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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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7.3.1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以《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 S 定的为准。 7.3.2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 貌协调区。 7.3.3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以及旁边与 其紧邻的建筑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

8.1在国主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按 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按照村庄规 划或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8.2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 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田园风光、防震减灾、 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采取统规自建、多户联建或集中 统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中心村庄,突出湘南民居特色,优先考虑中小学 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 理配置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设施。 8.3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等公 用工程设施。有条件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 没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8.4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 规定: 8.4.1房屋外墙垂直投影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等 公共用地,退让公路、高速公路、高压线、河道等的距离参照本准则 有关条款执行。 8.4.2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衡阳特色,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8.4.3房屋间距控制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消

JGJ/T 454-20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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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各类居住建筑和高度为50来以下的非居住高层建筑的面宽原则上 不得超过70米,高度为50米以上的非居住高层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不 得超过60来;确因功能、造型等原因超过规定面宽的建筑物经专家 论证通过,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另行确定 其面宽。 9.6在城市主干道、重要地段及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商业建筑、高层 建筑,应作外墙夜景灯光设计。其设计方案与建筑物设计方案一并审 定,一并验收。 9.7凡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符合《衡阳城市 景观与色彩总体规划》。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色彩和装饰应与环境景观 和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9.8城市主干道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开敬式阳台。 9.9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 的建设项目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9.9.1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 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造成 干扰和光污染。 X 9.9.2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 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 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 9.9.3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 市形象,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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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衡阳市市区户外广产告设置专 项规划的要求。

9.10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衡阳市市区户外告设置专 项规划的要求。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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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800m以下社区用房可以附建,其位置应以方便老百姓活动及 出入方便为原则。 10.2.3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不能 布置在地下,其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 1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来的标 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10.4新建建筑物需要修建地下室(库)时,应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 按人防要求的面积和标准修建人防地下室,满足人民防空的使用要 求。 10.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应符 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附表九)要求(具体以市政府颁布 的《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准)。 10.5.1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 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10.5.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 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教 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 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 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 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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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准则由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1.2本准则条款与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相矛盾的,按国家修订或 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11.3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2014年12月12日《衡阳市城 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同时废止。但此前已取得“书三证” 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执行。

12.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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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城市道路与轨道 交通、社会停车场、绿地与广场和公用水域)的净用地面积。上述城 市道路是指控规中确定的城市道路(宽度大于等于15米的道路)。此 部分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不得计入建设用地面积内(市政府有另行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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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直接与入户玄关、走廊等空间联接,未与各功能房间配套 设置的阳台,视为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入容积率。 12.2.4窗台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挑出宽度大于 0.7米(从建筑外墙内侧计算),且窗台至窗顶板净高在2.1米及以上 的凸(飘)窗,应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飘窗是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应设置在客厅或卧室内,不得 设置在厨房、卫生间等其他功能空间,不得设置在靠天并一侧,其宽 度应小于房间开间。 12.2.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结构板和设备平台等均应按其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临街建筑因立 面公建化处理需要封闭的阳台面积计算按此条执行。 设置阳台的房间,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房间水平投影面 积。阳台的进深不应大于2米。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 顶盖阳台参照执行。 花池的设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不计入建筑面积:(1)花池 仅可结合阳台设置,且应设置在阳台外侧;(2)阳台进深≥1.5米时 可设置花池;(3)阳台与花池总进深不应大于2.3米;(4)花池的挑 出宽度不应天于0.5米;(5)花池底板不应与阳台底板在同一标高面 其高差应≥0.3米。 12.2.6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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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计入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超过1/8则将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包含无围护结构有永久性顶盖计算1/2面积的部分)。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屋顶平面 面积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不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超过1/4则需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12.2.7形成可通达、可使用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含其他斜面结构) 结构净高在2.1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和容积率,结构净高在 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算1/2面积和容积率,结构净高在 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2.2.8复式挑空:复式户型设计,原则上只在客厅及餐厅部分设 置挑空,每户挑空部分面积不应大于该户底层套内建筑面积的40%: 且不应大于40平方米,若超出,则超出部分按自然层数建筑面积计 算。 12.2.9建筑物外的挑廊、走廊、檐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正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高层住宅的交通、消防连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及容积率,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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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12.2.10外挑的中央空调板,挑出尺寸不应天于0.8米,水平投影 面积不得天于1.2平方来,每户可设置1个中央空调板。其它一般类 型空调板出挑宽度不宜大于0.6米,单个空调板面积不应大于0.6平 方米。在建筑主立面及临城市道路、临江、临公园广场等城市主要景 观界面的立面设置的空调板应做隐蔽化处理,与建筑立面整体协调 内天井户型,因结构需要、消防需要等在内天井处设置的防火隔 板、结构板等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12.2.11对于建筑物内为整栋建筑服务的的设备层、管道层、避 难层、结构转换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设备层 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层的 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用作为其它用途(如楼梯间) 电梯井、其他功能用房等)的则须计算容积率。 12.2.12在建筑物出入口的雨篷。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 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12.2.13居住建筑中,每标准层阳台、飘窗、花池、空调板、结 构板和设备平台等建筑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 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中,每标准层 阳台、飘窗、花池、空调板、结构板和设备平台等建筑构筑物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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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不超过10%。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 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 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 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 平台、过道等,进深不超过2米时不计算,超过2米的按全面积计算。

12. 4绿地率的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例(%)。 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1满足我市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 地可计入绿地面积。地下室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1.0米、种植大 木覆土厚度不小于1.5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2.4.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主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12.4.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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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临 妾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12.4.4植草的隐形消防通道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实施为植草 传的停车场地按其全面积的40%计入绿地面积;人行通道、集散广场 人行出入口等场地不得布置植草砖

12. 6 建筑间距计算

除以下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 离。 12.6.1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 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2.6.2居住建筑阳台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长度3/5时,间距从阳 台外边量算,建筑退让、离界距离参照此条核定。 12.6.3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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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一);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项(见图二)。

12.7.2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计算。 12.7.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 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 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12. 8 建筑离界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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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建筑层高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要功能空间 外的其他配套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场中的配套办公 用房按商业功能控制)。 12.9.2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3米;当超过3.3米低于6.6米 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6.6米时,每超出2.2 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低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户内的门厅 客厅、餐厅等挑空部分的层高不宜超过该住宅标准层的两倍层高且不 超过6.6米,同时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底层套内建筑面积的 40%,否则超过部分均按2.2米(余数进十取整)一层计算相应的建 筑面积及容积率。 12.9.3各类商业建筑17含高层建筑裙房)层高不宜超过4.5米; 当超过4.5米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 过9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 面积及容积率。 12.9.4小开间单元式设计的酒店类等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宜 超过4.5米;当超过4.5米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 容积率,当超过9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 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12.9.5普通办公建筑(含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 卫生、商业服务和商务办公等)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超过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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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9米时,每 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12.9.6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天厅、中庭等 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室、宴会厅,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 2000平方来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 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 12.9.7工业项目中工业、仓储建筑等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 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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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的)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3.2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3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 地面积的比率(%)。 13.4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居住建筑。 13.5多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 13.6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 13.7高层公共建筑:除居住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 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13.8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13.9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3.10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3.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者为地下室。 13.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13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 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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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新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

新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1)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住宅建筑高度最大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值(m)最大值(m/人)居住(兼容商业、商低层住宅(1层~3层)1.0~1.2431836务)用地(商业、商多层I类(4层~6层)1.3~1.6322727务用地不多层II类(7层~9层)1.7~2.130303620 超总用地面积的高层I类(10层~18层)2.2~2.83554 1610%)高层II类(19层~26层)2.9~3.1358012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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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FAR为容积率,D为建筑密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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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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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铁路钢软(或坡脚)6.05.01.0 3.0 2.0注:*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289—98)表3.0.8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下面的管线名称净距(m)12356序号给水污、雨水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上面的管线名称管线排水管线管线:管线直埋管道直埋管沟1给水管线0.152污、雨水排水管线0.400.153热力管线0.150.150.154燃气管线0.150.150.150.15电信直埋0.500.500.150.500.250.255管线管道0.150.150.150.150.250.25电力直埋0.150.500.500.500.500.500.500.506管线管沟0.150.500.500.150.500.500.500.507沟渠(基础底)0.500.50 0.500.500.500.500.500.508涵洞(基础底)0.150.150.150.150.200.250.500.5067

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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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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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土深度表(米)

GB/T 38215-2019 结构波纹管用热轧钢带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土深度表(米)

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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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289-2018 雷达法检测混凝土结构质量技术标准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接上表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注电影院车位/100座2. 535. 0影剧院剧院车位/100座3. 528. 0自然风景公园车位/公锁用地面积1. 5 6. 0游览设施市级综合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车位/公项用地面积~1. 0居住区级公园车位公项用地面积3火车站2. 05. 0 交通建筑码头人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2. 23. 0(5) 汽车站2. 55. 0幼儿园车位/班1小学车位/班0. 5 10. 0学校初中车位/班1. 040. 0 车位/班1. 050. 0成人教育车位/班2. 030. 0老城核心区0. 61. 5 一般住宅车位/100m²建筑面积住宅其他区域0. 751. 0保障性住房车位/户0. 21. 572

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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