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897-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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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897-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ICS13.220.99

DB15/T 1897—202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SY/T 6853-2019 油气输送管道工程 矿山法隧道设计规范DB15/T1897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设立范围 建队标准 装备标准 人员配备 日常管理 10执勤备战 参考文献

DB15/T 18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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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立范围、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战备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和管理。已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 队,应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人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178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 GB/T35547乡镇消防队 JB15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组建政府 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2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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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设立消防队的地区,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JB152规定的城区和县城;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场);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有实际需要的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内单向高速公路每隔100公里设立 职消防队。 以上规定以外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专职消防队

5.1城市、县城人民政付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应按照JB152申 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已有消防救援队的城市、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JB152中二级普通消防 站的标准建设。 没有消防救援队或者计划撤销消防救援队的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JB152 中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其中经济发展迅速、建设规模成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地区可参照JB152 中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6.2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GB/T3554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6.3高速公路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服务区、出入口附近或便于实施灭火救援的区域。 6.4政府专职消防队用地面积以满足功能需要、略有余地为宜,按照有利于接警出动和执勤训练的要 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参照GB/T29178有关要求执行,并适应扑 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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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

8.3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相关 定共同确定。

3.3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相关规 定共同确定。

身体健康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取得与岗位等级相应级别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B/T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政府专职消防队正(副)队长应当取得中 级以上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6经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批准,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投入执勤前期为政府专 识消防队派驻消防数援指战品担任指挥品和专职助理

识消防队派驻消防救援指战员担任指挥员和专职助理。 待该专职队完全具备独自承担正常执勤任务能力后,消防救援队伍派驻人员撤出。 消防机构派驻的消防救援指战员,派驻时间不应少于一年,满三年后可撤出,具体时间应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

9.1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系应按照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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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政府专职消防队称调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内务设置,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应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管理规 定(试行)》相关要求,由各专职队自行制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服装、服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服装装具应参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时应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9.3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其中,人员职责应 包括队长职责、班长职责、战斗员职责、通信员职责、驾驶员职责、装备管理员职责等;库室管理制度 应包括执勤车库管理制度、器材库管理制度、值班室管理制度等;台账应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事日记、 执勤装备器材登记薄、交接班情况登记薄、灭火救援行动记录簿、业务训练记录簿等。其他台帐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9.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理论学习。 9.5各地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 通行证。 消防车应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8108、 GB13954的规定。 消防车车身应按照GB/T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 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途中,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9.6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9.7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 围,并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上岗、普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培训内容,由自治区消防救援 总队统一确定。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考评可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0.1纳人全区消防救援调度系统,进人止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并接受消防 效援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0.2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DB34/T 5043-201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并建立规范的训练、 执勤秩序: 一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实行定时轮换工作制,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城市、县 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4人以上执勤;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0 人以上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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