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89-2014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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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189-2014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ICS03.120.10

DB34/T21892

安徽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51330-2019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DB34/T21892014

DB34/T21892014

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 款及调级性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 调级规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2140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DB34/T218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术语和定义

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还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调级性规定,从下 调至上一级别,或以供别调充使别。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企业开业不满2年,最高等级不宜超过A等。 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审计、证明,最高级不 宜超过A等:

一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GB/T 41642-2022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要求DB34/T 21892014

财税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在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 分后等级超过B等,按B等评定; 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信息在真实性、完整 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被评企业隐其他领域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 过 B 等,按 B 等评定。

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等。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以下调。 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下调1~2级; 企业拒绝提供质量信用评价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必要工作的,视情况下调1~2级;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下调1~2级;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范,视情况下调1~2级; 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视情况下调1~2级; 上调 被评对象存有质量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 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A等,视情况上调1~2级; 银行、招投标局、其他第三方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视情况上调12级; 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视情况下调1~2级。

被评对象存有质量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 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A等,视情况上调1~2级; 银行、招投标局、其他第三方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视情况上调1~2级; 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视情况下调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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