 难面积。绿地,去除水域面积、建筑、陡坡等不适宜搭建帐篷的用地,实际可 使用面积即为有效避难面积。

12. 1. 规划导向

12.1.1.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 所确定的功能相适应,提高地名的可识别性和可达性。 12.1.2.突出文化内涵,挖掘城市历史文化,彰显城市精神风貌,弘扬健康向 上的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地名的文化品质

12.2.1.根据上位规划或地名专项规划,提出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河流、湖 、主要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的命名方案。 12.2.2.命名方案应符合《上海市地名管理导则》的相关要求

(2)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如“××路”是从“××”河流派生 而来,“×X路”专名应与河流专名(“××”)一致。 (3)历史文化名镇的道路命名,应注重原有道路命名的历史文化传统,特 别是在风貌区范围的道路,宜以当地历史地名派生专名。 12.3.4.规划中道路线型属于一条道路的,应使用一个名称。但是如道路交通 功能不同,道路红线宽度有明显差别的,可使用不同的名称。 12.3.5.已有道路延伸,如可以延伸门牌号码的,道路名应与原路名一致

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12.4.1.本节中的河流和湖泊是指规划人工新建的河流和湖泊或 12.4.2.通名规则: (1)新建河流通名宜使用“河”。 (2)延伸的河流宜沿用原河道命名,如:港、泾、浜等。 (3)湖泊通名使用“湖” 12.4.3.专名规则: (1)宜采用当地的地名。 (2)河流的命名可采用起两地名字组合。 (3)宜以祈愿型词语或特殊意义的词语命名。 (4)宜以其用途、长度或周边建筑的特殊标志命名,

12.5.公共绿地命名

12.5.1.通名规则: (1)宜取用“绿地”。 (2)符合国家《公园设计规范》中公园设施、面积标准的,可取用“公园” 否则宜取用“园”等。 (3)高密度种植的乔木林、竹林,面积大于1000亩(即66.67公颅)的可 取用“森林”,否则宜取用“林”。 (4)以种植花卉、草木为主的可取用“圃”。 (5)可根据绿地的形态取用“环”、“带”、“坡”等。 12.5.2.专名规则:专名应蕴含当地的历史文化内涵,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 地理特征。

12.6.公共广场命名

12.6.1.通名规则: (1)通名应使用“广场”。 (2)除了表示公益性质、社会公共用途的词语,如“纪念”、“交通”等 “广场”通名前不宜使用描述性词语。 12.6.2.专名规则: (1)提倡以所在行政区划或区片的名称命名, (2)居住社区内的公共广场可使用所在居住社区的名称命名, (3)可使用广场范围内著名景点的名称作派生,如“大拇指广场”

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划弹性控制),遵 循“保障公益、预留弹性、衔接实施”的原则,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建 没项目管理阶段,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明确的执行规则和技术准则明确的适 用要求,根据对公共和相邻地块利益的影响程度和地块自身发展的合理程度,严 洛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制度和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公示,确定具体控制指标。 本章节中的产业园区相关条款不适用浦西外环以内的产业园区。在历史风貌 地区范围内,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前提下,经风貌保护专家特别论证程序审议通 过,可适用本章节有关规定, 做出规划许可的规划行政管理部「对其审批行为负责。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划许可决定,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 予以撤销

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且不涉及地块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调整用地面积不超过原总用地面积的15%。 因市政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在满足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规范的前提下,设 计方案对地块边界进行微调,且调整用地面积不超过原总用地面积的15%, 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同 街坊、同一主体、相同用地性质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地块的 拆分、合并。土地出让前后均可。 土地出让前,除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仓 储物流用地以外的其它用地,同一街坊、相同用地性质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建 设需要,进行地块的拆分、合并。

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在符合地区功能导向的前提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要求,地块内除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外,其它使用性质的地 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不超过15%。 在满足相邻关系、相互无不良影响前提下,在地块内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 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公共通道或公共绿地。 土地出让前,商业服务业用地与商务办公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 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之间的相互 转换。

因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建筑底层公共空间或将建筑内部空 间向公众开放而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超过15%。 市政设施因工艺和运营要求,增加建筑面积。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因功能完善而提高容积率,且不超过1.5。 社区公益性设施(社区商业、基础教育设施除外)因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 积,增加幅度不超过30%,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非经营性设施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超过10%,且 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工业用 地容积率不超过2.0,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建筑高度在不影响周边日照条件、满足相邻关系前提下可适用: 因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建筑底层公共空间或将建筑内部空 间向公众开放而增加建筑高度,且不超过5米。 社区公益性设施用地因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高度,且不超过5米。 经认定为由于建筑物节能、环保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50米及以下建 筑高度增加不超过5米,50米以上建筑高度增加幅度不超过10%,且不超过10

米。 因市政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导致地块建筑高度增加。 土地出让前,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增加建 筑高度,工业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30来,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建筑高 度不超过50米,

13.6.建筑控制线、贴线率的适用

因市政管线、交通设施引起的建筑控制线调整。若有贴线率要求,则贴线率 衣据调整后的建筑控制线计算。 贴线率的调整值不超过15%

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住宅套数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保留用地的地块,在不改变现状用地性质、建筑 更用性质、建筑主体高度(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入建 筑限高),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适用以下规定。 不超过已取得的产证、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的建筑面积(含地下空间)的改建 扩建、新建。 因市政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在满足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的改建、扩建、新建。

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现状用地是指已取得合法权证的主地,其各项指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 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情况,可继续保持原状。启动规划实施前,这类土 地若要求实施修鳝和改造,在不改变现状用地性质、建筑使用性质、建筑主体高 度(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入建筑限高),满足规划控 制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并适用以下规定:

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改造后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取得的产证核定

结合地块设置轨道交通出人口、风并、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人口、公交 亭靠站、出租车扬招站、出租车候客站。 在满足城市道路通行要求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在相邻街坊间增加地上 或地下连通道

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纟

本准则执行之前已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若包含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 度、建筑退界线指标的,适用以下规定: 由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微调引起用地面积变化的,在土地出让前,建筑面积 以核准的容积率和调整后用地面积的乘积为准。土地出让后,以合同核准的建筑 面积为准。 在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退界 线的调整。

13.12.地下空间的适用

规划地下或下沉式广场调整为地面广场。 在满足绿化种植、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 共停车库、市政设施。

根据使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增补和完善本准则, 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本准则的用词说明详见附录五。

本准则自2016年12月8日起执行

附录一主城区强度区划分方法

附录二 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附录二 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1、贴线率的计算公式 贴线率(P)=街墙立面线长度(B)/建筑控制线长度(L)×100% 2、街墙立面线长度的计算规则 (1)当建筑为底层架空的形式,且架空高度不大于10来时,架空部分的宽 度L1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即该建筑的街墙立面线长度为L2,如图1 所示。

(2)当建筑为骑楼的形式时,骑楼建筑轮廓投影线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 效长度,如图2所示。

(3)当建筑外墙面有凹进变化的形式时,若建筑外墙面凹进深度不大于2 米,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3所示。

周墙不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

3、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表达 图则中建筑控制线与贴线率的表达方式,如图4所示: 某街坊平面,经二路和纬二路属于需要重点控制街道风貌的界面,D地块为 不包括公共绿地(G1)和广场用地(S5)的其它用地性质的保留用地,按照本街坊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A地块临C地块贴线率P1和P2 A、B两地块沿经二路贴线率P3 B地块沿纬二路贴线率P4 B地块沿经二路与纬二路的转角处贴线率P5

4、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1)当一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涉及一幅或多幅地块时,各地块沿该段建 筑控制线的建筑均应满足该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要求,如图5所示: A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3,应符合以下要求: Ba3/L21X 100% ≥P3 临C地块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1和Ba2,应符合以下要求: Ba1/L3X 100% ≥P2 Ba2/L4X 100%≥P1 B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1与Bb2之和,应符合以下 要求: (Bb1+Bb2) /L22X 100% ≥P3 B地块内建筑沿纬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3,应符合以下要求: Bb3/L1X100% ≥P4

5、其它 (1)计入贴线率的沿街建筑,高度应大于6米,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宜 大于0.5,进深宜大于15米。 (2)当建筑底层与室外地坪之间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如图6所示。 (3)当建筑设置雨棚时,雨棚与室外地坪间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如图6 所示。

综合考虑朝向、周边环境控制、与道路和建筑的关系等因素,对小型公共空 间的位置、尺度、出入口设置等提出设计引导,如下图所示。

类型1:公共空间设置在道路两侧

公共空间宜设置在建筑南便

公共空间宜设置在建筑南侧 建议较长边临支路 公共空间进深建议H≥12米 建议设置多个出入口

类型5:公共空间邻城市于道(路段)

公共空间宜设置在建筑南侧 若需设置在城市干道RISN-TG041-2022 城市工程系统抗震韧性评价导则及条文说明.pdf,建议临城市次干道设置 公共空间进深建议H≥12米

公共空间宜设置在建筑南侧 若需设置在城市干道,建议临城市次干道设置 公共空间进深建议H≥12米

类型2:公共空间设置在建筑之间

建筑间距建议W≥12米 建议建筑面向公共空间开口

建筑间距建议W≥12米 建议建筑面向公共空间开口

4:公共空间邻城市支路(街角) 鼓励临支路设置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进深建议H≥12米 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建议设置多个出入口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类型6:公共空间邻城市干道(街角)

避免两侧均临城市干道 建议较长边临支路 出入口尽量设置在支路上 公共空间进深建议H≥12米

附录五 准则用词说明 执行本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 寺。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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