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173-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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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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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173-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 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生产责任, 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 应参加验收。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 规定。

4.5.4工程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

4.5.4工程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Q/CR 2.1-2014 铁路电缆槽盖板和人行道步板 第1部分:活性粉末混凝土型,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等内容。

4.5.5工程工备案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研

4.5.5工程工备案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

5.1.1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符合本单 位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自查与评价,持续改进,全面提高企业 质量管理水平。

5.1.1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符合本单

5.1.2制定本条目的主要为约束施工企业遵守合同约定

5.1.5“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对于“

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国家鼓励建筑工程 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 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文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 果鉴定、技术评审或实行备案等措施,

5.1.6施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包括样板间、样板层、样板段白

样板计划,进行样板质量策划,确认样板做法和质量标准,做好 样板做法交底;样板工程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 可组织后续施工。在开工前或工程施工前期,施工单位宜在施工 现场制作工序实物样板,可以利用在建工程,也可以单独设置, 目的是为了对施工人员培训、交底,实现样板引路,样板工程也 作为中间过程的检查和施工完成后验收的比对依据,

5.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5.2.1根据《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

施工企业在确定组织机构时,所设置的管理层次、管理部门和岗 立均应与质量管理的需求相适应,同时还应结合企业总体发展规 训、工作程序、区域布局,既讲求效率,分工明确,又注重协调 相互配合,确保企业质量且标的实现。

划、工作程序、区域布局,既讲求效率,分工明确,又注重协调 相互配合,确保企业质量目标的实现。 5.2.2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主要围绕 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环节和具体业务 实施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从专业分工考虑,企业总工程师(技 术负责人)主管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更有利于工作开展 5.2.3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部质量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考核应由总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技术、质量部门实施,检查考 核的内容、方式、频次应能正确全面评价施工项目部质量管理水 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检 查记录留存施工现场。 质量检查可采取实测实量、工程实体检测、观感质量检查、 核查技术档案等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各项质 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3)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4)进场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5)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 部位或关键工序及施工作业面质量状况;(6)对本企业、发包方 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应在企业内部通报,企业可根据企业内部质量奖罚 制度,对施工项目部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5.2.2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主要

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环节和具体 实施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从专业分工考虑,企业总工程师 术负责人)主管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更有利于工作

5.2.3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且部质量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考

5.2.4企业工法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

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革新工艺 并形成工法,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 和质量管理水平。

5.2.5员工培训应根据从事的工作和岗位有针对性地开

注意对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其他 员工应注重操作技能的培训。

5.3施工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

5.3.1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明 确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保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活动标准化、规 范化、科学化。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质量管理 责任制度;(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3)工程质量例会制度;(4)工程分包管理制度;(5)技术标准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原材料采购、进场验收和存放管理制度: (7)工程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8)计量管理制度;(9 监视和测量仪器的检验及使用制度:(10)施工机具管理制度:(11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12)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三检制度:(13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4)质量奖罚制度;(15)成品保护制度; (16)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制度;(1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 度(18)工程保修制度等

于项目分散、结构复杂、工期紧张、多班作业的工程项目,施工 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管理人员或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施工管

5.3.3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取样员,应依 法取得河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 5.3.10建设工程附属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 由气设务安装等业

5.3.10建设工程附属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 电气、设备安装等专业

5.4.1图纸审阅的重点见4.3.7条条文说明

5.4.1图纸审阅的重点见4.3.7条条文说明。 5.4.2根据《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种活动进行策划。质量策划是 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项目部应对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管 理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质量策划内容 也可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5.4.5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及建造临时设施应符合河北省相关文

件和标准的要求。现场配备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应包括全 站仪或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靠尺、水平尺、焊缝量 规、电子秤、落度检测仪、测温表等。

5.6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管理

5.6.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及相应行政处罚办法参 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

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18号规定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违法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 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 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 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 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 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 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 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 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 可的单位的: 3)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 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6)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挂靠: 1)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 工程的; 2)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 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 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 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 可的单位的: 3)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 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6)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 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 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 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 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

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 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 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 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 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 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 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 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5.6.4施工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实 施控制,并形成记录。包括: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确认分包单位进场人员的资格 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质量教育、培训和施工交底,安排专人对分 包单位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6.7为了增强质量意识、增加技术知识和提高操作技能,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方针、目标:

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 养老保险关系的: 6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 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 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 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 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 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债,或者 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拖控制,并形成记录。包括: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 没计、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确认分包单位进场人员的资格 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质量教育、培训和施工交底,安排专人对分 间单位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 质量管理方针、目标: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4专业技能等。

5.7.2施工单位对现场中所使用的测量、计量设备应定

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并出具书面报告后 方可使用。

5.8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管理

明文件外,还应对其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质 量证明文件不全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退场。 5.8.5依据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的规定, 下列试块(件)、材料实行见证取样试验: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 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 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 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 室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9 用于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10)建筑节能材料及施工质 量检验:(11)塑料、铝合金门窗及幕墙:(12)用于水暖安装工 程的管道、管件、阀门、散热器;(13)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 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1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5 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5.8.7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等现场应做好隔

标识,防止误用,退场应有退场记录,退场记录应有监理见证并 留置退场过程中的照片或影像资料,以实现可追溯性, 5.8.8材料存放应考虑道路、装卸等综合情况,按照施工平面布 置图,确定堆放位置: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以保证材料免受泥 土、雨水的污染。材料标识应包括进货日期、品名、规格、尺寸、 供应商名称等,并应在标识牌上标明检验状态,对有贮存期要求 的材料,应标明保存期限。

5.10.2~5.10.3分项工程施工前应面对面进行技术交底,交底人 和接收人对技术交底记录签字确认;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技术 交底应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5.11.6重大工程变更见 4.4.1条条文说明

5.11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

.12见证取样试验和工程检测

5.12.1混凝土试块应置于温度为20℃土2℃,相对湿度95%以上 标准养护室(箱)中养护:水泥砂浆试块、混合砂浆试块应置于 温度为20℃土2℃,相对湿度90%以上标准养护室(箱)中养护: 试块表面应保持潮湿,试块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mm。 5.12.3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应按照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

5.12.3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应按照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2012】87号)规定执行。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等取 详方法、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合格 并经监理检香认可后方可使用

5.14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5.14.2自检是施工操作人员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自我和相互 之间的质量检查:交接检验是不同专业施工班组之间在上道工序 施工完成,转入下道工序之前进行的质量检查和确认;专项检查 是指由专职质量员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规定,使用规定 的检查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批(件),按照规定标准对该检 查批(件)的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判定的检查。 5.14.3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交接检验和专项检查 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验,即上道工序施工质量应满足下道工 予的施工要求,不同专业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另外本条 还强调检查结果应上墙标识,以便于复核

5.15.3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故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处理,

5.16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工程文件管理应符合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3(J)/T145的有关规定。工程文件内容应能真实、完整、准 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质量状况,原始记录应与工程 并度同步,与图纸相符,签字盖章齐全。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 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范、 标准和规程。

6.1.1监理单位设置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进行工作,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所监理项目进行监督、 签查、指导和考核;保存检查记录和监理工作整改通知单及项目 监理机构整改报告、整改核查记录,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 常运行。

6.1.2质量管理制度宜包括:(1)监理人员教育

6.1.2质量管理制度宜包括:(1)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2)监 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及工作纪律;(3)监理文件编制、审批制度: (4)监理工作制度:(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6)项 目监理机构检查考评制度;(7)监理工作报告制度;(8)总监理 工程师例会制度:(9)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质量核验制度: (10)监理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制度宜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质量责任制度。 6.1.3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 持有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 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6.1.4项目监理机构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外,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

6.1.4项目监理机构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在下列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 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 司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在建 建设项目时,应按建设项目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6.1.5~6.1.6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 则,应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自标控制和合同管理,应有利于建设 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应有利于建设工程 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监理合同对监理人员的要 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的数量和专业,但不得低于河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 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规定的数量。建设工程附 属专业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监理项目,且3项合计房 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m2、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6.1.7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对外代表监理单 应,对内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应为本单位职工,经过监 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不能胜 任岗位职责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3)严重过失行为或严重违反 职业道德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或涉嫌犯罪的;(5) 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6)非单位原因建设项目延期

6.2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与实施

6.2.1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 建设单位。

6.2.1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 建设单位。 6.2.2监理工作制度宜包括:(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3)工程 开工申请审批制度;(4)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5)材料、设 备和半成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6)工程质量验收制度;(7)工

程变更审核处理制度;(8)工地例会制度;(9)工地文件图纸收 发登记制度;(10)工程款支付签证制度;(11)工程索赔审核制 度;(1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3)监理人员检查考评(包含监 理交底、监理例会、监督检查、绩效评定等)制度;(14)发文审 批制度:(15)月报、专题报告制度:(16)资料管理制度:(17 旁站监理制度;(18)巡视检查制度;(19)平行检查制度;(20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21)分户验收制度:(22)住宅工程质量通 病预控制度:(23)建筑节能验收制度。 监理工作程序宜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 程序(控制流程);(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程序(控制流 程);(3)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控制流程); (4)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控制流程);(5)单位 工程验收程序(控制流程):

6.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6.3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

6.3.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是项目监理 机构实施事前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熟悉工程设计 文件,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便于项目 监理机构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熟悉如下内容: (1)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 计说明等:(2)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对 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3)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 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事前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分析影响工程质量控制的因素及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 制定控制对策和措施,对工程质量实施动态控制

6.3.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和报审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 定,签字盖章齐全;(2)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 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符合有关标准、 切实可行且具有针对性;(3)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 证措施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布置和程序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及 施工工艺,满足设计文件要求:(4)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 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有利 于保证施工质量;(5)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应切实可行;(6)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 合理,与地貌环境、建筑平面协调一致,且有利于工程的正常施 工进度和保证质量。(7)施工组织设计中若有提高工程造价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在建设合同约定时

旬前,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2)总监 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需要修 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重新报审;符 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 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 定;(2)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3.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 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填写《分包单位资 格报审表》,附上经其自审认可的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包括:分 包单位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拟分 包给所报分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 分包工程工作量占全部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 核:(2)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审查时,主要是审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范围和 工程部位是否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 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3)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 位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 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真实性:(4)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 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予以确认;(5)分包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合同报项目 监理机构备案。

间前,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2)总监 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需要修 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重新报审;符 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 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 定;(2)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3.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应

6.3.6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程序:(1)监理工

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进行复核和保护:(2)根据专业监 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采用《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将施工测量方案报送项自监理机构 审查确认;(3)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测量方案”,依据确认的 原始基准点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 程控制网,并对施工测量控制网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 保护:(4)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 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测量成果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及桩 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5)当施 工单位对交桩的桩位,通过复测提出质疑时,应通过建设单位邀 请政府规定的规划勘察部门,复核红线桩及水准点测量的成果: 最终完成交桩过程,并通过工程洽商的方式予以确认。 6.3.7工程开工报审的一般程序包括:(1)施工单位自查认为施 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 程开工报审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包 括:开工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质检员、特殊工 种上岗证书、施工方案、有关标准和制度等:(2)监理工程师对 各项施工现场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道路、 水、电、通讯;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机具、人员;主要 工程材料;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图: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地下障碍物;试 验室等)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意见,签署审 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进行复核和保护:(2)根据专业监 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采用《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将施工测量方案报送项自监理机构 审查确认;(3)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测量方案”,依据确认的 原始基准点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 程控制网,并对施工测量控制网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 保护:(4)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 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测量成果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及桩 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5)当施 工单位对交桩的位,通过复测提出质疑时,应通过建设单位邀 青政府规定的规划勘察部门,复核红线桩及水准点测量的成果: 最级完成交桩过积并通过工程洽商的方式子以确认

6.3.7工程开工报审的一般程序包括:(1)施工单位自

6.4施工过程质量监理

6.4.1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

6.4.1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 涉及的工程量增减、费用增减及工期变化等内容。 6.4.2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检定,确保计 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项目监理机构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控制应按下列要求 进行:(1)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进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 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确认;(2)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未 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得用于工程施工:(3)所报影响工程质量 的计量设备应附有法定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4)监理工程师应 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检定报 告。 6.4.3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生 立许可证及质量认证、进冀登记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 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资料应真实,标识与实物 致,具有可追溯性。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1) 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到场,自检合格后应及时报 送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材料清单和质量证 明资料、自查结果(进场验收记录):(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报审 表后,由专业监理师在建设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 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 对实物进行核对及观感质量验收,核查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规

涉及的工程量增减、费用增减及工期变化等内容。

致,具有可追溯性。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1) 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到场,自检合格后应及时报 送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材料清单和质量证 明资料、自查结果(进场验收记录):(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报审 表后,由专业监理师在建设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 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 对实物进行核对及观感质量验收,核查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规

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查验是否与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合 格证)及自检结果相符,是否与“封样”相符,有无质量缺陷等 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见证 人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3。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合格,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4)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署要 求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的意见; (5)若发现未经签认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已用于工程上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丛工程中拆除

6.4.5实行劳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按照《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 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 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过程 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 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 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项目实施前应编制旁站监理方 案,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 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 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等情 况;(2)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出厂质量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必要的 检查和复验:(3)监督所旁站部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强 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 量问题,对应施工单位(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 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 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 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 急措施;(4)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 站监理原始资料。 6.4.7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指不满足标准、规范或相关文件要求 的质量缺陷和隐患,分为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性质量问题。严重 质量问题是指影响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一般性 质量问题是指除上述质量问题外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质量缺陷或 隐惠。 监理人员发现可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 发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或签发复工令,应 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 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整改的情况包括:(1)有特殊 要求的施工人员未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进入 现场施工的;(2)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 立进入现场施工的;(3)使用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

的;(4)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5)隐蔽工程未经专业监理工程 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的;(6)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 经监理机构指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 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7)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迟迟不按项目监 理机构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 问题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隐蔽不报, 私自处理的。

经监理机构指出 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7)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迟迟不按项目监 理机构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 问题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隐蔽不报, 私自处理的。 6.4.8对不符合要求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专业监理 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重新组织验收。

6.4.8对不符合要求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

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重新组织验收。

6.4.9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

6.4.9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5.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5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核查情况;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抽查情况及检

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 7 竣工图核查情况; 8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发生时); 9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7.0.2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建筑 币、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 计文件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计算书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 7.0.6验槽人员应仔细检验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 时,应建议进行补充勘察。对需要加固处理的地基,应进行相应 的现场测试或试验,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 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 7.0.11本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制定。重大修改及变更,是指涉及安全性问题、强制性条文、节 能做法等。本条所指重大变更参见本规范5.11.6条

8.1.1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 机构的资质审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相应检 则业务。此项规定是保证检测质量的重要措施。

8.1.3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是检测结果科学、

公正的重要保障。检测机构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资质和技 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有效期限的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主要检测项目指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试件、环境 检测及设备等方面。

的影响,将检测合同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将便于对检测机构市场行 为的监管。检测机构应对数据的采集、上传、处理计算过程进行 确认,并对系统的软硬件进行维护,保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河北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建质 【2012】568号)规定:首次应用管理系统时,检测机构应对所 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 录,发现错误或有异议,以国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监总站。当管理 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

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管理信 息系统应具备对人员、设备和合同的监督管理功能。

8.2.1本条是对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

8.2.1本条是对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 和行业现行标准SL 41-2018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材料产品标准 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标准等。

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的规定,列 举了三种不满足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情况。出现这三种情况时, 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能保证,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证,检测机构应对已检试件进行留置和保管。留置时间自委托方 签收检测报告或接到检测结果通知起计算。水泥、外加剂及掺合 料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钢材及连接件 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阀门、电线电缆、开关插座、节能材料 及制品、装饰材料等,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如检测委托合同 对样品留置另有要求的,尚应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8.2.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 筑智能化检测等涉及到现场工程实体,其检测批次、抽样数量等 立依据GB50202、GB50204、GB50205、GB50411、GB50339等 有关标准确定。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道溯性,杜绝虚假报告,检 测机构应对批次划分、抽样数量、部位、见证人员、测点(区 布置、检测数据等信息及时记录,必要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8.4.1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应满足检测单位管理要求、委托方要求 和检测技术标准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 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 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管期限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 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8.4.1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应满足检测单位管理要求、委

GB/T 51338-2018 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调试与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8.4.4检测工作报告中应包含工程的检测项目、数量、

委托或报告编号、不合格项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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