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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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

应急浙消【2019】72号

应急浙消【2019】72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 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的通知

作用,但各地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很多疑问,驱需在 全省范围内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浙江省 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 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年版),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 际参照执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 订)中第45、145、146、147、148、149、150、153、154、155、 158、160、162、165、168、169、170、173、174、175条CJJ/T273-2019 橡胶沥青路面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有 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 订稿)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浙消指南 【2018】3号】和应急浙消办【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司令部办公室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起草人:严晓龙周志思赖庆林俞颖飞黄亚东 蒋瑶璐杨文领王健林鑫李光华张力余俊祥李楠 马杰袁斌陈亮陈思思 主要审查人:王炯寿炜炜徐稳龙吴珂吕敬建 陈松立钱康杨彤方黎

主要起草人:严晓龙周志忠赖庆林俞颖飞黄亚东 蒋瑶璐杨文领王健林鑫李光华张力余俊祥李楠 马杰袁斌陈亮陈思思 主要审查人:王炯寿炜炜徐稳龙吴珂吕敬建 陈松立钱康杨彤方黎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 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 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 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 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 防火卷帘),如附图 1 所示。

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 足《标准》第3.2.1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 式。 3、《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 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所示)。 2)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应设置于止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 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3.2、3.3所示),也不应被门 遮挡(如附图3.4所示)

4、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小 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 戒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 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 没施,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或 设备用房;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 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且分别直通室外):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

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标准》第3.1.6条规定的 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 不小于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m²可开启 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小 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补充技术要求》第4条对住宅 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 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 不小于1m?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二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 天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厂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 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6、《标准》第3.2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 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材 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 及开后启方向可不限,但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 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 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7、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总高度超过100m时,系统应分

段设置。 8、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 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 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 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 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8.1所示;如两 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8.2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 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9、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 时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 立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 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 (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 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1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 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

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1、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主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 然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 玉出段风道可采用主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 管道或混凝主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JB/T 1674-2020 气腿式凿岩机.pdf,且 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 烟效果。 12、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其耐 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内均不应低于1.0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 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并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1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力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 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 按《标准》第3.4.6条及本《补充技术要求》第15条的相关要求确定 且不应小于1.8m/s。 14、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 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15、《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后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计算,应按 最不利的相邻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 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取值 除了应符合《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 下楼梯间的N1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 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仪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 小于3层的前室,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值计算涉及的Ag 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 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 (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任宅建筑 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 琉散门的面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16、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闭门 伏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封闭楼梯间与 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7、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 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 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标准》第4.5节的规

定考虑补风措施, 18、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 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9、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 长度不应天于《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天允许 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 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 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20、《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 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 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 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 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21、《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 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天允许长边长度不宜 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 2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 听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 大于500m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 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 于60m/h.m²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 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 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26、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主风管的 每根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27、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 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 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 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 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第4.4.5条 中合用机房的相天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 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28、排烟、排风系统可以共用排风(排烟)管道DBJ/T03-82-2017 装配式高层结构住宅通用图 集 墙板㈠--兼墙板.pdf,但应满足排烟、排 风系统各自的设计与使用要求。 29、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

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护天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 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 听,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且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风管。 30、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的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积 均小于50m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但走道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3/h。 31、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及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 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 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2、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 以下要求: Smin = 0.9Vel/2 (m) 公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33、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或房间建筑 面积小于500m²但天于300m²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用机 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 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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