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8-2019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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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98-2019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1主城区单元规划范围中,在海绵城市开发导向和系统布 局中,应更重视对绿地、河湖水系等生态空间的保护。 2主城区单元规划范围中,特别是在开发建设动态为“保留 型”的二级控制区较多的区域,应更重视以问题为导向的区域系 统方案的构建,可采用“灰绿结合,以灰为主”的系统策略。

5.3.1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 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 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设施配置与设施规模。

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 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设施配置与设施规模。 5.3.2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排 水防涝体系、下垫面特性和功能区划等。 2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自标与建设要求 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二级管控分区的边界划定海绵城市控制单元 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实现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分

解与落实。 3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 每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海绵设施。 4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图则,图则中应包括地块的海绵城市 控制性指标和规划导弓!。 5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等区域,尤其已由原工业用地 转化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区域,应提出有针对 性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 5.3.3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指标应包括控 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的、具备约束性或强制力的指标,应以基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而制定的地块径流削减量为核心管控指标,应根据控制区目标和 地块条件合理制定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等指标1.DBJT01-26-200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一分册).pdf,构建地 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

5.3.5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的制定和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单元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以主要地类系统削减量占 比为重要参考,根据地块的规划用地属性、单元内地类比例结构 单元类型、地块规划建设动态等因素,制定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 2采用区域控制的控制单元,其内部各地块径流削减量总 和应满足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5.3.6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指标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 建议性、导向性指标,可用于指导控制性指标之外的海绵城市建 设目标的实现,或指导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实现途径。 5.3.7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 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化分隔带的范围,保证河 湖水面率、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5.3.8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

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和周边情况、水文地质等特 点分析,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 原则。

5.4项目实施方案层次

5.4.1项目实施方案宜以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范围作 为编制范围,也可选取有特定需求的地块、街坊或汇水区开展实 施方案编制。 5.4.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以落实详细规划层次海绵城市相关

施方案编制。 5.4.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以落实详细规划层次海绵城市相关 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统美 安排。

5.4.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以上位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 析规划范围内的规划下垫面特性、市政雨水系统情况、绿地和水 系情况、发展定位、建筑控制要求、景观要求等情况,提出规划范 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类型,并分 析得出海绵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 2在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参考上位规划的 引导性指标和配置引导,结合对各类海绵设施的特点分析,制定 设施选型方案。 3制定设施布局方案并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完成海绵城市 规划设计情景方案。 4通过相关的降雨径流模型、决策支持系统等工具,对规划 情景方案的径流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和验证。 5综合考虑设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 态景观效益等因素,基于模型类软件系统或其他数学方法,优化 初始规划情景,形成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海绵城市 项且实施方案

5.1.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各入设计阶段 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合理确定各项技术措施。 6.1.2区域和地块的海绵化设计流程宜按照整体分析、指标测 算、方案设计、复核优化和设计实施等阶段进行。 1整体分析。应根据区域和地块的规划要求,分析场地及 其周边地理环境,对地形、地貌、地势、标高、土质、绿化、水系等进 行整体解析;对于改造区域和地块,还应分析其排水系统建设运 行现状。 2指标测算。对于新建区域和地块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规 定的容积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道路等级等,测算海绵城市规 划控制目标的可行性,对于改造区域和地块,还应结合改造难度 的评估进行测算。 3方案设计。应结合地块整体设计要求,根据海绵城市建 设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因地制宜地选用海绵城市建设技 术,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对海绵设施进行设计。 4复核优化。根据海绵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复核海绵城市 建设指标和要求,并对方案进行优化。 5设计实施。按照完善后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进行设计 和实施,提出控制要求和保证措施。 5.1.3区域和地块的海绵化设计,应充分发挥绿地、水体等自身 的海绵作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等生态环境。 2应营造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并 为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设置调蓄空间或行泄通道。 3应综合考虑地块功能要求、下垫面类型、土壤渗透性、地 下水位、地形坡度和空间条件等,绿灰结合,优先使用简单、低成 本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的设置应与场地的总体、竖向和景观相 协调。 6.1.4区域、地块和道路的绿地率和河湖水面率应满足规划和 相应的指标要求。小区的绿化设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 6.1.5新建小区应进行海绵化设计,并应满足规划中各类指标 的要求;新建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绿灰结合的方式,排水能力应 达到表4.1.3的规定。已建小区应结合雨污分流改造、老旧小区 综合整治等工作因地制宜融入海绵设计理念

1对不满足植物种植要求的土壤应进行改良并满足雨水的 渗透或滞蓄的要求,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 CJ/T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2源头减排设施内的植物应根据设施水分条件、雨水径流 水质进行选择,宜选用耐涝、耐旱、耐污染能力强的适生植物,绿 地中应综合景观要求配置一定量的乔木和灌木。 6.1.7源头减排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应与排水 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有效衔接。 6.1.8含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边界与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应大于5m,不足5m的应 设置防渗膜。 2设施底部与当地的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应大于 1m,不足1m的应设置防渗膜。 3与道路相邻的设施应在道路路基外设置防渗设施

1对不满足植物种植要求的土壤应进行改良并满足雨水的 渗透或滞蓄的要求,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 CJ/T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2源头减排设施内的植物应根据设施水分条件、雨水径流 水质进行选择,宜选用耐涝、耐旱、耐污染能力强的适生植物,绿 地中应综合景观要求配置一定量的乔木和灌木。

设施边界与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应大于5m,不足5m的应 设置防渗膜。 2设施底部与当地的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应大于 lm,不足1m的应设置防渗膜。 3与道路相邻的设施应在道路路基外设置防渗设施 6.1.9在径流污染或土壤污染严重区域,不应采用渗透设施,避

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6.1.10海绵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建 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 标志,

6.2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

6.2.1建筑与小区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减少硬质下垫面的大面积连续设置。 2 宜在场地排水的下游设置集中绿地 6.2.2建筑与小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地块原有场地标高,结合土方平衡,确定绿地标高 或室外建筑明沟/散水标高。 2小区内部道路标高宜高于周边道路。 3小区内道路、广场、露天停车场和庭院步道等宜坡向绿 地,宜将雨水口设置在绿地内或建设雨水导引设施。 4场地有坡度时,绿地应结合场地坡度等高线,分块设计不 同标高的绿地。 5绿地面积大于300m时,绿地内宜设置排水盲沟,并设置 溢流雨水口;溢流雨水口顶部标高宜高于其周边绿地标高50mm。 6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小区道路路面标高。 6.2.3小区内硬地铺装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雨水 口内应设截污挂篮。

5.2.4绿地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综合协调和合理布局空间、地形、

5.2.4绿地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综合协调和合理布局空间、地形、 园路、广场、出人口、水体、植物等,以及雨水排放和调蓄等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 规定,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和游憩各项功能;雨水系统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相关规定,并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标的规划要求。 2面积大于2hm的绿地,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水体,并应 符合绿地各项用地比例的规定;面积小于2hm²的绿地,可设置生 物滞留设施。径流污染较严重的绿地,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 设置湿塘或人工湿地等设施。 3有水体的绿地可按规划要求接纳客水,但应在人口处设 置初期雨水弃流或控制设施。 4应倡导绿色和节约的原则,雨水利用应采用渗透和景观 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土壤入渗率低的绿地应采用调蓄和景 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 6.2.5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 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地形,与相邻用地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绿地的竖向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境要求,有利于雨 水的蓄排,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 2绿地内园路和硬地铺装的周围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植 草沟、生态树池等设施,控制和消纳雨水径流。 3硬地铺装的汇水区标高应高于生物滞留设施,当雨水径 流污染物含量较低,雨水径流可分散进入生物滞留设施;反之,雨 水径流可通过设置的排水口汇人过滤或转输设施,而后进人生物 滞留设施。 4溢流雨水口可设置在生物滞留设施中,其设计高程应符 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6.2.6道路红线外公共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 规定,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和游憩各项功能;雨水系统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相关规定,并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标的规划要求。 2面积大于2hm的绿地,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水体,并应 符合绿地各项用地比例的规定;面积小于2hm²的绿地,可设置生 物滞留设施。径流污染较严重的绿地,在条件充许的前提下,应 设置湿塘或人工湿地等设施。 3有水体的绿地可按规划要求接纳客水,但应在人口处设 置初期雨水弃流或控制设施。 4应倡导绿色和节的原则,雨水利用应采用渗透和景观 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土壤入渗率低的绿地应采用调蓄和景 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5.2.5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

1绿地的竖向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境要求,有利于雨 水的蓄排,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 2绿地内园路和硬地铺装的周围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植 草沟、生态树池等设施,控制和消纳雨水径流。 3硬地铺装的汇水区标高应高于生物滞留设施,当雨水径 流污染物含量较低,雨水径流可分散进入生物滞留设施;反之,雨 水径流可通过设置的排水口汇人过滤或转输设施,而后进人生物 滞留设施。 4溢流雨水口可设置在生物滞留设施中,其设计高程应符 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6.2.6道路红线外公共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红线内人行道、专用非机动车道和红线外地表径流汇人绿地中进 行滞留与净化,宜结合场地条件设置植草沟和生物滞留设施等, 控制径流污染。 2当公共绿地设计标高高于人行道时,可在绿地下设置浅 层蓄渗装置等设施,收集调蓄人行道和绿地的降雨径流

6.2.7道路降雨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经截污等预 处理后可排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可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 源头减排设施进行处理

外理后可排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可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 原头减排设施进行处理。 5.2.8道路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 直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 合理确定源头减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绿化分隔带**石顶部标高宜高于绿化种植土 30mm~50mm。 2机非绿化分隔带中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雨水调蓄或渗 透设施。 3高架道路雨水不应直接排人河道,高架下绿化分隔带宜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回用设施,高架道路雨水通过雨水回用 设施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 4城区内已建下穿式*交桥、低洼道路或广场等改造,应充 分利用周边现有绿地空间,建设分散式调蓄设施。 5.2.9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2人行道设置的树池,宜采用生态树池,并宜按图6.2.9所 示,将相邻的树池通过透水铺装下方设置蓄渗模块或树池连通形 连续的海绵体。 3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采用 下凹式设计,使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分别坡向绿化分隔带

图6.2.9海绵人行道布置

并宜将雨水口设置于下凹式绿化带中。 6.2.10道路濒临河道时,路面径流宜通过地表漫流或暗渠等形 式排入河道。宜在道路与河道之间设置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 等.控制径流量、径流污染和径流峰值。 6.2.11广场及其周边区域的降雨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 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人周边绿地消纳,绿地内宜设置源头 减排设施。 6.2.12广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透水铺装。 2 应采用生态树池。 3当广场有水景需求时,宜结合雨水调蓄设施共同设计。 4应在广场绿地内开展微地形设计,设置植草沟、生物滞留 设施等,并使广场硬地铺装坡向绿地。 5当广场位于地下空间上方时,设施必须做防渗处理。 6位于城市易涝点的广场,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宜设计 为下沉式,带有商业功能或与地铁合建的广场不应设计为下沉式

1岸线应布置在规划水系蓝线范围内,宜依据现有河势走 向,保留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 2陆域缓冲带内用于控制污染的海绵设施宜布置在径流污 染严重的区域和雨水排放口处:原位净化设施应重点布设在水质 污染严重的河段、湖域。 3各类污染控制设施和原位净化设施的布置,应保证河湖 行洪、排涝、引排水、通航等基本功能不受影响。

2.14河湖水体的坚向设计,应符合

1雨水宜自流进入陆域缓冲带、海绵设施和河湖水域。 2在满足规划断面基础上,宜通过设置不同坡比、平台高度 和宽度、人工岛、河(湖)床深潭浅滩等,形成多样化的断面形式。 3从水体到陆域宜构建形成从沉水植物、浮叶植物、挺水植 物群落向陆生植物群落平稳过渡的滨岸植物带

6.3.1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 顶、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雨水调蓄设施、管道 调蓄系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6.3.1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

6.3.2绿地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土地保护与修

6.3.2绿地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土地保护与修 复、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湿塘、人工湿地、植被 缓冲带等。

6.3.3道路与广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透水铺 装、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调蓄设施、植被缓冲带等。

6.3.3道路与广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透水铺

6.3.4河湖水体中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可采用雨水

6.3.5绿色屋顶面积占宜建绿色屋顶的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应低 于30%。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 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屋顶荷载和构造确定。绿色 屋顶种植厚度宜为150mm~600mm。 2绿色屋顶雨水排放应设置过滤系统,避免覆土的流失。 3绿色屋顶的植物选择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 程技术规程》JGJ155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技术规 范》DB31/T493的相关规定。 4对于坡度较大的绿色屋顶,应考虑在屋面板上设置防滑 的构造措施;对于改建项目,应根据改建建筑的自身情况而选择 适宜的绿色屋顶形式,尤其应注意做好屋面结构荷载复核和加 固,以及屋面的防水层和阻根层的构造措施

地下室项板上覆土厚度应大于1.5m,地下室的顶板高程 应低于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m以下。 2地下建筑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在每仓各 道反梁底部预留不少于2个贯通盲沟的孔洞,截面积应不小于 100cm²,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底部排蓄水的盲沟截面积应不小于 300cm;局部排水不畅时,应采用耐水淹植物。 6.3.7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水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 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 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6.3.8雨水花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排水性良好的场地,不得设置在供 水系统周边。 2应分散布置,汇水面积宜为雨水花园面积的10倍~20倍。 常用单个雨水花园面积宜为30m²~40m²,边坡坡度宜为1:4。 3雨水花园自上而下宜设置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层、透水

土工布和砾石层,径流污染较重的区域可根据需要在透水土工布 和砾石层之间增设过滤介质层,各层设计要求可参见上海市《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中的相关规定。 4雨水花园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标高应根据 设计蓄水层厚度确定;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等消能设施,防止 水流冲刷和侵蚀。 5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人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 缘,应采用隔离纺织层、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 地内土壤。 6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雨水花园 的汇水区人口之前设置植草沟或前置塘。 7植物品种应选择适生的耐水湿、耐旱和耐污染的观赏性 植物,并宜参见本标准附录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 类表选取。 6.3.9当生物滞留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的表面蓄水层设计深度 大于300mm时,应设置固定围护栏杆或安全警示标志。 6.3.10专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通 过土壤改良来增加其入渗率,采用生物滞留设施收集道路雨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考虑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m。 2当绿化分隔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 度应根据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 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m~15m;生物滞留设施的雨水进 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雨水口应为联算式,平算收水 能力应小于立算40%以上,路面径流通过立算进人生物滞留 设施。 611高加下

土工布和砾石层,径流污染较重的区域可根据需要在透水土工布 和砾石层之间增设过滤介质层,各层设计要求可参见上海市《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中的相关规定。 4雨水花园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标高应根据 没计蓄水层厚度确定: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等消能设施,防止 水流冲刷和侵蚀。 5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人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 缘,应采用隔离纺织层、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 地内土壤。 6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雨水花园 的汇水区人口之前设置植草沟或前置塘。 7植物品种应选择适生的耐水湿、耐旱和耐污染的观赏性 植物,并宜参见本标准附录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 类表选取。

6.3.10专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通

1综合考虑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m。 2当绿化分隔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 度应根据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 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m~15m;生物滞留设施的雨水进 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雨水口应为联算式,平算收水 能力应小于立算40%以上,路面径流通过立算进人生物滞留 设施。

1高架下绿化带宽度宜大于2.5m。 2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 定宽度高势绿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处理经雨 落水管收集的高架道路路面雨水。 6.3.12植草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纵坡不应大于4%,纵坡较大时 宜设置为阶梯形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设施。 3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4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5植草沟从功能上分为转输型植草沟和滞蓄型植草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转输型植草沟结构较简单,素土之上设置300mm种植 土,可不设置雨水口和排水管,但下游需衔接生物滞留 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或雨水口;小区、广场等径流总量 高、污染程度低的区域,宜采用转输型植草沟。 2)滞蓄型植草沟结构层由上至下宜采用:300mm种植土、 透水土工布、400mm砾石排水层、素土夯实,溢流口设 置高度根据蓄水层高度确定,排水层应设排水管:道 路、停车场等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宜采用滞蓄型植 草沟。 6.3.13透水路面按照面层材料可分为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水泥 混凝土路面和透水砖路面。透水路面结构层应由透水面层、基 层、垫层组成,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并结合 雨水排放和利用要求,并应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 久性要求。 2透水沥青路面分为表层排水式、半透式和全透式,新建 改建城市高架道路宜选用表层排水式;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

式中:dpp 全透式铺装透水路面厚度(mm); HeR 透水铺装的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mm); f 透水铺装基层的稳定人渗率(mm/h); 产 透水路面周边地面汇水面积与透水路面面积之比; 3 安全系数,可取0.5; L 与设计降雨量对应的时间(h); 透水路面结构层平均孔隙率,可取0.1~0.3。

6.3.14透水铺装应用于建筑与小区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 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 应不小于70%,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应不小于改建、 扩建部分的70%。 2透水铺装做法应根据地面的功能、地基基础、投资规模等 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选择。 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 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板层或渗排水管。 5.3.15绿地内人行道、广场、地面停车场等周边如无可转输、滞 蓄降雨径流的绿地,应采用透水铺装

6.3.16生态树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宜以木本植物为主,种植土深度不应小于1m。 2盖板应为透水材料,其顶面标高不应高于人行道铺装面 层标高。 3宜采用符合行道树种植的要求和人渗要求的土壤。 4生态树池底部应设置砾石排水层,砾石排水层孔隙率宜 为35%~40%,有效孔径宜大于80%。砾石排水层中应设置管 径为100mm~150mm的排水盲管,并由土工布包裹 5建筑与小区中,当生态树池距离建筑水平距离小于1.5m 时,宜在此处建筑外墙面(或地下室侧壁)增加防水一道。 6.3.17行道树种植可选择穴状或带状种植,应采用生态树池 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DG/TJ08一53的相关规定;行道树种植可与植草沟相结合,提升 人行道对雨水的蓄渗和消纳能力。 5.3.18硬化面积超过1hm的新建建筑与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 设施,雨水调蓄设施规模宜按照每公顷硬化面积不低于250m 设置

6.3.19浅层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

1可采用管道或箱涵拼装而成。 2宜设置进水井、进出水管、排泥检查井、溢流口、取水口和 单向截止阀等设施。 3宜具有排泥的功能。 4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池四周宜采用粒径20mm~50mm 级配碎石包裹,调蓄池上、下碎石层厚度均应大于150mm。 5两组调蓄池间距不应小于800mm。 6底部设置穿孔管排水时,宜选择不小于200g/m²长丝土 工布包裹

2宜设置进水井、进出水管、排泥检查井、溢流口、取水口和 单向截止阀等设施。 3宜具有排泥的功能。 4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池四周宜采用粒径20mm~50mm 级配碎石包裹,调蓄池上、下碎石层厚度均应大于150mm。 5两组调蓄池间距不应小于800mm。 6底部设置穿孔管排水时,宜选择不小于200g/m²长丝土 工布包裹。 6.3.20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设计重现期排水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大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6.3.22建筑与小区设置雨水回用系统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

工布包裹。 6.3.20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设计重现期排水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大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6.3.22建筑与小区设置雨水回用系统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 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 时,应为密闭形式。 2屋面和硬质地面弃流宜分别采用2mm~3mm和3mm~ 5mm径流厚度。 3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 王300m

6.3.20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 时,应为密闭形式。 2屋面和硬质地面弃流宜分别采用2mm~3mm和3mm~ 5mm径流厚度。 3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 于300m。 4绿地和经过生物滞留设施的硬化地面或屋面降雨径流可 不设弃流设施,

6.3.23主地保护与修复技术可包括土地保护、主囊改良和表士 保护、地形改造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绿地内的敏感生态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采取减少机械压实土壤、定期松土等措施,保证雨水人 速度和入渗量;应采取土壤改良、表土保护等措施保持土壤蓄 水能力;用于雨水调蓄和净化的绿地土壤应进行改良,绿地的表 层土壤人渗率应在10mm/h~200mm/h之间。 3绿地微地形改造的坡度宜控制在5°~10°

0.3.23土地保护与修复技术可包括主地保护、主壤改良和表二 保护、地形改造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绿地内的敏感生态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采取减少机械压实土壤、定期松土等措施,保证雨水入 渗速度和入渗量;应采取土壤改良、表土保护等措施保持土壤蓄 水能力;用于雨水调蓄和净化的绿地土壤应进行改良,绿地的表 层土壤人渗率应在10mm/h~200mm/h之间。 3绿地微地形改造的坡度宜控制在5°~10°。 6.3.24湿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塘的容积可分为永久容积和调蓄容积。永久容积水深 宜为0.8m~1.8m,调蓄容积水深宜为0.5m~1.0m,且应考虑长 期运行后,底泥沉积造成的有效容积减小。 2湿塘的长宽比宜为3:1~4:1,湿塘边坡坡度应根据景 观效果、亲水性、安全性和调蓄空间等因素确定,宜小于1:4,边 坡较陡时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3接纳汇水区径流处,应设置消能设施;并应设置缓冲区, 可采用碎石或水生植物种植等方式。 4湿塘的出水口应设置溢流竖管和溢洪道,排水能力应根 据下游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确定,且调蓄水量应在24h~48h内 排空,

6.3.25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

1表流人工湿地水深宜小于0.5m,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d~ 8d,水力坡度宜为0.1%~0.5%。 2潜流人工湿地内部应设置填料,填料层厚度宜为0.5m~ .0m,填料类型宜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砾石、沸石等材料,水力停留 时间宜为0.8d~2d,水力坡度宜为0.5%~1.0%。 3植物品种应选择具有耐污能力的当地适生湿生植物。 4颗粒物负荷较高的初期雨水径流应设置前置塘或初期雨

6.3.27植被缓冲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道路林带与湿地沟渠相结合的形式,坡度宜为 2%~6%,宽度不宜小于2m。 2植被缓冲带应包含岸坡带、防护林带、河岸带和湿地。 6.3.28生态护岸材料的选用,应满足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和 植物生长等相关要求。 6.3.29陆域缓冲带包括陆生植物群落和布设在其中的防汛通 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截污管网,以及人工湿地、生物滞 留设施、植草沟等海绵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陆生植物群落构建应保留和利用原有滨岸带的植物群 落,优先选用乡土物种,构建养、灌、草立体化结构;地被植物应选 择覆盖率高、拦截吸附性能好的物种,植物覆盖率要求达到 100%,无裸露土壤。 2防汛通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等设施宜采用透水 铺装。 3人工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设施应有针对性、因 地制宜地布设。 6.3.30水域生物群落包括生境营造、水生植物群落构建和水生 动物投放,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体断面规划要求,结合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习性 构建连续而富有变化的适生环境。 2水生植物群落宜优先选择耐污、净化能力强、便于管护的 乡土物种,慎用外来物种;水生植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挺水植物宜设置在水深小于0.2m的滨岸带浅水处; 2)浮叶植物宜设置在水深0.5m~1.2m的低流速、小风浪 水域;

3)沉水植物不宜种植在水体较深、透明度较低的流动水 体内; 4)宜少设或不设漂浮植物。 3水生动物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选用滤食性和碎屑食性为主的鱼类和底栖动物; 2)严禁投放巴西龟、观赏鱼等外来物种; 3)在种植沉水植物的水体,严禁投放草食性鱼类。 31已建硬质护岸的生态改造,应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引 、通航等基本功能,并应确保护岸的稳定安全。 32河湖原位水质净化技术主要包括生态清淤、机械增氧、 浮床、生物膜、水体循环等,宜根据水体规模、水文条件、污染 创减等要求针对性地选用

7.0.1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良好的源头减排设施相关专业知识 的技术人员。 7.0.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本项 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作为各项海绵设施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 7.0.3海绵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 工,施工变更应经设计人员同意。 7.0.4对于新建项目,应在主体建设工作完成、施工设备和材料 土堆已经移除且汇水区稳定后,再开挖施工源头减排设施,植物 种植和长成之前应采用土工布覆盖。 7.0.5对于改造项目,应先对原有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对于堵塞 或破损的管道应进行清淤和修复。

1施工前应仔细阅读图纸并在现场标注出源头减排设施施 工的准确位置:宜复测设施位置和附近道路各控制点高程以及相 关已建市政设施的标高。 2开挖前应调查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大树、地下管线(构筑 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并加以保护。 3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将设施与周边进行隔离,以防止施 工过程中源头减排设施的回填土层被机械压实。 4在使用土工布和衬垫时,应仔细安装、防止损坏,并确保 安装时材料边缘重叠厚度大于150mm;土工布连接采用缝制或焊 接均可;防渗土工膜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 用技术规范》GB50290和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

工程技术规范》SL/T231中的相关规定;在后续的植物种植过程 中,注意避免防渗土工膜受到破坏,以保证防渗效果。 5土工布和衬垫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水层 和过渡层施工,施工前碎石必须已经冲刷洗净。 6在施工时应避免压实生物滞留过滤介质,土壤应分层回 填,每层高度300mm左右,并用反向铲轻微拍打;由于浇灌也将 使土壤紧实,填埋高度可略增加,控制在50mm以内。 7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碎石层中穿孔管的保护,避免回 填夯实过程中损坏管道。 8施工结束后检查出人口标高和生物滞留设施所有标高与 设计相符;应确保在现场以及整个汇水区完全稳定之后再种植植 被,宜在适于种植的季节栽种植被。 9建筑与小区施工时,应注意室外雨水管线的实际高程,确 保与生物滞留设施的衔接。 10海绵建设工程各子项中,道路透水铺装应最后施工,或 应在施工后采用土工布覆盖。 7.0.7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应分为工程验收和效果评估。为确保 海绵城市建设取得预期效果,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与海绵城市建设 有关的项目,宜按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后进行效果评估 7.0.8若景观绿化施工与源头减排设施施工为不同单位,应先 对源头减排设施专业进行工程验收,再进行绿化施工。应保证既 有地形、坡度在绿化种植时不被破坏;绿化施工完成后对项目进 行净化效果检验。 7.0.9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 流污染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雨水资源利用率等基本内容的评 估,有条件的可结合建设和维护费用进行投资效益分析。 7.0.10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区域确定

7.0.9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

7.0.10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区域确定 评估方法。一般将现场监测法、模型模拟法、容积核算法相结合, 有条件的宜采用现场监测和模型模拟法

7.0.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可分别对各地块进行单独评估 在此基础上再对区域进行整体评估。 3汇水区清晰、内河出水口明确且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地 块或项目,宜通过现场监测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4研究基础较好、数据资料积累较丰富的地块或项目,可采 用模型算法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模型参数应根据现场实 测数据率定后使用。 7.0.12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年径流污染物SS总量削减率作为 评估指标;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单体设施的SS总量削减率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乘以 源头减排设施对年SS的平均削减率;设施对SS的平均削减率应 通过现场监测得到。 3区域的SS总量削减率,宜进行监测分析后得出;条件缺 少的可构建模型计算,应通过监测至少3次不同强度降雨的场次 经流污染物平均浓度率定模型参数。 4外环线以内,大于2km²的区域和大于2hm²的建筑与小 区、大于2hm²的绿地、长于500m的道路,以及其他有条件或要 求的区域,宜同时开展COD、氮、磷等其他污染物的削减率评估。 7.0.13排水防涝标准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防涝标准的评估应包括管网排水能力评估和综合防 涝水平的评估。 2管网排水能力评估和综合防涝水平的评估应按现有规范 和标准的核算方法进行。 3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模型模拟法进行核算。

1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可分别对各地块进行单独评估, 在此基础上再对区域进行整体评估。 3汇水区清晰、内河出水口明确且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地 块或项目,宜通过现场监测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4研究基础较好、数据资料积累较丰富的地块或项目,可采 用模型算法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模型参数应根据现场实 测数据率定后使用

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年径流污染物SS总量削减率作为 评估指标;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单体设施的SS总量削减率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乘以 源头减排设施对年SS的平均削减率;设施对SS的平均削减率应 通过现场监测得到。 3区域的SS总量削减率,宜进行监测分析后得出;条件缺 少的可构建模型计算,应通过监测至少3次不同强度降雨的场次 空流污染物平均浓度率定模型参数。 4外环线以内,大于2km²的区域和大于2hm²的建筑与小 区、大于2hm的绿地、长于500m的道路,以及其他有条件或要 求的区域,宜同时开展COD、氮、磷等其他污染物的削减率评估。

7.0.14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统计;无计量设施的,可通过统计浇洒车辆容量和取水频次测 算。小区内部道路浇酒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 标准》GB50555的相关规定计算。 2雨水收集并用于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 冷却等水量应根据用水计量设施进行统计。 3利用雨水进行景观水体补水的水量应计入雨水资源利用 总量,可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测算。 7.0.15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 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8.0.1在雨李来临前应对海绵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并在雨李 定期对工程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进行观测检查。 8.0.2海绵设施由于系统故障暂停使用的应向主管部门上报 并应对系统故障及时排查,15日内恢复使用。 8.0.3海绵设施应及时清扫、清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其维护 频次可按表8.0.3执行

表8.0.3海绵设施维护频次

8.0.4在有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来临之前,应临时进行安全

.0.4在有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来临之前,应临时进行安全 生检查,并应预先排空调蓄设施内的存水

保养、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天修工程等。对于透水路面的较天损 环,应根据损坏程度,及时安排中修工程、天修工程,进行维修和 整修。 2应经常检查透水路面的透水情况,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间宜在雨后1h~2h;发现路面明显积水的部位,应分析原 因,及时采取维修保养措施。 3应定期对透水路面路段所有车道进行全面透水功能性养 护,全面透水功能性养护频率应根据道路交通量、污染程度、路段 加权平均渗水系数残留率、养护资金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 定。透水路面通车后,应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透水功能性养 护,透水系数下降显著的道路应每个季度进行1次全面透水功能 性养护。 4除全面透水功能性养护外,应根据透水路面污染的情况 及时进行不定期的局部透水功能性养护。当发现路面上具有可 能引起透水功能性衰减的杂物或堆积物时,应立即清除,并及时 安排局部透水功能性养护。 8.0.18河湖海绵设施的维护应符合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并应定期开展水质等常规监测工作。 8.0.19应定期巡查护岸的稳定安全以及植被覆盖情况,及时采 取维修、补种措施。 8.0.20景观水体的挺水植物和浮叶植物需防止植株的蔓延扩 散,生长季末一次性收割,沉水植物在整个生长周期内控制生长 高度在水面20cm~30cm以下,妥善处置收割的水生植物残体, 加强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维护。

9.0.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需要开展监测和控制。 9.0.2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监测记录和数据应如实记录并完整 保存。 9.0.3降雨量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宜同步建设安装降雨量观测设备,记 录降雨相关信息。 2降雨量观测涉及站点布设、仪器安装、雨量观测、资料整 理等内容,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的相关 规定。 3降雨量观测设备需每年校验1次,避免观测结果出现显 著性偏差。 4有条件的区域,可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进行 校核。

9.0.4设施渗透性监测,应符合下列

1土壤渗透性监测可使用野外双环法进行,采用双环渗滤 义、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等仪器实测目标检测场地内不同类型土 襄渗透量并计算渗透系数、土壤孔隙度,测算场地的蓄积水能力。 2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应根据设施的实际面积天小确 定测点数量和密度,应在设施建成前和建成后分别开展土壤渗透 生监测。 3透水路面应采用透水系数测试仪测试其透水系数,测点 的布置应满足每500m²不少于1个测点。 4采用排水盲管的设施可采用路面洒水的方式检查排水管 是否排水通畅,测点的布置应每200m布设1个测点

9.0.5出流水量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块现场观测应在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 计量装置,单体设施观测应根据设施情况在人流口、出流口观测: 并开展水位过程等的观测。 2现场观测需具备良好的汇水区和明显的出水口,出流量 实测结果可与设计阶段的模型估算结果对比,率定和校正模型, 以提高模拟准确度。 3现场观测应连续进行观测,涵盖典型降雨场次,基础较好的 地块或设施,宜连续观测1年,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1次/15min或 4次/h。 4出流特征指标应包括瞬时流量、峰值流量、出流总径 流量。 5设计时应考虑在地块或设施出口安装流量计。 6出流水量观测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地表 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相关规定

9.0.6出流水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块应在雨水排放口采集水样监测,单体设施应根据设 施情况在人流口、出流口采集水样监测。 2采样监测应涵盖典型降雨场次,基础较好的地块或项目 宜分不同季节进行采样蓝测。 3采样过程应遵循“前密后疏”原则,涵盖降雨全过程,宜自 径流形成起,前30min内每10min取样1次GTCC-001-2018 铁路贯通地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第40min~120min 每20min取样1次,120min至降雨结束每30min取样1次。 9.0.7雨水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设置雨水回 用计量设施、雨量监测设备以及雨水储存池、调节池的液位计等。

9.0.8弃流装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弃流装置中的电动阀、计量装置宜就地分散设 置,控制箱宜集中设置,并宜设在室内;自动控制弃流装置还应具 有自动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的功能,并具有控制和调节

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 2雨量控制式弃流装置的雨量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弃 流装置应便于清洗维护和运行管理。 9.0.9雨水回用系统应以常规水质指标为主,部分常用控制指 标相结合的模式展开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地块可实施在线监测, 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回用应监测的主要水质指标一般包括COD、SS、 色度。 2监测周期一般应涵盖一个完整的水文年

表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类表

土:1 耐长期水淹:指植物能够长期生活在水灌环境的能力;③表示“耐受长期深水淹 环境”;○表示“耐受长期浅水环境”;△表示“不能耐受长期水淹环境” 短期水淹:指植物生活在周期波动水淹环境的能力;③表示“耐受一定时间的短 期水淹环境”;○表示“耐受短期浸泡土壤潮湿”;△表示“不能耐受土壤潮湿环 境”。 3耐干旱:指植物生活在水分缺失环境的能力;③表示“耐旱能力强”;表示“耐 旱能力一般”;△表示“耐旱能力差”。 耐盐碱:指植物生活在盐渍土环境的能力;表示“耐盐能力强”;○表示“耐盐 能力一般”:人表示“耐盐能力差”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11/T 1322.29-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绿化种植土壤》CJ/T340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T188 1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11《道路排水性沥青路面技术规程》DG/TJ08一2074 12《屋顶绿化技术规范》DB31/T493 13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一19 14《排水性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程》DG/TJ08一2157 15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53 1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17《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18《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 19 《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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