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石家庄市政府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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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石家庄市政府2015年3月)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附表1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U3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安全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U31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U9地护、维修等设施用地公用设施控制预公用设施控制预留用地,可安排建设各Uk留用地类公用设施G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绿地与广场用地空间用地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G1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G3公共活动场地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二其他其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中心区环中地他内心环区地区内下上下下区限限限限别墅、独立式住宅或车位/户122S±>200 m²S建≤90m车位/户1.01190m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车位/100m²超市、便利店、专卖建筑面积0. 20.30. 30.465店)车位/100m专业、批发市场0. 40. 50.8654建筑面积车位/100m农贸市场0. 10. 20.30. 4建筑面积6554车位/100m三甲门诊部1. 51. 52建筑面积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0.30.30.30. 4车位/100m²医普通门诊部0. 40.60.8建筑面积1. 5院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0.20. 20. 20. 2车位/100m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 20.30. 30. 5建筑面积疗养院0. 30.3市级影剧院、会议中车位/100座2. 52.55. 06.015心位车位/100座般影剧院0.81. 5215位车位/100m博物馆、图书馆*0.30.40.81. 0建筑面积1. 5文车位/100m²展览馆0. 30.40.60.8体建筑面积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场>15000座,233位4馆>4000座)20小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15000座,馆<40001. 52位2座)中学80/小中小学、幼儿园0.30. 40. 60.8学20/幼儿学车位/100师园 5 校生中专、大专、职校1. 5334808050综合性大学2346808050游车位/公项旅游区、度假村100. 5览占地面积场车位/公顷所城市公园2460. 2占地面积车位/100m²厂房建筑面积0. 20. 3工2业车位/100m²仓储0. 20.3建筑面积交汽车站*车位/1千旅1. 52454

(6)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 (7)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 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 车站。 (8)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 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 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 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9)二环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 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不含二环站)出入口1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重复折减。 (10)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MH5016-2001 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pdf,配 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附录 3: 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逐步 降低城市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打造宜居城市,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名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 工作。其它县(市)区应当制定本辖区相关规定,尚未制定 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 密度分区,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 划密度控制要求。 第四条石家庄市都市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三个 等级(见表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

第三章‧地块容积率的核定 第五条地块容积率确定需考虑市政管线负荷、道路设

施负荷及目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 需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 持殊地段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考虑文物保护、机场净空、 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 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六条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上 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 影响条件进行修正。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 宜按下式计算: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式中:FAR基准一一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一一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代征代 拆公益性设施比例、用地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地 铁站点修正系数等,具体详见第九至十四条。 第七条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等级区间,对 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2

表2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指

第八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 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3

表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4居住用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第十二条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 应根据地块周边城市道路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根据地块与 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城市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边 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毗邻城市 道路等四类。城市道路修正系数见表6

表6城市道路修正系数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应 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等级及覆盖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车 站综合定位分成枢纽站和一般站两类;以站场外轮廓作为规 定半径计算基点,规定半径为0一200米和200一400米两个 等级;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块,宜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 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到整个地块;远期实施的地 铁线路站点原则上不考虑修正。地铁站点修正系数见表7。

表7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注:自前名家庄正在实施的地铁线路为轨道1、2、3号 线。枢纽站为两条及以上轨道线交汇处的地铁站点,

第十四条周边城市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正,居 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 第十五条工业、物流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容积率,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下表指标执行。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8

表8工业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表8工业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注: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自的 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表9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注:对安全生产、卫生保护、交通组织等有特殊要求的 物流仓储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10 丰10#猫上

注:对安全生产、卫生保护、交通组织等有特殊要求的 物流仓储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10 表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仓储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10 表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表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

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 宅建筑底层层高超过4.5米、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 层高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5米时,按每增加 2.2米层高(含小于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 (二)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 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 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确因 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 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 层层高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办公和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 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建筑物凹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进深不大于1.8米的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超出1.8米的部分,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等。 (四)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大于1.5米时, 该层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

用途,且没有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敬的,该层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馆、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 其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车库、设备用房 诸物间等非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二条四组团区(县)中心区范围如下: (一)正定县中心区范围为:东至京深西大街、南至华安 路、西至107国道、北至规划树林路所围合的区域。 (二)鹿泉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石太铁 路、西至翠屏大街、北至玉石路所围合的区域。 (三)藻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尚东街、南至世纪大 道、西至北马街、北至石德铁路所围合的区域。 (四)栾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兴安街、南至鑫源路 西至308国道、北至衡井公路所围合的区域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1为保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贯彻可持续发

1.2本标准适用于名家庄都市区(含正定县)内新建、改 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特殊设施配套要求 应具体研究后确定。石家庄市辖其他县(市、区)的中心城 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新建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宜参照本 标准执行。

1.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

1.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配置

2.1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标准户均居住人口按3.0人计,人均建筑面积按35 m计,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及户均人口按实 际建设情况计算。

2.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对应。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 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公共服务设施。

2.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

2.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和市政公 用共八类。

2.41000人以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附表 1执行。设施规模按服务人口规模、千人指标进行核定,并 满足一般规模、服务平径、设施分级设置等要求。1000人以 下居住区应结合项目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参照附 表1补充安排配套设施

2.5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小 学与初中可综合设置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应在区域 统筹安排,相关标准另行制定,

2.5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小

2.5.1幼儿园、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千人

班均生数、生均建筑面积、生均用地面积按表1进行

表1教育设施主要控制指标

2.5.2幼儿园的一般规模为6、9、12班,小学的一般规模 为18、24、30、36班,初中的一般规模为18、24、30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一般规模为24、36、48、54班。 周边无相应教育设施服务的独立地段,人口达到3000 人的,应设置4班幼儿园;人口达到7000人的,应设置12 班小学。 有规模办学需要的,最大可设置18班幼儿园、48班小 学、36班初中

为18、24、30、36班,初中的一般规模为18、24、30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一般规模为24、36、48、54班。 周边无相应教育设施服务的独立地段,人口达到3000 人的,应设置4班幼儿园:人口达到7000人的,应设置12 班小学。 有规模办学需要的,最大可设置18班幼儿园、48班小 学、36班初中。 2.5.3全日制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 半径不宜大于500m,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于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 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十道上学。 2.5.4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 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 m,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m。 18班及以下小学应设60m的4道直跑道,24班及以上 小学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60m的4道直跑道 24班及以下初中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 100m的6道直跑道,30班及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的6 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8道直跑道。

2.5.3全日制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

半径不宜大于500m,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于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 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

2.5.4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

18班及以下小学应设60m的4道直跑道,24班及以上 下学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60m的4道直跑道 24班及以下初中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 100m的6道直跑道,30班及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的6 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8道直跑道。 36班及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

形跑道和100m的6道直跑道,45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 应设不低于300m的6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8道直跑道。 运动场地的用地尺寸和面积详见附表2。

2.6居住区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2.6居住区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6.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平径不宜超过1公里

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的居住区,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 的,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每千人20m 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每处建筑面积最低不小于150m²,根据 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2.8体育设施按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两级

还应均衡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O·工两性沈天 日定生 运动馆宜与室外运动场组合设置,也可以与文化活动中心、 居住区商业中心等合设。室外居民运动场应保证独立用地 为保证体育活动场地光照充足、场地完整,如配套室外体育 活动场地中满足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用地在标准的建筑目照 阴影范围线之外,可按其面积的50%计入小区及以下级别的 绿地面积。

2.9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其中:菜市场、公益性 商业网点作为公益性设施进行控制,居住区商业中心和其他 商业设施作为经营性设施进行引导。

2.9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其中:菜市场、公益性

GB/T 41749-2022 热轧型钢表面质量一般要求.pdf2. 9. 1 居住人口达到1 万

2.11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 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 房。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为结合居住区区位、周边现状

2.13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 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 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各类设施混合设置按附 表3《居住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一览表》执行。

2.14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地下空间可布置商业服

2.14为员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地下空间可布直商业服 务、市政公用类设施。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 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2.15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 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 自,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 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 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文化活动室、养老院、托 老所等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GB/T 42128-2022 智能制造 工业数据 分类原则,其中中小学设施首期 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 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

3.1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已出具规划条件居住区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未出具规划条件 的居住区建设项自,配套设施按照本标准执行,但在控制性 详细规划中对配套设施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执行。 附录术语及附表 A术语 二、控制性指标

中小学运动场地规模尺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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