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版)(2018年10月首次发布实施,,此版本为首次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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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版)(2018年10月首次发布实施,,此版本为首次修编)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

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 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 潮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邑区、高新区、 经升区、曲江新区、沪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 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由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GB_T 7759.2-2014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第2部分:在低温条件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 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 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 1 分区范围说明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 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 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宁站建箔酬建机动在信在位坛以小型汽在信在位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

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 算。

表2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 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 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 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 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2.8在一、二、三类地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宅类建筑,地面 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项目、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 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 临时使用。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 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 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安置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 应超过30%;公共建筑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 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 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在建的地铁线路,站点出入口300m范围内的办公 和商业等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须进行一定浮动(具体浮 动比例如下表)。

表1轨道站点周边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浮动表

主:1.与地铁车站无缝衔接(上盖物业、出入口连接以及通道连接)的建筑,其机动车停车 立配建标准可在上述折减基础上再降低5%。 2.P+R轨道站的分布图如附图1所示。 2.13按照《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建有公交 首未站、公交枢纽的住宅及公建类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 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自,且车位数不小于 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

主:1.与地铁车站无缝衔接(上盖物业、出入口连接以及通道连接)的建筑,其机动车停车 立配建标准可在上述折减基础上再降低5%。

2.P+R轨道站的分布图如附图1所示。

13按照《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建有公交 首未站、公交枢纽的住宅及公建类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 行10%的折减。

首未站、公交枢纽的住宅及公建类项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 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首行车车位的项自,且车位数不小于 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 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GB/T 50568-2019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公 建类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

2.15涉及工业、物流等特殊类项目仅核算配建小汽车,其装卸车、运 输车车位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应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 技术方案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最终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但 一般不能低于正常标准的60%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建筑类型,其配建标准应不低于其用地性质所在 大类的配建标准最高值。 2.18新能源充电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 考虑用电负荷预留条件。

3.1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公共建筑、住宅、工厂以及仓库等。 3.2综合性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3.3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 要有办公类建筑、文教体卫类建筑、商业金融类建筑等。 3.4各类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每3到5 年进行一次修订。 3.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项 目,均适用本标准。

3.1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公共建筑、住宅、工户以及仓库等。 3.2综合性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3.3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 要有办公类建筑、文教体卫类建筑、商业金融类建筑等。 3.4各类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每3到5 年进行一次修订。 3.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B11/ 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发布之日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项 目,均适用本标准。

附图1P+R轨道站点分布图

表3建筑待殊机动车邮停车位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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