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住建发[2020]16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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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住建发[2020]16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上2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土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 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以上1.5方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司处以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JJG(水利)002-2009 浮子式水位计检定规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 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衣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今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螨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 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 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 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m,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3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于七条:建设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期限责令改正后,在5日内移交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移交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不移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

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 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 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 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方元以下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真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方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方元以上70方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 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方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 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方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25%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今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 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 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 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 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 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 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造成损失在 10方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2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勘察设计注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 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 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 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 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 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 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 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 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 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 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 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二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衣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 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 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 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 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 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贵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产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 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 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 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 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 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方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 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以上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第六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

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确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的时限不足10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 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 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评标委员会人 数为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 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衣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6.5%o 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 投标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金额8%以上10 %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8%以上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 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六、《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 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 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4方元以上5方元以 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 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卡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自开发 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 米以下项自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 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方元以上9方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 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减市房地产开发经官官理茶例》第三丁六茶的行域处订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 一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 超过1000m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m²以上3000m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m以上的;拒 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 0. 6%以上 1%以下罚款。

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 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 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并追回违规使用的商品房 预售款项的。 处罚基准: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或者违规使用的商品房 预售款项不能追回的。

处罚基准: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方元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或者违规使用的商品房预 售款项不能追回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违规使用的。 处罚基准: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万的罚款。

第四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训裁黛权基准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已 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 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 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峻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实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3.严董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第一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 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 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 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 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 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单 立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 业管理企业将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并委托给他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 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于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 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 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1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 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 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实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舞基准: 1.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 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 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告 后立即报告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审请人提供虚假注册 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 (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随略

第二节《资产评估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

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损、氓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 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 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 事评估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方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 八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八年以上 十年以下。 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 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低毁其他评 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 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 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经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罚款。 2.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二土方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方元以下罚款。 六、《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 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方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三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 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造成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 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董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 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 案的。 第二十条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 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 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方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 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DB35/T 1826-2019 人造石材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通用技术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媚款。

第四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今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未及时改正或者对租购双方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对租购双方的合法权 益产生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未及时改正或者对租购双方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对租购双方的合法权 益产生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 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方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经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方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 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 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 准的; (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CJJ/T 286-2018 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

处以上的; (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且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 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五处 上;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且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 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四 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则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不 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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