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永住建发[2019]7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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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永住建发[2019]7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

6.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雨水永站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宜按表6.6执行

DB34/T 3176-2018 公路水运工程预应力孔道数控压浆施工技术规程雨水泵站用地指标宜按表6.6执行。

表6.6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5~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

第八十八条线路敷设 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群区、繁华街区、重要凤景旅游景区 等地区新建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中心城区的 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郊区、一般城区和其他无条

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6.10邮政局所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

第九十四条城市广播电视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可按表6.11规 定,分前端规划建设用地可按表6.12规定。城币有线户播电视 网络一级机房宜设于公共建筑底层,建筑面积宜为300M2~ 800M2

表6.11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2、表中括号规划用地含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用地

表6.12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注:表中规划用地不包括卫星接收天线场地。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安全供气 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宜采取管道供气,并对现有瓶 装气供应方式和小区瓶组供应系统进行逐步改造。 第九十七条燃气设施选址 城市燃气设施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 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燃气 门站和燃气储配站等大型燃气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 求,良好的地质条件,少占农由,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 的安全地带。其中,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根据输

第一百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 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一百○一条公共厕所

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大型 公建等设施以及1000户以上新建小区应设置配套公共厕所,满 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配套公共厕所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且与项 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一百O二条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表6.15规定:

表6.15独立式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指标

注: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 沿路设置的间距要求为: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 8U0 1000m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一百○八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 筑三个保护层次的保护框架。 历史文化名城这个保护层次,主要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包括传统的轴线、视廊、山水格局、街巷肌 理、建筑特色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这一层次强调对历史原貌的保护,这一层 次还包括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这一层次的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的重点内容,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外,还包括登记

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不和其他历史环境要系的保护。 第一百○九条历史城区保护 (一)历史城区风貌控制 (1)历史城区内重点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 保护为主,加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逐步对不协调 的建筑进行整治改造;加强历史城区新建改建的管理控制和弓 导。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筑应采用传统坡 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应采取传统木构建筑的门窗形式和建筑 格,建筑色彩以黑、白、灰、土黄、赭褐色为主,严格控制建筑 高度和体量。 (3)历史城区内其他建筑不必刻意追求复古,建筑材料、 形式均可采用现代风格,应在设计中合理加入传统元素,延续历 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建筑色彩宜采用白、灰、浅黄、浅褐等, 避免大面积鲜亮浓重的色彩,同一个街区或地块内建筑色彩和建 筑风格应尽量统一。六层及以下低层、多层建筑,建议采用坡屋 顶形式或坡屋顶山墙形式与传统风貌相呼应。 (4)除历史城区之外的零陵区其他地区,应编制专门的城 币设计,控制整体风貌特色,突出山水环境特色,建筑应以现代 风格为主,在建筑细节上体现永州传统建筑特色和文化内涵,不 鼓励建造仿古建筑。 (二)建筑高度与开发强度控制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按照原高度 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一)核心区保护管理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 进行保护。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进行保护和管理。 (2)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永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永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 物主管部门批准。 (4)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 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永州 市消防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 障方案。 (5)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 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控制要求 (1)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控制,重点 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用地性质、建筑性质、建筑高度 体量、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进行管理控制。 (2)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

积改建。 (3)禁止一切对历史文化街区格局、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的 建设行为和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义 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 力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 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城区范围内未定级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参照文物 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对其中价值较高、保存较好的,应尽快公布 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二)历史建筑保护 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对历 史建筑进行保护和管理。保护历史建筑外观,加固结构,恢复历 史格局和历史原貌。维修改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留有价值的历 史信息。改造历史建筑内部设施,增加上下水、电、气等必要的 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

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 第一百一十八条凤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 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防止过度开发。 第一百一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地方 特持色、民族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 容的风景名胜区,其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 境相协调。 第一百二十条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公园 等各类主题公园与风景名胜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应当与反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定。

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站4800平方米~7200平方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消防通道 城币消防通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二)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 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 X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大型消 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三)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 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 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 为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一百二十四条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 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 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 人通行。 第二节城市人防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 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 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 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 冬人民生活相结合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 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 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 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 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他专业队应结合 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 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 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 要求,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十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 工程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 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除防空地下 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 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永州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 工业厂房外),应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同步修建防 空地下室。 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第一百二十九条城币应根据抗震防御自标、设防烈度和国 家及湖南省相关标准、规定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并对规划 区进行抗震设防区划和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 第一百三十条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 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

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各类用地上 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 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 放物资。 第一百三十二条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 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 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划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禁止进行 建设。 第一百三十四条35KV及以上高压线架空电力线规划专用 通道,避开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并且满足防洪、 抗震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制度,避免人为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第一百三十六条在有影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逐步实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可能形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 害,尚不能治理消除隐患的地段,规划原则不安排建设项目,或 安排不会长时间停留人员的设施,尤其不用作居住公建等用途。 第一百三十八条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及以上的山坡进行 开发建设,禁止无序的开山取石、毁林开荒等加剧山体破坏的活 动。 第一白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

表8.1永州市防洪标准

规划、综合治理、排蓄结合,优先从源头处理,合理划分排涝区, 呆护地表行洪通道。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 合的综合控制措施。城镇内涝的各项设计应遵循《城镇内涝防治 技术规范》(2017)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永州市防涝标准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2、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 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 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第五节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第一百五十二条地质灵害防治应遵守下列基本准则: (一)地质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 原则。城市建设应避开活动断层、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尽量避开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二)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币总体规划、法定图则 发展单元规划、详细蓝图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应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在岩溶塌陷地质灾害 易发区应严格实施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其他地段应采用增 加城市建设区透水地面面积、人工回灌等方式补充地下水,促进 地下水补、径、排达到平衡。 (四)在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防治措施结构应满足稳定

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租

(五)紧急避难场所应考虑市民的查夜活动规律,按场所服 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配置;固定避难场所按避难人员不低于 规划居住人口的20%~30%进行配置,中心地区还应适当考虑发

第九章 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空域保护范围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 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 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城市空域保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机场申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自,应当满 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 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项目审批,应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当地航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 微波通道)及检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在城市空域利用专 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提出 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等,并划定空域保护范围,符合 相关行业要求,以保证城币空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三)在空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

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体要求 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建设管理标准》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限使用前 提下与城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有序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资源。 (二)结合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利 用的基本原则。 (三)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并与地 面功能以及地下空间建设时序相协调。 (四)合理利用地形保护和改善城币生态环境避免诱发地质 灵害。 (五)严格保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走廊。 (六)符合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保密要求兼顾防灾和人 民防空等需要。 第一百五十八条功能引导 在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 形成综合功能为主的地下空间开发区域。综合功能地区地下空间 开发以地下公共服务、地下停车、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为主,突 出地下步行系统建设,强化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形成

开放的地下综合体。 在区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功能区以外的其他站点周边地 区,形成以混合功能为主的地下空间开发区域。混合功能地区地 下空间开发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为主,强调多 种功能的混合开发,鼓励各地下空间的衔接和贯通。 在行政办公区、居住区等地区以及城市道路下方,按照片区 定位和功能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地下停车场(库)、地 下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单一功能的地下空间开发。 第一百五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引导 对地表下10m范围内的浅层底下空间宜规划为商业、餐饮 文化和展览等用途,地表下10m一50m范围内的中层底下空间宜 规划布置地下交通和公共设施,超过地表下50m范围的深层底 下空间宜规划安排特种工程并作为远期开发空间。 第一百六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模式 城市道路、非道路、绿地、广场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参照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开展建设

1道路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模式

表9.2非道路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模式表

表9.3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模式表

表9.4城市广场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模式表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下设施防护要求

地下城市交通、输油(气)管道、危险品仓库等地下设施及 周边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满足相关防 护距离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段城币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3)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主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层建 筑裙房高度不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同时需满 足裙房高度不大于40米;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 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4)临山建筑界面50米进深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米, 高部(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进行控制 高层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5)在城区内重要公园、湿地范围内建筑以低层、小体量 建筑为主;其可视范围区域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形成近处低、远 处高的总体形态。 (6)航空港(净空保护地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 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 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五)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 以下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临水(临生态用地)、公园(广场)、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建筑、山体、大型公共建筑时,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 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50 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以一个单元点式建筑为主,不能出现 两个单元联排;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 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六)居住项目自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币开敲。临规划路幅宽 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

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应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该侧长度 30%的开散空间,各开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不得小于20米。 (2)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3)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4)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七)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 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 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 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风 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 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 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 行美化处理,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围墙高度有特殊 要求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 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 偿拆除。 (八)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 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

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计算 总用地面积扣除总用地范围内的规划道路红线、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河道蓝线后的用地面积总和。 第一百六十六条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主体地上轮廓最大 投影面的面积。 (二)突出建筑物主体的阳台、无柱雨蓬、飘板及构筑物等 不计入基底面积。 (三)连廊、架空走廊等按其外轮廓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 第一百六十七条绿地面积计算 (一)绿地面积是指用乔木、灌木、花、草与游路、园林建 筑及小品、水景等园林设施相配置,用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区域 (用地)面积。 (二)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 丘、坡地不能以表面计算。 (三)可计算绿地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 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标高(覆土厚度 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0.3米的绿地。 (四)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宽度>1.5米的园路、宅间路

规定执行。除本规定明确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外,其 余建筑面积均应参与容积率核算。 (二)地下室及平地下室 (1)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 的为地下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自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 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室。 (2)地下室不计算建筑密度,其作为车库、设备、交通等 配套设施用房用途,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其他功能使 用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容积率。 (3)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但利用地形高差等原因形成 的非全掩理地下室(无墙体分隔),作为车库、设备、交通等配 套设施用房用途,其建筑积应计容积率,并按其外轮廓计算建筑 基底面积。面积不计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若作为其他功能使用的, 其建筑面 (4)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但利用地形高差等原因形成 的非全掩埋地下室(有墙体分隔),完全分隔A、B两部分,若 A部分功能为车库、设备、交通等配套设施用房用途,则该部分 的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及建筑密度;B部分作为商业或其他用 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并按其外轮廓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上述情况申的建筑密度计算均不包含上部塔楼部分, 如该部分投影与上部塔楼重合,则按该建筑物的最大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密度。 (三)地上室内集中式停车库 建设项目在设置的地下车库停车位达到本规定停车配置数 量90%的前提下,另行在地面以上建设的立体停车库(含机械式 亭车库)、室内集中式停车库,在有相应工程措施确保其不能改 故其他用途时,该停车库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可不计算容 积率,但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其他指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四)架空层 建筑层高≥3.6米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包括底层架空层或 裙房屋顶设置的开放空间),按其结构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不计算容积率。 (五)半面积控比的规定 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建筑 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房间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的, 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其中套内房间建

筑面积为入户门内不含计算1/2建筑面积部分的各建筑面积之 和。 (六)阳台、共享空中花园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1/2面积。 (2)空中花园、观景平台、套内花园等其他形式的花园, 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3)在建筑楼层靠外墙设置且与公共交通直接相连而挑高 的开散式(没有封闭)共享空中花园,当其挑高高度不小于三个 际准层层高时,空中花园按其正投影计算一层建筑面积,但不计 算容积率;若挑高高度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或外侧有围护结构, 则该空中花园按其所跨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七)露台 露台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 围护设施的平台。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层设计形成的露台,当 其上方专设盖板或建筑宽度大于1米,或由屋檐形成的上盖宽度 大于1米时,露台有盖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八)飘窗(凸窗)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6米,窗台 的结构高度距同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45米且不得与楼板 相连,同时飘窗宽度不应与房间等宽。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 米、出挑宽度≤0.6米、窗高≤2.1米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

过以上规定时则窗高≤2.1米的按飘窗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 面积和容积率;窗高>2.1米的按飘窗投影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 (九)空调搁板、设备平台 空调搁板、设备平台等各种形式的搁板板宽度不应大于0.9 米,如超出0.9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 积率。居住建筑的搁板个数不应超过居室数量,非居住建筑的搁 板的最大总面积不应超过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上述阳台计算 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十)建筑物顶部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 中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 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2)形成不可通达的,且檐口高度不大于1.2米、斜面坡 度不大于45°的坡屋顶(含其他斜面结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其余形式的坡屋顶均应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及其以 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 立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自动步道(水平滚梯) 位于建筑室内或主体结构内的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参照楼梯 间的计算规则,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位于建筑室外或主体结 沟外的自动扶梯、自动步道,有永久性顶盖的按其水平投影的 /2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骑楼、过街楼、消防通道、人行通道

(1)骑楼指建筑物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 建筑空间。设置在建筑主体(含裙房)正投影范围内层高≥3.6 米的骑楼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密度等其他指标需按相关 规定进行计算;其他骑楼均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建设容量指标。 (2)过街楼指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过街楼下面的室外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3)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为解决消防疏散问题而设置的穿 过建筑物底层且面向社会24小时开放的公共人行通道和车行通 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层高 (1)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超过3.6米时,每超过2.2 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相应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低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的客厅、餐 丁挑空部分层高不宜超过5.8米,且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片 底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0%。 (2)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车库)层高不宜大于 5.4米,超过5.4米时,每超过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 一层计算相应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 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超市、 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 有层高要求的部分层高可不受限制。 (3)办公建筑、旅馆建筑(含写学楼、公寓式酒店)

办公建筑、旅馆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超过4.5 米时,每超过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相应建 筑面积及容积率。 (4)工业建筑 当工业厂房的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及 容积率。 (5)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等因功能需要有层高要求 的部分,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6)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 要功能空间外的其他辅助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 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功能控制)。 (十四)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 对于建筑物内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 结构转换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设备 层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结构转 换层的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用作为其他用途 (楼梯间、电梯并、其他功能用房等)的则须计算容积率。 (十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1)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2)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3)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十六)其他特殊情况 (1)建筑楼层内,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

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和容积率,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建筑入口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时,当开敞面宽≤最大 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当 开敲面宽>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并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第一百六十九条停车位计算 (一)规划平面方案仅标示有地下室范围轮廓线,无详细的 地下室平面布置图时,地下停车位按37平方米一个估算。 (二)因基地条件的限制,充分利用了场地尺寸,排列成子 母车位形式的,子母停车位按两个有效车位计算;微型车位按 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母车位总数不得超 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 配建车位总量的10%。 (三)设有机械停车位的,考虑到机械停车位的技术性和特 殊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原则以图面标明的个数为准。 第一百七十条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一)平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其 屋面面层的高度。 (二)坡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建 筑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三)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 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 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建筑的建筑高 度。 (四)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 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下列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建 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2)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 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1、“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 2、“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 3、“宜”、“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4、“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1、老城区:老城区是指在2001年以前永州市已建成的城区。 2、新城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城区。 3、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的地上地下外轮廓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建筑的基底、 波道、台阶、窗台、阳台、挑檐、雨蓬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 筑物的外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4、红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5、绿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6、蓝线:规划中用于明确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7、紫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控制线。 8、黄线: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9、绿道:一种线型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 脊、风景道路、铁路、沟渠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设,内设可供游 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线路,连接主要的公路、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民居住区。 10、建筑密度: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 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容积率: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 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2、绿地率: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总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

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13、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 寓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 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 的绿地。 14、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住宅建筑,或层数 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 15、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2米且不超过24米的非单层 一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 筑。 16、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超过100米的非单层 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超过100 米的住宅建筑。 17、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18、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 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19、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 自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21、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2、装配式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3、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24、公寓式酒店:功能布局为公寓形式的酒店。

25、宿舍: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6、老年人住宅:供老年人居住使用的,并配置无障碍设施 的专用住宅。 27、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 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8、建筑物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 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包括主体结构内 的阳台)。 29、骑楼:楼层部分跨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 行通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 30、阳台:供居住者进行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阳台应 设顶盖 31、露台:建筑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或建筑楼层无顶盖 上人屋面的部分。 32、凸(飘)窗:是指利用上下外挑构件突悬于外墙上的窗。 33、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 和。 34、花池:是种植花卉或灌木的用砖砌体或混凝土结构围合 的小型构造物。 35、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本条 又限于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36、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或仅有部分外围护结构的升 敬空间层。 37、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8、建筑主朝向:是指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9、建筑次朝向:是指有部分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40、建筑山墙:是指以实墙为主JGJ/T 449-2018 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非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8、建筑主朝向:是指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9、建筑次朝向:是指有部分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40、建筑山墙:是指以实墙为主,非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惠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惠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波、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U1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如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U13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广播电视用地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89

附承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国表道路与居住用地 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合健用地了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用地用地类别类别建设项目其他公三行政文化教育医疗社台(商)最乐公共设服务二三一类二类三类供应环境安全护广美类类办公设地科屏育卫生福利业务康体施营业设施美类VIV2S1S9设施设施设施绿绿场R1B2R3A1A2834A586ABB1B2B3网点 B49M1M2M3U1U2U3地G3G1低显独立式住宅XX其他低层居住建筑O事昆居住建筑高是居住建筑单身宿舍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缺托设陷居住小区及小区强以下育业服务设监居住小区及小区设以下文化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设以下体育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经以下医疗卫生设施行政办公文化设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教育科酐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公共管理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与公共服务设施用科研设计机构地体育医院(排合医院、专科区院,社区卫生限医卫生务中心等)X0A卫生财疫设施(卫生防废站、专科防治所、91

道路与居住用胞 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健用总交通设施用增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用地用照类别s类别建设项目其他公=防三行政文化教育医疗社会宗商商娱乐公共设服务三一英二类三类供应环境安全广类类办公设施育卫生利业康体插营业设施类类类V1V2S1—59设施设施设施折R182R3A1A233M4A56A8B1B2B3网点 B489X1X2M3tyU2U3地地G3G1G2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需单XX3XXxXXX0逸址其施医疗卫生设临(血库等)0Ax^社会提利X宗教餐饮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商业服务商务业设施用娱乐(院、音乐厅、电影临,欧舞厅,同英乐康体吧等)康体0加油如气站X公用设速营业网点其地公用设施营业同业余学校,基人诊所。完物医胶等X其他服务设施A00工业用堆类工业92

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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